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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制”能够成为规范性概念吗

2019-07-08雷磊

中国法律评论 2019年3期
关键词:规范性概念规范

雷 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地方法制要想提供对于法治的独特理解,前提在于“地方法制”能够成为一个规范性概念。但“地方法制”的实体论定义解释力不足(独特性不明显),且必然要以“法治”的概念为前提;而作为方法论之“地方法制”的诸多要素最终都来自于特定版本的法治观念。目前,“地方法制”至多只是一种非理想的规范性概念,“地方”仅具有经验色彩。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地方法制(治)”进路的研究为中国法治理论注入了新鲜血液。一方面这来自现实层面的刺激:从“法治余杭”口号的最早提出,到“法治浙江”“法治江苏”“法治湖南”等标语的出现,直到“法治中国”梦想的确立。另一方面,也是学者们对以往的法治研究思路进行反思的成果,例如这一进路的代表性学者葛洪义教授,近来就非常明确地将地方法制视为中国法治研究的一种新的方法论。1参见葛洪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瞬时之间,这一研究进路引发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以至于在很短时间内就成为新热点,新的成果和主张不断涌现(主要是为之辩护的,也有个别的质疑之声)。但在众声喧哗之中,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迄今为止,学者们对于地方法制的研究多为经验性的或者是经验基础上的理论提炼,而对地方法制的规范性研究至多只是个别的和分散的。2这些个别和分散的论述散见于葛洪义教授的作品以及一些运用某种理论框架来为地方法制(治)之正当性进行辩护的作品之中(如参见倪斐:《地方法治概念证成:基于治权自主的法理阐释》,载《法学家》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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