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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旧套期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2019-07-05彭蓉

智富时代 2019年5期

彭蓉

【摘 要】随着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风险管理需要的不断增加,以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有套期会计准则已经不能适应企业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实务需求。2017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取消了套期有效性评估的量化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拓宽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引入了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增加了期权时间价值会计处理方法和信用风险敞口价值选择权。本文拟就2017年《套期会计》和2006年《套期保值》两项准则主要差异进行简要解析。

【关键词】套期会计;新旧准则;主要差异

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持续趋同,我国于2017年3月31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准则》)。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将准则名称由“套期保值”改为“套期会计”,核心理念在于将套期会计和风险管理紧密结合,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告中。本文拟就新旧套期会计准则主要差异解析如下:

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定义

第一,新旧准则对于“套期工具”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从行文描述来看,新准则对于套期工具给出了更加清晰严谨的描述,即新准则对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的限制性规定更加清晰明了,同时明确了混合合同中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此外,新准则还明确规定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得作为套期工具。

第二,相比旧准则,新准则在定义中强调了“被套期项目”必须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属性这一关键要素,使得被套期项目定义的描述更加精准全面。

(二)范围

第一,相比旧准则,新准则拓宽了“套期工具”的范围,增加了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者非衍生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导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第二,相比旧准则,新准则拓宽了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增加了以下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一是允许将非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二是允许将一组项目的风险总敞口和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的列报作出了单独要求;三是允许将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三,相比旧准则,新准则对部分指定或组合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进一步做出了有针对性的严格限定。即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以及与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指定被套期项目,这样就可以使企业在实际风险管理活动中可以做出套期安排工作的被套期項目大大增加了,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利用套期会计进行风险管理活动的空间和可能性,从而极大地激发企业利用套期会计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套期关系评估

(一)套期有效性评估

新准则改进了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要求。取消了旧准则中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其定性的套期有效性的要求的重点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并且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否则会产生套期无效以及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结果。

(二)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根据旧准则要求,如果套期关系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企业应当终止套期会计。而新准则引入了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指出如果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可以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确保企业持续满足应用套期会计的条件,进而推动企业通过市场行为对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敞口实施套期管理。此外,新准则要求在启用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同时,首先需要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套期无效部分,有效防止企业借再平衡之名掩盖套期无效之实,提高套期业务会计处理的真实性。

(三)套期会计终止运用

旧准则关于套期会计终止运用的3个条件为:①套期工具已到期、 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②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③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新准则提出的套期会计终止运用条件保留了旧准则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取消了第三条。新增了两条:即①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②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 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同时,新准则强调指出,在终止运用套期会计仅影响套期关系的一部分时,剩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适用套期会计,该条款无疑也放宽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此外,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增加了不得终止套期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即在套期关系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目标或者启用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后仍然满足运用套期会计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不得终止运用套期会计。该禁止性条款的规定为增加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提供了选择余地。

三、增加期权时间价值会计处理方法

旧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对此,新准则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采用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期间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四、增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新准则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如贷款承诺)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则应当撤销指定。新准则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表中的自然对冲,而不需要采用套期会计,以此作为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可以更好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在诸多方面仍保持了其固有的复杂性。但随着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风险管理需要的不断增加,以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准则较旧准则而言降低了套期会计的适用门槛,增强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积极性,比较有利于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活动。此外,新准则的实施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趋势,提高了套期保值业务的实用价值,对于指导企业实务作出了更加科学规范的指引。

【参考文献】

[1]向芳芸.全面解读套期会计准则的变化与应用.《冶金财会》,2018年12期

[2]马永义.新老套期会计准则比较研究(三).《新理财—公司理财》,201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