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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年终奖六档“临界点”

2020-02-14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计税临界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既可以选择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

年终奖缴纳个税有新旧两种算法:第一种是单独计算,不并入全年综合所得;第二种是按照新个税规定,将年终奖纳入全年所得综合计税。

根据新个税法,一个纳税年度只有6万元免征额,假如年终奖与工资合并计税,会占用免征额度,不仅扩大了计税基数,还会提高适用税率。但单独计税则能够避免上述情况。

大家需要注意,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会产生新的年终奖临界点,发生“年终奖多发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的现象。

如果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

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除了3.6万元之外,14.4万,30万,42万,66万,96万也是重要的临界点。

当缴税税率从10%跳至20%时,15万元的年终奖比14万元要多缴纳14800元个税,以至于到手的年终奖数额反而比14万元年终奖更少的情况。

与此同理,在20%与25%跳档时,31万元的年终奖比30万多缴纳16250元个税,到手金额也比30万年终奖更少。同样,类似43万、67万、97万等年终奖的金额,也是企业和个人需要特别关注的年终奖“跳档”临界点,比如,企业分别向两名员工发96万元、97万元,年终奖97万元的员工,到手的反而比年终奖96万元的员工少拿8万多元。

(摘自《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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