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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亮点

2019-07-05裴晓桐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裴晓桐

【摘 要】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员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不仅调整了个税起征点、税率,更是首次提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进入了新的篇章。本文在解读改革背景及修订意义基础上,着重介绍新个税征收模式及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条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专项附加扣除

税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更是关乎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个税的征收与管理一直受到热切的关注与讨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居民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的关键税种,担负着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的重任。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成本也在不断提高,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今国情,甚至出现税负“贫富倒挂”现象。面对这一现状,个税改革呼声越来越强烈。

2017年,时任财政部长的肖婕同志在解读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立综合與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税率结构,完善税前扣除,规范和强化税基,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2018年,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做出来部署。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员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随后,在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本次改革聚焦民生领域,紧扣国民诉求,大幅度减轻了居民纳税负担,是我国个税征收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重要一步。

个税改革新亮点:

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依据全国人大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我国以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单位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个人自行按综合所得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居民个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做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年应纳税额。新法明确指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取得前款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体现了我国在个税征管方式上的发展与进步,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有利于税制公平。

(一)子女教育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则需要交纳学费,但是非义务教育同样可以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我国子女教育指的是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

为了能平衡MID(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对住房市场、银行业、财政政策各方面的影响,我国实行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纳税人凭借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下转第422页)

(上接第420页)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本次贷款利息扣除是认贷不认房,也就是说即使是第二套住宅,只要是第一次贷款就可以抵扣。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住房租赁支出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房价较高,人口流动性较大,年轻人收入较低,很大一部分人都处于租房状态,而这一现象在一线城市更为明显。结合我国国情,此次个税改革将住房租赁支出列为专项附加扣除项。根据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进行不同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标准扣除;如果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以承租市辖区户籍人口是否超过100万,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未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城市为主要工作城市。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则夫妻双方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但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四)大病医疗支出

为减轻大病居民生活负担,个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特指医保目录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本人、配偶、子女发生的自付部分不可累加,只能分别计算扣除额。

(五)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随着我国现阶段高龄化、老龄化的的加速发展,使得成年子女纳税人在赡养老人上的开支不断增加,此次改革考虑到这一群体的生活成本,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专项附加扣除又增加了赡养父母。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被赡养人需年满60周岁,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同时需要留存分摊协议。

(六)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限额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该证书应该为2019年后取得),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增加反避税条款

本次个税改革借鉴了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经验,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条款规定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居民纳税意识,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本次改革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婚姻、家庭情况等因素,有利于体现个税征收公平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住房、医疗上的支出比例不断提高,对于这些生计费用的扣除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能体现对低收入人群的帮助,增加纳税人对征税管理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吴莉梅. 住房租赁支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研究[J]. 税务研究, 2018, 399(4): 124-127.

[2]張倩. 中英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比较与借鉴[J]. 财会通讯, 2018, 14: 126-128.

[3]赵祯祺.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个税改革迈出关键第一步[J].中国人大, 2018, 7: 33-34.

[4]刘梓怡. 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扣除制度[J]. 税务研究, 2018, 403(8): 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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