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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邪教传播问题研究

2019-07-05刘康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邪教传播网络安全

刘康

【摘 要】近年来,中国以及世界在不断推进信息网络的基础建设。然而,高速、海量、共享的新型信息传播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海内外一些邪教组织在各种信息平台上的传播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

【关键词】邪教;互联网信息时代;传播;网络安全

一、互联网背景下邪教发展概况

如今,中国已然成为了互联网大国,在这个背景之下,邪教组织表现出转向境外,转向地下的态势。我国一直深谙邪教的绝对危害性,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对邪教进行严打,但是诸如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屡禁不止。1999年在中国被取缔之后,法轮功在国内的宣传网站大多消迹,但是境外的网站却如同雨后春笋涨起来。从巧1999年7月到2001年8月短短的两年间,法轮功在境外的网站就从原有的15个增加到25个,增幅高达60%,涉及日本、印度、以色列、韩国、比利时、挪威、瑞士、斯洛伐克、芬兰、爱尔兰、巴西等十个国家(地区)。使用的语言包括中、英、德、法、俄、日、韩、泰、越、瑞典、印尼、西班牙、罗马尼亚等13个语种。李洪志高度重视法轮功在境外网站的传播,所设网站遍布海内外,甚至中文都设有简体和繁体两种,以便于在台湾地区吸取信众。

在国内的传播上,因为国家对邪教的严防和监控,邪教的活动不得不转向地下以及西部落后山区。我国农村历来有信仰民间宗教的传统,加上农村中青年人多数外出打工,留守老人和儿童等社会现象明显,容易受到邪教欺骗。在政府工作方面,农镇工作人员在反邪教的宣传上面有客观条件上的阻碍,农村居住环境的限制、村中老人的文化素质等等都影响着反邪教工作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村镇工作人员很难辨别邪教和其他宗教组织,不少乡村都保留着见庙就拜的风俗,对邪教组织少存有戒心。

但是总的来说,现在邪教在国内的传播活动大多局限在人对人、面对面的传播上,基本不存在正式的活动场所,多数是在信徒的家中进行小规模的活动。活动内容也局限于发放小传单、印发刊物等等行为上,活动隐蔽但是影响范围极为有限,因此网络和新媒体成为了邪教传播最主要的渠道。

二、互联网背景下邪教传播的特点

(一)邪教传播方式多元化

邪教传播方式多元化的特征,在对新型传播手段的运用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日本奧姆真理教就在网络上建立了BBS论坛,信徒们可以通过网络上匿名留言来向邪教组织反应问题。现在及时互通的社交媒体如此普及,甚至取代了传统电话和短信的通讯方式,信众之间的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而在信息时代,邪教传播方式的多元化更多地表现在对新技术的及时把握上,每当新技术上市时,往往就是安全漏洞最多的时候,邪教组织善于抓住这样的空子积极传播自己。早在2008年智能手机刚刚进入市场时,法轮功就推出了明慧网的手机版本以適应大众需求。

(二)邪教传播主体的隐蔽性

自从邪教被政府取缔以来,可以说传播主体的隐蔽性一直是邪教传播的一大特点。鉴于邪教的危害性,它们不可能将自己的真面目示人,只能打着宗教的招牌,用做好事做善事来隐藏自己的邪恶本性,在各式各样的假面孔下面传播自己。这种传播主体的隐蔽性借助信息技术达到了新的高度。也许互联网给人类的交往方式带来的最大的改变就是打破了人类社会的固有局限。信息时代特有的低门槛和多向度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所有的网民都能够突破原有的地域、语言以及文化的限制,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开放的平台上面組织成为一个新的群体。而邪教组织作为传播主体就隐藏在这样一些信息平台中。

(三)邪教传播对象的随机性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当邪教组织将自己的信息发布到网络上之后,很多不确定的用户有可能浏览到该信息,从而也带来了邪教在信息时代传播对象的随机性特点。不管居住在城市还是乡村的老人或者青年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邪教宣传信息的对象。正是基于这种随机性,邪教的组织成员呈现出随机的态势,不同于传统的受众群体,邪教信息接受者呈现出多群体、多层次的状态。其一是向更加偏远的农村地区传播,第二就是呈现出低龄化和高知识化的趋势,其中大学生群体最为突出。

三、互联网背景下邪教防治建议

(一)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网络舆论监管

我国对邪教的惩处上是以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的。虽然法律层面上相对完善,但是对于具体的落实和普法的过程还是需要循序渐进的完成的,许多基层工作人员并不能明确地识别邪教组织,也有很多群众不知道邪教是一种非法组织,不知道参与邪教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在普法这层面上还需要加大力度。另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法律法规有一个随着时代的变化而继续发展的问题。鉴于信息时代传播方式更新如此的迅猛,很有可能出现现行的法律之外的传播方式被邪教利用。例如现在正在逐步兴起的“直播平台”“视频社交平台”等等,都有可能成为传播邪教的新方式。因此,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完善,这也依靠相关部口对新出现的邪教传播方式反应迅速,快速遏制。

(二)通过公开的反邪教信息系统来及时防范邪教

出于对公民隐私的考虑,已经被俘获的邪教分子信息不能够被公开,但是是否能够建立邪教分析的查询信息系统,将被落网的邪教分子进行编号,能够在专门的反邪教信息系统的追踪查询邪教分子的悔改情况。这样一则断了邪教组织谎称政府虐待邪教分子的谣言,二则也是从心理上击垮邪教组织信也的一种策略。对愿意公开自己误入歧途的悔改人员一个揭露邪教真面目的平台,W网络匿名的方式劝阻更多的有着同样经历的人员。

(三)合理引导传统宗教和新兴宗教的健康发展

引导宗教组织的发展需要加强政府对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取缔制度。任何宗教组织在发展时都应该向有关部口提出申请,并且对相关教义、组织者和活动进行备案,在特殊时期有特殊活动的也应当进行申请和备案。其次对于宗教组织,特别是发展中的新兴宗教,需要定时地监管,甚至指派专人专教,进行一对一的负责人式监管。最后,一旦宗教组织活动中有邪教的影子需要立即汇报,经过证实的可以通过警告或付款等行政手段进行控制。被认定是邪教的宗教组织必须立刻向社会公布并且停止其在国内的一切活动,并将具体的违法行为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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