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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理论基础及总结

2019-07-05汪达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产权农场费用

汪达

合理科学的研究要有扎实严谨的理论作为支撑,也就是要有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和牢固的实证根基。所以,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进行文献梳理和分析,然后将以往文献中所涉及家庭农场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理论原理进行说明,在结合前人研究的成果、科学总结和合理借鉴的基础上,再对现今社会客观事实进行科学思考。在此研究上,构建了本研究的系统框架,导出了家庭农场发展和创新的研究新方向。

1.1理论基础

1.1.1交易费用理论

1937年,交易费用理论首先由科斯提出。在他的著作《企业的性质》一书中的这个原创性理论,使得新古典时期经济学中零交易费用的假设转向现实中的正交易费用的事实,这个转向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较强的经济解释力。

这本书的核心思想就是降低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越低,交易越容易达成;反之,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完成。把降低交易费用作为核心要件,采用交易成本这个基本单位对不同的交易特征因素进行判别,进而实现在不同的交易类型下,选择与其相适应的组织形式。

1.1.2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中提及的产权指的是一种社会基础性规则,产权规定了人们之间相互间行为关系、社会关系。交易时的产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会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交易发生在市场中,就发生了权利交换,例如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以及所有权等的交换。所以交易与产权这两者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世界上首先阐明产权理论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通过所有权、财产权的表述i,发现不同社会形态之间所有权和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人际间的关系。另外还解释了公共产权与私人产权的不同:公共产权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私人产权则是在家庭发展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力的发展促使公共产权向私人产权转变。在科斯看来,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如何界定,都不会影响通过市场化交易而达到资源最优的配置结果。登姆塞茨(Harold Demsetz)认为产权就是自己受益别人受损的权利ii。

1.1.3土地流转理论

土地流转制度是农业规模化生产发展的必备要素,土地流转制度是指土地的流动和权属的转让,其中权属又包括土地主体的权属以及附属的权属。实行土地私有化的国家中,土地的所有权和附属权益可以方便的交易和流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中(比如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在土地交易流动时土地所有权不能改变,只能是土地的附属权属的交易和转让。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这样就为我国土地流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在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得到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权。

我国自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提高了农户的种粮积极性,生产力也得到了提高,生产关系和组织形式都适应了农业发展的需要,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规模小型化、经营分散化和土地碎片化。这样也限制了农民的生产效率和收入的进一步上升,不符合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外国学者宿遂佑次郎(Yujiro Hayami)和他的合作者伏农.拉坛(Vernon Ruttan)iii经过研究得出:在农业领域,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动力来自于生产效益,只有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生产效率、收益高于规模较小的农户,土地流转才会自发在农民间中产生。其实,从我国改革开放伊始,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一直没有停止,只是由于环境、政策所限,流转的规模很小。新世纪以来,我国的户籍改革力度加大,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的土地流转也自发加速。

1.1.4小农家庭农场理论

恰亚诺夫(A.V Chayanov)研究发现:小农性质的家庭农场是一种独立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属于特定的经济范畴。农民的生产动机与企业家的经营动机是不一样的,农民的生产动机就像是干计件活的工人,多劳多得,而且能自主的安排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而企业家经营的目的在于投资利润最大化。所以他认为首先要区别对待农民与企业家的动机问题,才能区分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这是认识家庭农场的第一步。

恰亚诺夫认为:小农性质的家庭农场在一般情况下不适合雇佣人员,农场整体结构和规模全部由家庭成员的人力资源及劳动积极性决定,家庭农场最重要的发展因素是家庭自身的结构。他的研究还发现,家庭结构决定农场经济活动规模和农场劳动方式、劳动强度。农场经济能否达到理论值的上限,由劳动力的利用率、积极性和数量决定,和生产资料投入无多大关系。上述规律的呈现,是家庭农场生物学自然属性的反应,因为家庭成员的排他性,较大影响了农场规模,影响了家庭劳动力组合方式、自我开发方式、生产要素结合程度。生产资料要素投入超过了劳动力最佳组合程度之后反而会变成家庭农场发展的障碍,不再是积极因素。资本不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资本投入的多寡不会自然提升劳动生产率,家庭农场要发展规模,完全由家庭自身劳动力数量和结构决定。也就是说家庭所有成员的精力、年龄和性别等生物学自然属性决定了农场规模能否扩大,生物学规律不能被资本所代替。

从宏观角度上,恰亚诺夫认为必须先知道这个国家的土地价格、土地制度、农产品消费情况、劳动力价格、资本活跃程度等宏观经济因素才能推知家庭农场这一农业经营主体在国家农业经济中的地位、影响力、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律。农民家庭农场不同于资本主义家庭农场,它对宏观经济因素变动的反应更迟钝,在市场化的竞争中有更强的抵抗力。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农民家庭农场因其具有灵活性而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1.1.5理论基础总结

我国可耕地地理上的分散性、小农经济的独立性质,使得农业生产在过程中难以有效控制,农业生产活动难以计量,农业生产质量难以监督。因而农业生产的管理监督必然带来超乎正常的交易费用,而这些交易费用的产生使生产成本本来就高的中国农业产业更不具竞争力,这就反过来促使中央需从顶层设计一种良好的制度来规避不合理的交易费用。家庭农场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利己性质正好有效的解决了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还能一并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因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

家庭农场的发展、推广前提是农民愿意通过土地流转聚合成农场主手中有一定规模的土地,而目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并不完善,妨碍了土地的流转,使得家庭农场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第一是产权主体不清晰。现行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但产权属于哪级主体不够明晰。第二是流轉过程行政化、封闭化。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大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市场因素难以发挥作用;流转对象大部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第三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民利用土地行为上短期化。过度使用土地,在土地改良问题上缺乏激励,掠夺式经营土地必使耕地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就成为发展家庭农场的首要前提。

所以,本文在家庭农场的理论研究中,始终以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土地流转理论和小农家庭农场理论为指导,确保理论方向无误、内容实际可行。

注释:

i [美]S.佩乔维奇.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A].J.C.伍德编.卡尔.马克思经济学(第4卷)[C].伦敦:克鲁姆.赫尔姆出版公司,1988:240.转引自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1995(1):4-24.

ii 费方域.团队生产、监控和激励——评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古典企业理论[J].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7):36-39.

iii Yujiro Hayami and Vernon Rutta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Revised and Expanded Edition),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5: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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