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制的概念有规范性基础吗*
2019-07-08陈景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年3期
陈景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虽然目前关于“地方(区域)法治(制)”的讨论相当热烈,但由于这同“法治的目标就是对专断权力的限制”这个法治的核心含义难以匹配,所以地方(区域)“法治”并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概念。同理,如果仍然在“法治”的含义下来理解“地方法制”的概念,那么它也不存在成立的基础。除非“地方法制”跟“法治”这件事情没关系,它才可能在概念上成立,但它在规范上就不再重要。
一旦承认“法治”是一种政治—法律理想,就会使法治本身成为一种值得追求的政治目标,这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对法治的追求;纵使跟法治对立的“人治”,的确在事实上会带来很多的好处,如治安更好、政府更有效率,或者经济发展的更快速,等等。1陈景辉:《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与此同时,如果还有理由将法治进程视为一个社会的整体转型,那么在理论上讲,它通常可能有两种方式:自上而下或者由中央到地方,以及自下而上或者由地方到中央。无论是因为自上而下的方式存在很多问题,还是因为两头并举可能会更快地实现法治的进程,自下而上的方式表面上都存在很多合理的根据。于是,近些年来,法学学者开始试图讨论这种自下而上的方式,地方法治、区域法治之类的概念就被不断地提出来,相应的讨论也变得逐渐热烈起来。然而,基于某些原因,部分研究者质疑了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等概念的合理性,而试图以“地方法制”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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