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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926.4元!谁污染、谁付费!

2019-07-11丁媚英

环境 2019年7期
关键词:沙田电镀废料

丁媚英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2017~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沙田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

李永明因违法倾倒电镀废料,被依法定刑入罪,同时还需向沙田政府赔偿电镀废料处理费、检测费、专家评审费合计773926.4元。谁污染、谁付费,于情于理都不为过。但面对法院的判决,李永明一直围绕赔偿的损失数额不合理、沙田政府也存在过错等问题,不依不饶、极力抗辩。最终因未能举证证明,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这起案件因为具有普遍启示意义,也同样在法律界引起热议。据专业人士分析,这起案件之所以典型,是因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有着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案件回顾:

因倾倒污泥入刑又赔偿

自2016年3月开始,李永明利用其曾在环保部门处理工业废料的资源,与深圳市宝安区多家企业协商好,以80元/吨的价格处理电镀废料,并将该废料倾倒至东莞市沙田镇泥洲村南新洲组渡口边。至2016年5月期间,李永明共向沙田镇泥洲村倾倒了约60车共约600吨的电镀废料。同年5月3日,原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沙田分局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报警。

经检测,上述电镀废料中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氰化物、总镉和总铁超出检测限值,属于重金属严重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含量,并且对水体、空气、土质等造成一定的污染影响。

基于以上事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粤197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永明违反国家规定倾倒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料,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与此同时,法院一审认为,沙田镇政府为清理沙田镇泥洲村渡口边的固体废物支出检测费用68350元、专家评审费13800元、污泥处理费2941000元,以上合计3023150元。李永明傾倒的固体废物数量占沙田镇政府已处理的固体废物总量的25.6%,所以,李永明按照比例应承担的损失数额为773926.4元。沙田镇政府为本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39957元也应由李永明承担。沙田镇政府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均不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决李永明向沙田镇政府赔偿电镀废料处理费、检测费、专家评审费合计773926.4元,法律服务费39957元。

李永明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以李永明倾倒废物数量占沙田政府已处理废物总量的比例计算李永明应向沙田政府赔偿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不过,对于法律服务费谁支付的问题,却有了新的说法。法院二审认为,法律服务费不属于李永明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不当。因此,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李永明无需向沙田政府支付法律服务费39957元。

争议焦点:

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否恰当

李永明之所以上诉,是因为法院一审认定其倾倒的电镀废料为600吨,但李永明却一口咬定,“只倾倒了250吨,该数据可以根据车辆的运输吨数来确定,原审采用未经明确认定的刑事判决中的数据,与事实不符。”

对此,沙田政府辩称,李永明倾倒电镀废料约600吨的事实已由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李永明将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推卸给沙田政府是错误的。

对于李永明关于“原审支持的检测费用、专家评审费、处理费数额未经核算,计算费用的依据不严谨;反复多次的检测费用不应由他承担,该费用不是必要支出的费用”等说词,沙田政府也给予积极回应:“沙田政府主张的检测费用、评审费用、处理费等的发生不存在不必要的环节,是为了科学合理处理案涉污泥事件而发生,且沙田政府对上述费用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包括合同、财政支出凭证、发票等,资金性质均为国家财政资金,其使用支出本就有严格的规范要求。”

实际上,按正常程序,李永明对法院一审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如持有异议,则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推翻,但在二审期间,他并没有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而根据沙田政府提交且李永明亦予以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显示,沙田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来处理对应事务,又有相应的资质文件、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予以佐证,费用标准也符合同类服务的正常水平,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凡事要讲证据。在证据面前,什么辩解都是苍白无力。“李永明不能举证证明,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对李永明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法对李永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治的同时,对于沙田镇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反映了污染环境犯罪成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责任划分:

政府部门是否存在过错

李永明在上诉请求中还提到,在自己倾倒第一车泥土的时候,沙田政府已知晓但并未制止,而是放任了该行为,导致损失扩大同样存在过错。那么,沙田政府本身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该过错是否构成减轻李永明赔偿责任的理由?

对于李永明的这一主张,法院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也没有予以采信。法院认为,由于侵权地点并非位于人流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李永明的行为又属规范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事件的发生超出沙田政府的日常管理和合理预见的范围。

而且在事故发生之后,沙田政府于2016年7月至9月先后两次委托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污染项目进行监测。2016年8月至9月,原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根据现场勘查和广州分析测试中心2016年9月20日提供的固体废物成分分析报告,多个样品具有电镀污泥特性,判断此处堆填的污泥含有较多的电镀污泥。由于污泥堆放在立沙岛泥洲渡口河道内,专家建议参照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尽快转移处置,同时对保留样品做浸出毒性鉴别。

为处理李永明等人倾倒的电镀废料,2016年6月,沙田政府委托东莞市长绿固体废物资源环保公司处理了511.17吨污泥;2016年11、12月,又委托广东金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了1832.55吨污泥。2016年12月,经对案涉被污染地再次检测,确认重金属含量已符合环保要求,暂无需进行生态修复。

正是因为沙田政府及时组织具有资质的企业将污染物搬离及采取清除污染的措施,避免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由此,法院判定,沙田政府对于案涉侵权行为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均不存在过错。

虽然沙田政府在整个案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法院对案件责任的划分,特别是对地方政府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处理环境污染是否及时的审查判断,却起到了很好的规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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