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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探析

2019-07-05张停停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张停停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在境内个人取得收入或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征收的税种。当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存在内涵认识不足,研究范围狭窄等问题。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各学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应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中,有利于深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内涵和认识现实中所存在问题的认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下一步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改革;马克思理论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等职责。1980年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步建立。但在个人所得税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内部之间的一系列的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与修订,先后经历了七次修订。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尚未实施,此次修订提高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此次修订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大规模讨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也将会出现诸多问题,尤其在调节收入分配的领域问题更甚。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作为科学的方法论,不仅在于把感性与理性、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还将历史与现实、人和自然有机地统一起来,是改造世界的有力思想工具。因此,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出发,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有助于深化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内涵认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进一步的改革指明方向。

一、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出发研究个人所得税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认识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透过现象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只有基于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才能使认识论更好的指导实践,为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指明方向。

我国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将会加深不同收入层次群体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的占比重较低,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相关的税种不够健全,是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因。个人所得税作为对收入流量调节的税种,缺少对收入存量调节的税种配合,比如遗产税的征收等。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七次改革实践来看,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是针对极少数的来华人员和巨富人员,当时对个人所得税的内涵认识不够深刻和全面,使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此后个人所得税法的六次修订,也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逐渐加深,是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过程,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是相对成功的,但是也存在着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加深对个人所得税内涵的认识,再进行实践。这样才能推进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的协调社会关系和促进生产的实践。

二、从唯物辩证法出发研究个人所得税

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两个特征。从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的各个因素之间是普遍联系的视角,可以让我们对个人所得税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牵涉到,征管部门,各个收入群体乃至于每一个人的相关利益,个人所得税既能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还能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稳定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人民劳动的积极性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税率过高,会降低劳动积极性,从而降低其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最终影响到税收收入;反之,亦然。不仅事物之间有普遍联系,事物内部也存在着联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涉及到征收对象、征收模式、税率、税基、免征额和相关费用抵扣等几大要素。这些要素之间也存在着普遍的相互联系,免征额的额度提高,就会缩小征税对象的范围,而且会减少税基。征收模式和费用抵扣是息息相关的,费用抵扣的设计依赖于征收模式的选择,是对个人征收还是对家庭征收,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就要考虑家庭的开支项目。此外,征收对象、税率、免征额、征收模式和费用抵扣均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总额。从全世界来看,各个国家之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相互联系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高低,会影响到人才的流动,税负过高,造成人才外流,势必对国家的发展造成影响。所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要结合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避免孤立的对待问题,警惕片面的对个人所得税单一要素的改革,要全面的和整体客观的分析问题,避免出现以减少低收入群体的负担的,因片面的提高免征额,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局面。事物是永恒发展的,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同时新问题也会不断的出现。因此,在新时期下,我们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和处理这些新问题,以长远发展为目标,探索出适合我国长远发展并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点指出,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存在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随着事物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要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从矛盾的普遍性来看,一切个人所得都应该纳税。从矛盾的特殊性来说,转移性收入有一定的多样性和监管难度没有纳入征税范畴。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即个人所得税改革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贫富差距过大,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提高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所以我国的税制设计要提高对高收入群体工薪收入税收的累进性和除工薪收入以外其他收入的征收力度。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较高,所以考虑提高个人所得税对财产性收入的征收税率。同时应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行为重点监控,对偷逃税的行为从严处罚,只有遵循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才能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顺利实施。

三、运用唯物史观研究个人所得税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在变革社会制度、推进历史前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的活动又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缩小贫富差距,进一步使税制人情化,实现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唯物史观运用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要求改革以人为本,尽可能的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在税收模式上,要逐步实现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因为家庭是社会构成主要单位,家庭是一个整体,不同的家庭其家庭负担也各不相同。所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就要对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虑,有针对的设置家庭费用抵扣,比如赡养费用、保险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另外,也可以体现公平原则,避免相同收入的家庭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稅负担不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促进其劳动的积极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建议将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以年度收入计征,这样可以减少因为收入波动,而产生的纳税额不同的状况,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未来要结合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深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向全面综合征收的模式迈进,通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践,进一步适应新时代特征,深化个人所得税的认识,优化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最大程度地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1]岳希明,徐静,刘谦,丁胜,董莉娟. 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 经济研究,2012,(09):113-124.

[2]徐建炜,马光荣,李实. 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基于对1997—2011年微观数据的动态评估[J]. 中国社会科学,2013,(06):53-71+205.

[3]高亚军.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研究[J]. 税务研究,2015,(03):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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