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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缺陷探究

2019-07-05霍小琳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公平性制度

霍小琳

【摘 要】企业年金作为养老金三支柱的内容之一发展至今在养老保险制度架构中始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政策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受到了社会成员的质疑,影响着我国企业年金参与增长率逐年下降。前人对于企业年金的研究多从缴费率替代率、税收政策、投资运营等研究角度出发,探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与问题,本文则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相关理论,分析得出企业年金现存政策有失公平且制定模糊不完善等缺陷,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改善第二支柱比例失衡的现状,从而更好地为第一支柱提供补充作用,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水平。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公平性

一、研究背景

现如今中国面临大规模老龄化、高龄老龄化、失能老龄化、激进式老龄化以及高成本老龄化的形势与挑战,这对养老金储备提出了更严峻的要求。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也已经形成。企业年金作为养老金体系三大支柱之一,经过多次政策制度的修改,它已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最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第36号令)也于2018年初施行。虽然政府愈发意识到企业年金计划的重要性,然而对比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效果,它从未在三支柱养老金制度架构中发挥它最大的功能,在社会福利制度的结构中,它也一直处于微不足道的位置。

学者们对于诸类问题较为关注,普遍从缴费率替代率、税收政策、投资运营等研究角度出发,探究中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现状与不足所在,从而有针对地提出解决对策。因此,本文则从理论视角出发,以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我国企业年金现存制度的问题及缺陷,最终为提高企业年金参与率提出相应建议,改善第二支柱比例失衡的现状,从而更好地为第一支柱提供补充作用。

二、企业年金的制度缺陷

对比于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关部门在最新出台的《企业年金办法》中做了一些改动,尽可能保证政策的公平性,扩大企业年金参与率,改善目前养老金三支柱失衡的局面。例如,在最新的制度中对于年金个人账户最高额与平均额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性,避免企业年金带来养老金收入差距过大的后果。再如对于企业缴费与投资收益期限的规定做出了限制,规定了兩者归属于职工的期限时长不超过8年,这同样是对政策公平性的体现。但是,尽管国家在诸多方面已经表现出对于企业年金公平性的注重,但是政策中较多方面合理性与公正性受到了社会成员的质疑,现存的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方面公平性不足,最终导致了中国企业年金参与率的增长速度有所下降。

(一)“准入门槛”设定不合理

在最新出台的《办法》中,企业年金进入门口的确有所降低,但是准入门槛是否可进一步降低仍有待商榷。依据往年的调查统计可以看出,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大多为行业垄断型和资源型企业以及高收益型的金融领域企业;从年金缴费规模来看,在积累总额中将近3/4为国有企业。“富人俱乐部”的称号便是由国企高参与占比率这种严重不公平的现象而产生的。因此从公司规模看,小微企业几乎不在其覆盖范围之内。正式制度要借助相应的约束力来实施,这种约束力的成本大小便取决于社会中潜在的非正式规定对它的匹配程度。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年金的准入门槛约束力不强,且难以对中小企业产生激励,因而企业年金的参与度也就较低。但是近些年来小微企业规模在中国增长迅速,一半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均来自小微企业。若门槛约束力不强,参与率便很难提高。

(二)管理方式不合适

对于所收缴的企业年金,《办法》中清晰规定缴纳的年金不可用于其他用途,这对于资金较为丰厚的大中型企业来说,是对员工的一种资金保护,迫使企业履行管理义务,然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却带来阻力。收缴的企业年金到支付阶段至少间隔30年左右,小微企业又有着资金保值增值的任务,加之中国投资市场运行风险大不稳定,投资所得盈利较少,同时还面临巨大的风险,企业的责任便更加沉重。中小企业产权结构过于单一,又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变大,最终导致该类企业面临资金稀缺、筹资困难等问题。因此,现存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产权结构或是资金状况规模不同的企业不应一视同仁、采取同样的资金管理模式。

(三)投资选择公平性不足

《办法》中提及在一个企业中企业职工享有同一个管理投资计划中的收益率,这看似对于每一位企业员工是公平的,但是对于不同年龄或是岗位的员工而言,依然存在不公平现象。虽然统一的监管或是投资政策可以暂时化解矛盾,但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主要负责者,第一目标便是确保收缴的企业年金不贬值,在此基础之上努力增加收益。因此,对于受托人来说,更主要的责任便是“保值”而非“增值”。这种运营侧重角度对于老员工尤其是即将退休的员工而言,是十分赞同的,但是对于刚刚入职的青年员工而言,或许他们注重的更多是“增值”。当社会成员认为这项制度对每个人都是公平、没有偏袒的时候,便会服从这项规则,反之则会产生抵触行为,加大实施费用和成本。现如今中国对于企业年金的资金监管与投资均采取企业统一负责的模式,职工自主选择模式较为稀少,长期以往这种企业统一的模式必然引发青年员工的不满,出现不公平现象。

三、结论与展望

企业年金制度具有极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制度愈是进入成熟期,对其实施重大调整的空间和范围愈趋缩小。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年金相关制度发展至今可以说是在实施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有涉及,但是在制度制定以及具体实施中也必然会存在不合适的方面,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的人员加强监管、及时调整。为改变第二支柱的短板现象,首先,政府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连接起来,这样一来可以有效促进企业与职工对于企业年金的重视,有效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其次,为有效提高参与率与公平性,政府应再次降低企业年金参与门槛,加大企业年金计划的优惠力度,扶持小微企业参加,从而让企业与职工有更多的选择方式;同时,为有效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消除部分企业对于容易的担忧,国家应将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当前中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EET模式。这一措施也可谓是与国际接轨,虽然这一政策已经出台,但是在是实际实施中却没有落实到位,政府与企业各执一词。因此,国家为消除政策实施中的不公平现象,应在实施中加强监管力度,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中,不要将政策虚置。对于小微企业产权单一筹资困难的窘境,政府应促进市场中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形成多元化、开放性、相融性的产权结构以改善产权单一带来的风险。此外,针对不同性质规模的企业也应“区别对待”,不能因为推广企业年金制度而阻碍企业原本的发展;最后,针对投资方面,政策应合理把控市场,不可完全干预但也不可任由其自行发展,要避免“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在投资管理中,政府也应促进企业年金“自主选择”模式的推广,以便增强企业年金对于青年员工的吸引力与认可度。总之,政府在实施中逐渐调整方针落实政策,企业年金也终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有效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政策因素分析——兼论“部分 TEE”税优模式的选择[J].中国人口科学,2010(02):2-23

[2]韩克庆.养老保险中的市场力量: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01):12-19

[3]林义.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与路径优化[J].社会保障评论,2017(03):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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