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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的监管及消费者权益问题探究

2019-07-05丁悦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维权监管消费者

丁悦

【摘 要】预付卡消费广泛存在于当代经济社会。譬如健身、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机构均普遍采取“先办卡,后消费”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由于自身特点导致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涉及到预付式消费的纠纷,焦点在于经营者不予退还余额,并且很难通过常规渠道去解决,这也成了消费者维权的重灾区。就此本项目将着重探讨预付卡的监管,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在预付卡消费者维权上的不足,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监管;消费者;维权

一、预付卡的起源及现状分析

所谓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通过特定的载体以及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预付凭证,主要用于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常见的有用磁卡条制成的磁条储值卡以及IC卡做的电子钱包,此类消费产品的消费模式均为支付在前,消费在后。预付卡多用于小额消费,一般来说,我们使用的储值卡、消费卡、购物卡、礼品卡均属于预付卡的范畴。商业预付卡按照其可使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本文主要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相关内容展开进行论述。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最早期的封闭式预付卡,只能用于学校内部消费。20年代90年代初期,出现了开放式预付卡,即Paid Card。预付卡在1992年进入台湾。1992年1月,台湾某便利店开始了第一轮的预付卡发行尝试,发行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员工。第二轮发行于同年10月进行,发行范围扩至16家便利商店,发行的预付卡面值为500元。预付卡的日使用量达到32张,持卡人的月消费额平均比用卡前高出了23%,其导入市场之迅速,营业额增长幅度之高都令人瞠目。甚至于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商店还将发行预付卡视作脱离困境的唯一方法。在90年代中期,预付卡作为礼品卡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由零售商统一发行,用于在指定商店内进行消费。

预付卡的使用因为减少了现金的使用次数,避免了商家因收到假钞而遭受损失,也避免了消费者因携带现金而遭到失窃的情况,大大增加了安全性;商家收益增多的同时也便于消费者计划消费,商家在收到消费者的预付金后可利用时间差获得更多利益,可灵活运用的资金增多也易于经营,而消费者在限定的金额范围内进行消费,也能更加有计划性的使用有限的收入;预付卡的使用有利于商家稳定客源,在发行预付卡后,一段时间内客户会选择去预付卡指定的机构进行消费,不会导致客户外流,对消费者来说,预付卡的消费方式既新潮又方便,何乐而不为呢?

根据《中国单用途预付卡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单用途预付卡销售规模已超过6000亿元。预付卡的推广使用对商家和消费者都大有裨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随着预付卡普及引发的问题也屡见不鲜。商家经营不善“跑路”了,卡里尚有余额找谁说理?店铺易主了,新店主不认账怎么办?长时间不使用预付卡,资金被冻结,需要再次充值才能激活,不想强制被消费,但又不想卡里的钱打水漂……预付卡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又引发了一系列的难题,而消费者则成了其中的受损方。

二、金融角度看预付卡消费

(一)预付卡对金融市场的益处

预付卡和普通银行卡都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预付卡不同于普通银行卡的是普通银行卡使用者可以通过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实现资金流动,而预付卡只具有消费功能,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或享受商业服务,不可凭预付卡存储现金、转账结算,其相较于银行卡在功能上存在极大的局限性。企业通过取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资格,可以提前回笼资金,扩大业务并提高知名度。获得融资后,企业可以进一步取得更多的利益。预付卡的使用为金融市场注入活力,利用有限的资金创造了更多的利润。

(二)预付卡金融监管尚有不足

随着预付卡争议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金额渐渐增多,预付卡金融监管问题也逐渐开始披露。

1.预付卡担保制度缺失

如今消费市场上,预付卡发卡企业往往致力于获得更多的利益和知名度,打着预付卡的幌子吸收资金,以提升企业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却忽视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发卡人对其发行的预付卡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经营模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便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消费者的应有权利便直接受到侵害,这种模式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有失公平。在美容美发行业和健身行业,这种情况更是频发。商家以优惠多多为由向消费者发行预付卡后,又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而在办理预付卡时商家又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持卡人无法顺利退卡,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2.发卡企业内部监管制度缺失

我国政府现今只是从市场对企业的发卡资格与发行程序作了初步规范,尚未涉及发卡企业的内部监管问题,对发卡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监管、财务清算等问题均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发卡企业内部管理标准无法得到统一,导致预付卡发行后的后续管理混乱,发卡企业因此无法增强竞争力、提升知名度,不能达到打开市场吸引更多消费者的预期目标,甚至可能造成公司财务危机和经营状况恶化的后果。对消费者而言,也存在着不能享受预期服务,挂失困难,泄露隐私等风险。

3.预付卡行业相关协会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暂未设立预付卡行业协会,仅有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清算相关事务进行监督指导。商业预付卡性质及功能的多样性以及考虑到金融秩序的安全,仅仅依靠支付清算协会是无法实现全面组织引导以及及时沟通协调作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独立的预付卡协会专职负责有关事务是形势所需,有利于完善我国商业预付卡市场的金融监管。

三、現行法律对预付卡的监管及不足

针对预付卡的管理,目前已有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用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防范资金风险。但没有对其中的“其他企业”的发卡资金存管和业务情况上报进行进一步的规定。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颁布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相当,效果十分有限。

虽然我国在规范预付卡发行主体、维护行业秩序、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了预付卡监管体系,针对预付卡管理也出台一些办法及规定,但是其操作性不强,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与震慑作用,随着预付卡行业的迅速发展,其监管问题依然存在。

(一)法律领域立法尚不完善

我国未出台直接规制预付卡行业的法律法规,在实务中,司法机关常常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文,对预付卡相关纠纷进行审理。但是已有的法律条文局限性较强,未能以预付式消费的特点为出发点进行规定,作用有限。《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仅为行业规范性文件。我国针对预付卡监管的法律规定明显不完备,在预付卡纠纷发生时,法院也只能作参照适用。

相关的立法空白导致了当今社会预付卡消费纠纷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预付卡行业的发展。

(二)持卡人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备

预付卡是持卡人在特定的场所或时间接受服务、购买商品的有效凭证。预付卡消费的预付性致使支付机构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同时消费者的权利也更容易被侵犯。现有的预付卡规章制度多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保护持卡人权益的条款少之又少,持卡人保护机制也迟迟未建立。预付卡消费者被侵权如何举报?如何通过诉讼维护权益?投诉或诉讼时由谁举证?这些问题都无法从现有的规定得到结论,预付卡持卡人在维权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三)预付卡残值处理制度的缺陷

许多商家通过预付卡消费模式快速回笼资金,为了扩大利益,再将此资金用于投资。一部分商家投资失败后难以继续经营,不得不选择关门。甚至部分不良商家发行预付卡只是为了诱导消费者投入资金,所以进行虚假宣传,事后再卷款“跑路”。众多个体经营户和中小企业都身处监管之外,倒闭或“跑路”后,发卡主体往往难以确定,卡内余额也经常不能追回。

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往往暗藏陷阱,先付款后消费的消费方式往往使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地位,且消费者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变故以及其得到的服务是否合乎预期标准。

四、我国预付卡消费体系完善建议

(一)建立相关法律,实行有效规制

我国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尚不完善,而现有的规制预付卡业务的制度体系又过于复杂,难免出现冲突的情况。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提升立法层级,加强规制力度。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的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为事后消费者追责提供便利,实行有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

(二)建立相应的持卡人权益保护机制

预付卡具有融资等金融特性,一旦出现问题,将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所以應由专业且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预付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借鉴国外预付卡业务监管的做法,发卡机构可自行选择投保或者将风险预备金交由专门机构保管,确保意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或专门机构索赔。保险公司对发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细化保险理赔条款,其应交付的风险预备金根据保险公司评级设定。一旦支付机构或发卡机构“跑路”,便启动理赔程序,由保险公司或专门机构进行赔偿,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设立市场准入门槛

针对目前市场发卡主体鱼龙混杂的现状,相关机构应制定一套分级评估标准,对发卡人进行信用评估,通过其纳税状况、盈利能力、注册资本、是否如期缴纳保险、是否有不良记录等方面对发卡人的偿付能力及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从而对发卡人的发卡量、发卡额度等进行规定。并依据企业状况和金融市场的情势变化等因素定期作出调整,并对不良商家黑名单实行公示披露。避免企业恶意圈钱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打击企业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消费风险。

(四)加大宣传教育,引导理性消费

一些商家利用了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以实惠的价格作为诱饵,引诱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消费者往往被眼前的优惠蒙蔽了双眼,冲动消费,导致掉入商家的陷阱。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宣传,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防范意识,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加强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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