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2019-08-06刘雪屏
人大研究 2019年7期
关键词:监督
刘雪屏
区县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与选民保持最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是国家政权的基石,加强区县人大的组织建设是切实发挥其权力机关作用的保障。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授权区县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2016~2017年,全国各区县人大基本完成了换届工作,也基本上都依《地方组织法》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经过两年的探索,回望并反思区县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对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设立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必要性
法制委员会作为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大运行多年,实践表明,它作为同级人大法制方面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重要依托和法制工作的得力助手。无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需求还是完善基层人大履职的实际考量,设立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都非常必要。
(一)区县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从全国、省、市人大运行的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还是人大的法制委员会,都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在1979 年1 月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作者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前身)的文件上写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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