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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

2019-07-14郭建芹

中国市场 2019年2期
关键词:矛盾利益公众

郭建芹

(枣庄学院,山东 枣庄 277000)

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由此衍生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因素更加复杂,在这矛盾相对较多的时期,传统的管理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治理的需要,仅通过一些调控措施和政策也是治标不治本。因此,需要在社会治理上,进行一定的改变,采用网络化治理形态,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范式,从社会的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入手,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1 当前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体现在社会治理认识不够深刻、准确,简单地将社会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由此产生了实际操作上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多阶层的利益诉求也随之改变,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如果社会治理一味地强调政府行为,那么在公权力触及不到的范围,则会出现“管理缺位”的问题。同时我国处于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矛盾也更容易在此时期爆发。若是忽视对社会多元化价值的尊重,不能更好地满足某阶层合理的利益诉求,那么这些问题或仍会不断出现。

其次是治理结构不科学、不够合理,社会治理涉及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仅依靠一些政府部门进行社会治理,而没有其他补充,则无法高质量地解决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组织结构不科学也有一定的关系,部分政府部门在职能、权责范围上多有交叉、重复,在出现问题又互相推诿,没能及时地解决问题和矛盾。[1]

最后是治理方式太过单一,随着我国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应改变相应的治理方式,根据社会具体问题采用不同治理模式和方法,从问题的根源上解决。而非在出现某突发事件时,采取瞒、压的手段疏解社会矛盾。

2 构建社会治理创新机制的对策

2.1 社会治理创新机制构建的基本要求

我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通常表现为某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某一领域或范围的事项,部门之间互不干涉和影响,并没有把社会治理当作有机整体进行,从而呈现各职能部门的“割裂”状态。各部门基于自身的工作指标或绩效考量,往往会对某一问题采取相应行为,当涉及多部门合作时,往往会因为两个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联系,使得协作解决问题时因为工作方式各异不能形成衔接,削弱了工作质量。

构建多元协同创新的社会治理机制,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协同意愿、共同目标和信息沟通。首先是协同意愿,是参与协同创新主体的关键,只有具备一定的意愿才能在共同目标上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能力;其次是共同目标,这是确保各参与主体达成协同意愿的基本前提;最后是信息沟通,它是基于协同意愿完成某项治理工作的沟通和联系,针对工作过程的具体细节,如采用哪种方式或工作模式,完成某一目标。[2]

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之外,还要注意微观主体的利益基础,采取协同行为只有具备了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才能将社会治理进行下去。我国社会结构呈现更复杂、多元的变化趋势,因此表现为各微观主体的利益矛盾更大,只有调节各主体的利益,形成协同行为的利益基础,才能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

此外,还要尊重各参与主体的差异,为了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一致性、统一性,需要协调好各系统、要素之间的行为,使得某些工作能够有序地开展。但要注意的是,协同并非要求消除各主体的差异,而是防止各系统、要素之间过大的差异影响了社会治理工作,在此前提下允许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存在差异性。

2.2 构建多元主体复合创新机制

社会多层次、结构复杂的治理系统,需要各主体参与其中,并在纵向、横向各方面形成复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基于某个社会治理目标,将各参与主体、各层次的力量纳入其中,如此才能提升整个社会的容错能力,实现社会整体功能优化。随着我国全能型政府管理格局的改变,使得一些部门在组织结构和职能上有了一定的创新,与市场呈现更紧密的联系,同时也适当放宽社会组织在掌握社会资源和工具的限制,使社会治理从传统的政府管理向多元化、多层次的治理模式转变。

因此,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核心主体,利用自身的职能,搭建培育社会治理主体的平台,在这一平台里培育在社会某些问题或矛盾发挥着大作用的团体或机构,特别是那些公权力触及不到的领域和范围。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政府所能发挥的作用,就是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救援工作,但是对于灾民的心理辅导、慰问等则是政府部门无法触及的范围。而这时,就是某些专注于心理辅导或微观救治的社会组织发挥的领域,并充当着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能够将灾民的合理诉求有效传达,从而获取更具针对性、实用的援助。这些社会组织在某些问题和领域中,一定程度上替代、完善了政府的功能,这是公权力与公民权力长期之间合作和博弈的结果。协调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有助于在某些社会问题、矛盾以更加积极、有效的方式解决,但是处理不当则诱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稳定。[3]

2.3 构建公众参与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

作为社会网络结构中最基础的单元,公众对参与社会治理有强烈的愿望和动力,他们是既被管理也被服务的对象,对于社会根源性、基础性问题和矛盾,相比其他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有更加深刻的体会。尊重公众在社会治理的参与权利和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治理整体重心下移,更具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矛盾。

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公众的参与体现了一个社会自组织的能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有了相当大的变化,这直接促成了公众意识的成熟和发展,也创造了让公众参与的土壤。政府在颁布一些政策或指定一些管理条例,往往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在得到一定的认可后再施行,以此确保某些政府决议的正确性、合理性。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主要有听证会、电视问政、网络舆论等。可以说公众就是社会治理协同的对象和基础,若是缺少公众参与,那么社会治理的效果则大打折扣。

近几年国内一些大型工业项目,由于对公众的解释和沟通不够完善,同时在进行决策上忽视了公众参与,使得一些项目在建设和落实时受到一些阻力。由于公众缺乏足够的认识,本能地怀疑政府宣称所谓“绝对安全”的工业建设项目,加之双方沟通工作做得不到位,从而抗拒政府提出的建设项目。这样的问题,凸显了我国当前公共决策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社会环境,因此需要构建公众参与程度更高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

为解决此问题,首先要优化当前政府组织结构,拓宽更多的公众参与渠道;其次在制定某项攸关公众利益的决策时,执行公众参与的制度,从立法、制度上建立有公众参与的议事机构。

3 结 论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全面转型的时期,社会治理环境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多层次化,形成了复杂网络结构。为确保社会问题和矛盾得以有效解决,需要构建社会治理创新机制,通过立法、制度等程序确立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协调好各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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