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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活法”理论之内涵和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启示

2019-08-07张鸣

理论观察 2019年5期
关键词:理论

张鸣

摘 要:埃利希提出的“活法”理论是贯穿法社会学的核心,具有多重内涵。它构成了裁判规范的互补和共存,组成了社会联合的内在秩序,形成了法律移植本土化改造的新视角。“活法”理论为法律本体论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理解注入了全新元素,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理论研究不能仅满足于法律文本,而应更注重机械法律条文之外的“活法”的研究,“活法”理论的价值与蕴涵对中国法治的实践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活法”理论;裁判规范;法律秩序;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5 — 0129 — 03

20世纪初,庞德、坎特诺维奇、狄骥、埃利希等法学家明确提出了“法社会学”概念,主张从社会学角度,把法的社会根源,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等有关问题连结成一个系统,从而使法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活法”理论(living law theory)是由“法社会学之父”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sh)于其著作《法社会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并渐成重要理论,对当下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影响深远。

一、埃利希“活法”理论的多面内涵

“活法”泛指现实生活里被各成员认同且最终支配之法律规范,包括各种规则、制度、秩序、行为过程和其他非规则性要素如理想、标准、原则、概念、实践理性等。庞德评价埃利希是“第一位向传统法学理论挑战,否认法律仅仅是法律规范集合体的人。”埃利希在社会中观察法律,坚持自由判决来发现法律,并认为“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理论研究不能仅满足于法律的机械法律条文,对活法的探索也利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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