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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满蒙联姻、王公和驻防制度

2019-07-05牛玲玲李光映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联盟联姻政策

牛玲玲 李光映

【摘 要】在盟旗制度框架下,满清皇族通过与蒙古王公之间的联姻、蒙古王公封爵和世袭罔替以及年班制度,通过血缘和君恩的形式营造满蒙一家的政治情感,并通过王公制度及年班制度和驻防官制度,来加强和巩固对蒙古的统治和政治认同。

【关键词】联姻;联盟;制度;政策

清朝的满洲贵族与蒙古王公贵族之间长期持续的大规模通婚活动。作为满清王朝一直奉行的基本政策,这种联姻活动已经大大超出纯粹家族间通婚的涵义,构成清朝治理蒙疆稳固的政治血缘纽带。

一、满蒙联姻制度

以通婚作为政治手段,并非清代统治者的首创,但满蒙联姻制度也不是历代和亲做法的简单重复,其体现出三个典型的特征和功能。

首先,以联姻促联盟是满蒙联姻的首要目标。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每一次与蒙古部落联姻,都会用政治盟约来约束对方。皇太极用“申以盟誓,重以婚姻”八個字揭示了联姻与政治联盟的内在关联。清在全国的统治建立以后,蒙古在帝国内的地位高于其他藩属。又因蒙古地处北疆靠近沙俄,为防止沙俄侵吞,清出于“以藩屏障”的政治用意,使满蒙联姻在有清一代得以延续。蒙古王公与满洲贵族婚姻关系延续性、地位升降以及爵位予夺,均与王公额驸蒙对清廷的效忠程度相挂钩。

其次,满蒙联姻是大规模多层次持续通婚。从通婚规模和频次来讲,满蒙联姻远超以往任何朝代。据统计,自努尔哈赤娶科尔沁部台吉明安女为妃,至清末满蒙联姻达586次。入关前的32年84次,入关后268年共502次。其中,满族皇家出嫁给蒙古的女子多达430名,满族皇帝及宗室王公子弟娶蒙古王公之女156名。其中,出嫁蒙古的公主、格格最多是在乾隆朝,共计一百七十九人,每年平均三人。有学者考证,在清王朝方面,皇帝、宗室和大臣娶蒙古之女为妻的现象很普遍。

最后,满蒙联姻与其他政治纽带互相补充,也是满蒙联姻制度的一个特征。满洲贵族与蒙古王公能够维系持续的联姻,并受到了理想的效果。与满蒙文化和习俗较为接近有关。如若清廷不采取其他政治、军事等辅助性制度,单靠联姻纽带也难以维系满蒙政治联盟260多年之久。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政治上的王公制度、军事上的将军都统制度和文化上扶持黄教的政策。

二、蒙古王公制度及年班制度

王公制度与盟旗制度和满蒙联姻制度共同发挥着构建蒙古政治认同的功能。满洲统治者依附清的先后顺序,在蒙古部基础上设旗,并根据各部贵族原有地位高低、战功大小和对清王朝效忠程度,依次授予汗王、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爵位。

蒙古王公制度自清实行以来,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改革时期。在上述爵位之下,还有台吉、塔布囊四等世爵,分别授以成吉思汗系统和非成吉思汗系统的贵族。一般情况下,爵位皆为世袭罔替延及后世,有清廷颁发册诰作为凭证,被册封的王公贵族享有相应的待遇和特权(如表所示)。

除了表中上述特权外,蒙古王公还有向其属民征税的权力,征税的形式都是牛、羊、羊毛制品等,税额不高。同时,清廷对蒙古王公还有赏赉。

政治上,清庭一直给予蒙古王公优厚的礼遇,蒙古王公的地位高于其他民族的首领,只是稍微低于满洲贵族。与其他民族贵族相比,蒙古王公会通过对清廷忠诚的表现获得爵位品秩。与汉人相比,蒙古和汉人都不能任满缺官职,但蒙古贵族可以任理藩院院外郎或尚书等职位,而汉人只能任主事以下的小官。

总之,清朝统治者通过盟旗制度、满蒙联姻制度和王公制度巩固了满蒙关系,形成了强有力的政治纽带。如顺治皇帝所言,“朕世世为天子,尔等亦世世为王,享富贵于无穷,垂芳名于不朽”通过这些制度,清王朝成功构建了蒙古的政治认同。这在后文清帝退位时主仆双方的表现中可见一斑。正是这些制度建设巩固了满蒙联盟,维系了蒙古对清的持久稳固的政治认同,使蒙古近三百年无叛乱,且在清统治崩溃之际,仍有不少王公感念皇恩,为清庭奔走呼吁。

三、驻防官制度

日本学者田山茂认为,旗是沿袭满洲人作为军事、行政单位而确立起来的满洲八旗制度的,其母体的社会集团是鄂托克、爱玛克、昂吉等。这些传统社会的细胞,不属于官治机构,而是一种带有原始部落某些特征的自治体系。如果比较蒙古旗分和满洲八旗,姑且不论形式如何,实质上中央政府的国家统治力不那么强大。正因为如此,清王朝在各旗的军事要地增设了驻防官,以监视各旗的军事活动,也为国家权力向蒙旗渗透开了方便之门。

驻防官是纯粹的官方机关,由中央政府派驻于各蒙古战略要地,以对各盟长和旗长的政务和军务,负责对外交涉和巩固边防。清代蒙古地区驻防官的种类、辖区、设置年代和职掌统情况,如热河都统,驻热河辖卓索图和昭乌达两盟,察哈尔都统驻宣化辖察哈尔八旗和锡林郭勒盟,绥远城将军辖乌兰察布和伊克昭两盟和归化城土默特两个特别旗,库伦办事大臣,驻库伦辖车臣、土谢图汗部等。

这些驻防官是中央政府派遣的官员,分掌整个蒙古的兵马大权,对一般行政却不太干预。清政府派往蒙古盟旗军事战略要地的驻防官,完全是代表中央政府的官治机关,它的出现体现了王朝一体化统治与边疆封建自治体系的张力。清解体后,北洋政府根据原驻防辖区将内蒙古的各盟旗划归热河特区、察哈尔特区和绥远特区。国民政府在此基础上,将特区改为行省,进一步将国家权力深入蒙旗之中,同时也是自治运动出现的深刻根源。

【参考文献】

[1]金海等著.清代蒙古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271.

[2][清]李桓辑.国朝耆献类征.广陵书社出版,2007:38-40.

[3][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5:95.

[4]中国蒙古史学会.中国蒙古史学会论文选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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