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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归来被迫待岗,女白领愤而辞职获赔11万元

2019-07-16洪湖

妇女生活 2019年7期
关键词:补偿金年终奖产假

洪湖

产假归来被迫待岗

1977年出生的张晓楠,在2001年7月底刚上大四的时候,就提前离校找到了工作,应聘到甘肃省一家名叫碧莲设计研究院的单位做工程师,从事产品研发,并因工作能力突出,于当年9月顺利转正,转正后工资为每月7330.52元,包括岗位工资1615元、岗位津贴2640元、效益工资1075元、特贡津贴300元、基本津贴1540.52元,以及其他补贴160元。

张晓楠对工作认真负责,加上能力突出,于2011年7月,受公司老板陈猛委派,来到南京的子公司工作。

2011年8月初,张晓楠来到南京,依旧担任工程师一职。8月31日,张晓楠的劳动关系被转移到子公司——南京碧莲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碧莲公司”),同年10月8日,张晓楠与南京碧莲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是同样的职位和工作,但毕竟是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工作环境,为了迅速跟上新公司的工作节奏,张晓楠主动加班,熟悉公司的产品和项目。入职新公司刚满三个月,张晓楠便得到了上司卢洋的肯定,职位由工程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2013年,张晓楠与相恋一年多的男友结婚,并在南京定居。

2015年11月,張晓楠怀孕了,但她并未因为怀孕而耽误工作,也没有把怀孕的情况告知主管领导,只是在工作上更加认真努力。

怀孕3个月后,张晓楠主动和主管说明了自己怀孕的情况。因担心主管卢洋会多想,她郑重承诺:“卢总你放心,我虽然怀孕了,但不会因为怀孕耽误工作。我都在公司15年了,公司已经像我的家一样。”

听到张晓楠这番话,卢洋说:“怀孕是好事,别想太多。你先回去吧,好好工作。”卢洋的话,打消了张晓楠的顾虑。

也正如张晓楠所说,虽然怀孕了,但工作上她丝毫没有懈怠。2016年7月25日,已经临产了,张晓楠按照公司规定申请了5个月产假。领导很爽快地给她在请假条上签了字。

五个月的产假结束,2016年12月26日,张晓楠如期归来上班。因为在休产假期间,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10月8日已经到期,公司与张晓楠重新补签了劳动合同,新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到2021年10月7日。

在张晓楠看来,只是暂时离开了5个月而已,继续回归岗位工作没有任何问题。但刚到单位上班的第三天,张晓楠就接到人事专员倪钰发给她的《待岗通知书》:因部门机构精简和岗位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张晓楠自2017年1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参照《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发放。之后,公司不再安排张晓楠工作,张晓楠每天前往人事部指定的一张空办公桌出勤。

张晓楠难以置信,质问倪钰:“为什么让我待岗?什么意思?待岗多久?我的职位怎么办?”倪钰无法给张晓楠一个合理的解释与答复,只是不断地重复着:“我只是听从上边的安排来告诉你这件事,至于你在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时长之类的我一概不知,如果你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无奈离职愤而起诉

面对公司的无理要求,张晓楠追问无果,只能暂时听从了待岗安排,希望公司能尽快给自己一个答复。2017年1月1日,张晓楠开始在人事部一张空办公桌旁边待岗。张晓楠明知这是公司故意为之,目的就是要逼她主动离职,但她依旧每天按时按点出勤,丝毫没有因此而懈怠。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张晓楠便找人事主管询问上岗的事情,但得到的回复永远都是“不知道”,而直属领导却总是找理由推脱,将责任推给总公司。更让张晓楠无法接受的是,2月份的发薪日,张晓楠被告知她的岗位津贴和特贡津贴被取消。2017年3月,张晓楠又被取消了效益工资。

与此同时,张晓楠从同事口中偶然得知,所有同事都发了2016年的年终奖,只有她没有。张晓楠跑去和人事部负责人理论,却被告知其2016年1月份未出满勤,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所以扣发了其2016年的年终奖。

面对此番毫无逻辑和道理的解释,张晓楠有些哭笑不得,她知道,公司这是想尽一切办法逼她离开。

张晓楠不再去纠缠,开始收集自己在南京碧莲公司任职的证据。3月17日,张晓楠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称公司无理由停止其工作,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且未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产假工资及停岗后正常工资待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3月29日,张晓楠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张晓楠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书中,张晓楠提出5点诉讼请求:1.南京碧莲公司支付产假工资17222元;2.南京碧莲公司支付2016年年终奖25327元;3.南京碧莲公司支付停岗后工资28293元;4.南京碧莲公司和碧莲设计研究院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150896元;5.南京碧莲公司和碧莲设计研究院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同时,张晓楠也向法院提供了与南京碧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及收入证明》《劳动关系转移证明》等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诉讼请求。“我于2010年进入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在未产生劳动纠纷前,以往每年都会发放年终奖。2015年度我的年终奖为25327元。而2016年南京碧莲公司为全员发放了年终奖,却以我2016年1月存在旷工为由扣发,但我在2月发薪日却足额领取了1月份的工资,请问我哪里有旷工缺勤一说?”

张晓楠掷地有声的反问,让南京碧莲公司代表卢洋一时无话可说。张晓楠继续反问:“贵公司是甘肃碧莲设计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甘肃碧莲设计研究院老板陈猛告诉我,想调我到南京工作,所以我到南京碧莲公司工作是按照碧莲设计研究院的指示和安排,并非你们所说的出于个人原因。而贵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及请假单均显示,我参加工作时间是2001年8月,即贵公司认可我在公司工作时间从2001年8月起算,现在我要求经济赔偿以16年工作年限计算,你们却告诉我,是我自己主动提出转移工作,工作年限只能从2011年起算,这从何说起?”

卢洋有些蒙。张晓楠继续说:“你们刚刚说,2016年4月27日,南京碧莲公司领导层召开会议,讨论利润下滑、任务不饱和的应对措施,确定了裁减、调岗和待岗人员名单,我是两名拟待岗人员之一。那既然4月份就已经确定我是待岗人员之一,为什么12月26日我产假后回来上班,公司却和我如期签订了合同?哪个单位会和一个待岗人员签订两三年的劳动合同?而且续签的合同上面写的职位依旧是高级工程师?所以我有理由相信这个所谓的会议根本就不存在。”对方顿时哑口无言。

而南京碧莲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辩称,南京碧莲公司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相关人员工作调整,系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张晓楠在签收《待岗通知书》时不仅未提出异议,还依照安排实际履行上述调整超过一个月,所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张晓楠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南京碧莲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做出人员调整决策,是其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行使自主权的同时,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南京碧莲公司将张晓楠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人事部门空办公桌处待岗,不安排任何工作,同时降低工资待遇,且不告知待岗期限,上述行为使我当事人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下降,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已经达到一般劳动者无法容忍的程度,进而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公司行为不具合理性。”

两审判决公道自明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8月,张晓楠入职碧莲设计研究院,在甘肃省参加了社会保险。2011年8月31日,张晓楠递交申请,声明因工作需要,自愿在南京碧莲公司长期工作,申请在南京建立社保,并办理异地社保转移手续。2011年10月8日,南京碧莲公司与张晓楠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5日至12月25日,张晓楠经南京碧莲公司同意休产假,产假结束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29933元。南京碧莲公司在张晓楠产假期间全额负担了社保费,张晓楠因此在产假期间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原实发工资。法庭认为,张晓楠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已由生育津贴弥补,收入水平并未下降,故对张晓楠有关补发产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年终奖具有奖励性质,并非张晓楠工资收入的固有组成部分,南京碧莲公司对此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没有强制性的履行义务,故法庭对张晓楠有关补发年终奖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29日,南京碧莲公司向张晓楠送达《待岗通知书》,将张晓楠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待岗的行为,使张晓楠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降低,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南京碧莲公司的决定不具有合理性。法庭认定南京碧莲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张晓楠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南京碧莲公司赔偿其收入损失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足2017年1月至3月17日待岗期间工资9354.77元。

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与南京碧莲公司是关联企业,张晓楠自2001年8月入职碧莲设计研究院后直至2017年3月离开南京碧莲公司,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16年。张晓楠有关年终奖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故其月工资只能认定为7330.52元,经济补偿金为117288.32元(7330.52元/年×16年)。上述工资、经济补偿金应由张晓楠最终的用人单位南京碧莲公司负担,张晓楠要求碧莲设计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张晓楠要求南京碧莲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南京碧莲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晓楠工资9354.77元、经济补偿金117288.32元;二、南京碧莲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张晓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张晓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这一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同并提起上诉。

张晓楠上诉请求判令南京碧莲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部分17222元、2016年年终奖25327元,南京碧莲公司及碧莲设计研究院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150896元。

2019年1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晓楠及南京碧莲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公司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知识链接:

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是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但《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并可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数额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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