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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

2019-08-06王俊琦张宇

现代经济信息 2019年10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王俊琦 张宇

摘要:在高速发展的时代,金融业也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氤氲而生,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在金融态势升级发展的同时,风险也随之而来,而信用风险作为传统金融业中主要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加突出,因此,对于征信制度建设和管控互联网金融就变得更有意义。

关键词:征信制度;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5-0350-01

一、我国征信制度管理与发展

1.征信制度背景

征信在本质上属于信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进行评价,以此满足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而在当前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创新金融行业的发展使得征信制度管理加强,产生大量征信机构,利用金融客户和消费者的基本信息,促成双方合作,互利共赢的经济金融环境。征信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和社会金融的建设中发挥着基础作用。

2.征信制度管理模式

征信行业的发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模式。我国征信业大致分为三大发展模式:一是基于金融监管要求形成的征信发展模式,表现为中國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特征的政府主导模式;二是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这类征信模式大多重视个人征信;三是行业协会主导的同业发展模式和快速发展的网络征信的发展模式,这类模式以企业征信为主,市场化运作特征明显。

二、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模式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互联网金融以平台为依托,进行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电子商务、电子理财和金融电子产品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和发展。他是建立在现代大数据库的基础上,使更多的客户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交流,并根据大数据形成新型的信息交流链条。

2.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模式及分析

目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有两种模式可选,一种是依托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而建立的征信模式(平台征信),另一种是将互联网信用制度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数据库(央行征信系统)。

(1)平台征信:我国平台征信呈多元化发展,产生多种业务形态及代表企业,例: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供应链条金融。平台征信主要通过客户的消费行为收集交易数据,从而累积大量网络交易信息。在平台征信中,很有指向性的收集客户的网络交易信息及其相关信息,征信渠道和信息类别过于单一,无法准确反映客户个人完整的征信信息,所以导致信息难以交流和交叉验证。

(2)央行征信系统:央行征信信息是反映了各行业信息主体事务信用状况信息。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成立央行征信平台具有稳定的数据来源。央行征信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实现在各商业银行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并提供客户个人征信信用的查询服务,将行业内的统一征信平台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中,充实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全社会的失信惩治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这里信用风险所指为借贷风险。在借贷交易过程中,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得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信用风险的产生。在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下,依靠互联网技术,通过线上,使得交易者在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评级不对称,加之管控措施不完善,出现大量违约,导致客户信用额度急剧下降。

2.技术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突破,后者同时也带来技术漏洞、网络安全和信息泄露等问题。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新兴业态,发展时间较短,历史数据缺乏,同时为了追逐市场和利润,存在着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政策和监管盲区创造并占有不合规收益的情况。

3.信息风险

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交易双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较之传统金融业更容易出现。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信息流失于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之外,使得传统金融数据库基础数据严重丢失。

4.监管风险

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面对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并且征信体系基础性建设制度不够完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薄弱。互联网金融的实时性、互动性和无边界性打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超出了一国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范围,需要更广泛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四、征信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调整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可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完善并补充现有的制度。在互联网金融整个大背景之下,征信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需要适时的修订和补充其现有法律的规定,认真研究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模式,将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为纳入统一监管范畴。

2.加强风险监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风险,应该在各个领路加强管理,规避风险。

(1)针对信用风险和信息风险,需要加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制度,对失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约束信息泄露风险的发生。

(2)针对操作技术风险,需要加强互联网的管控能力。技术人员根据互联网金融扩大化和系统化的特点,对其日常指标进行监督。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减少信息的封闭性,从而使操作技术风险得到管控。

(3)针对监管风险,我国必须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配套相适应的一套司法体制。互联网金融特性打破了交易限制,超出了一国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范围,需要更广泛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3.加强信息共享,整合有效信息

在我国信息不流通,导致线下征信记录不良的客户也可以使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金融交易。所以,合法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系统结合,采取信息统一采集标准,各金融平台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合规的金融客户信息,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最终给用户提供最为准确的有效的个人征信信息。

4.发挥征信机制作用,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

自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起到促进作用。我国应建立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促进互联网金融业良性发展。再由征信平台和央行征信系统的结合,形成有力的外部监督,从而达到形成一个更加安全有保障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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