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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2019-08-07陈双雄

理论观察 2019年5期

陈双雄

摘 要:根据最高法通报的典型案例,离婚时夫妻协议约定将共同赠与未成年人子女,在离婚后无法被单方面撤销,而就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本身的性质和效率仍需进一步的研究讨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当视为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属性,但不具有传统离婚协议上身份属性的附随条款,其可在交付完成之前,经夫妻双方合意而撤销,但受赠人不应对该笔赠与享有请求权。此外,若夫妻双方复婚,离婚时的赠与条款也并非自然失效,但此时夫妻双方也可对尚未履行完毕的赠与行使撤销权。

关键词:离婚协议,赠与条款,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5 — 0126 — 03

一、问题的提出

(一)由最高法第29号案例引出的问题

2015年11月,最高法通报了3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第29号案例涉及到了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就其共同共有的房屋,在房屋贷款还清后赠与两人的未成年子女,后一方反悔,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该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赠与条款与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有着不可分割的性质,属于“一揽子”的离婚协议,允许撤销赠与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并最终对该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本案中判决的作出所依据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解决的是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这一赠与行为无权单方撤回的问题。而在实务中,有时还会出现赠与成年子女甚至第三人的情形,此时,就会引申出诸如双方是否能依据《合同法》,以共同的意思表示撤回赠与;作为受赠一方能否基于离婚协议请求给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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