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2019-08-07张军德
理论观察 2019年5期
张军德
摘 要: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問题,需要在把握“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基础之上深入理解“从宽”的含义。所谓“从宽”不仅包括审判阶段实体意义上的量刑从轻,还应当具有审前阶段程序从轻的制度含义。侦查机关在认罪认罚基础上重点考虑被追诉者的社会危险性因素,从宽适用各类羁押性强制措施,不仅能够缓解实务中羁押率高、超期羁押的司法现状,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被追诉者的讼累,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协商程序。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侦查阶段;程序从宽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5 — 0123 — 03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正式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上海等18个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两年过去,经过专家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实践探索,在制度设计和现实操作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有效地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落地。然而,也有一些理论问题至今仍为学者们争议,其中就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适用于哪个诉讼阶段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有严格的诉讼节点限制。”〔1〕虽然在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全阶段。制度虽如此设计,是否可行终因其尚处于试点阶段,因而存在广泛的理论探讨空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