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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的概念:反思、证成及其意义*

2019-07-08郭栋

中国法律评论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郭 栋

内容提要:作为一个名称,“法理”是指对于法的理性认识成果的总和,即法的理论,尤其是指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根本理论。法理研究就是要把作为名称的“法理”升华为作为概念的“法理”。长期以来,理论意义上的“法理”的意义诠释被演绎到极致,以致损夺了“法理”概念所本有的“理性”的内涵,“理性”的义项包括“理据”、“理路”和“理由”。在外延上,作为概念的“法理”又可以分为三种:法上之“理”,即法律的正当性理据;法中之“理”,即法律规范条文的逻辑理路;法下之“理”,即法律作为实践的理由。在法律之上、法律之中、法律之下三个层次上,法与理的关系,先是理在法外,以理驭法;继而循理入法,理法一体; 最后由内而外,法彰其理。这场术语革命蕴含着三重意义上的理论变革,即中国法理学研究对象、研究框架和问题体系的重大革新。继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与再生的非学术讨论后,中国法理学正在真正和切实地发生着一场转型升级,在“法理”意义重构和“法理之学”理论变革的同步的进程中,我们有理由期待“法理”成为撬动法理学转型升级的“阿基米德支点”。

“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恩格斯

“科学革命”指的就是“某些科学术语发生意义变革的事件”。2[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范岱年、纪树立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12页。

——托马斯·库恩

引言:问题意识

本文对于法理概念的研究基于以下三种研究现状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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