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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我国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2019-07-02金毅许鸿艳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数据时代

金毅 许鸿艳

[摘   要]网络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新疆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大数据时代,为有效推进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加强网络立法、执法和国际司法协作,实施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健全网络治理制度体系,实现网络社会制度化治理;加强网络技术研发利用,推进网络社会技术化治理;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网络行为主体自律性管理,从而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技术保障、网民自律有机结合的网络社会协同治理体系,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治理;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9)03-0075-07

一、引  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数据信息呈现指数型增长和海量集聚,表明人类已快步踏入以数据为基本手段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适计算的大数据时代和数字化社会。

大数据所日益呈现的规模海量、结构多样、处理快速、更新灵活的特点,有利于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形成用数据说话、决策、管理和创新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已成为提升网络社会治理能力,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网民的网络活动往往呈现身份隐匿性、信息交流自由性、行为难控性等特点,加之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对网络社会治理提出的诸多新挑战,使网络虚拟空间治理工作面临更为复杂和严峻的形势。

网络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新疆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除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社会治理机构,改革完善领导体制,更要把握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治理的特点,加快形成由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技术保障、网民自律相结合,以“联动协同、主动引导、精准导控、科学服务为主要特征”[1]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法治化、制度化、智能化治理,提高治理的系统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营造清朗、稳定、和谐和安全的网络空间,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二、加强网络立法执法和国际司法协作,实施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中的多维体现,它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网络行为主体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这就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促进全民守法、加强国际沟通协作等方面综合施策,促进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的有效实现。

(一)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促进网络立法的精确性与动态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P8),健全网络法律法规无疑是加强网络社会治理,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利器。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网络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依法治网、办网、上网、护网,使网络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要准确把握大数据时代网络虚拟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特点,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快互联网领域立法,借助数据共享促进科学立法和公正司法,以政府数据公开驱动政府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力求把权力关进“数据铁笼”。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数据流动与利用监管法》《数据隐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制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建立可信任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在大数据环境下滥用权力,过度收集、随意披露、擅自提供、非法交易、恶意泄露个人敏感数据,依法保护个人数据的正确使用。同时,要充分吸收网络技术专家、网络运营商和网络使用者的意见、建议,实现网络信息立法的民主化,使网络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从而有效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另外,要因应网络行为和网络环境变化,适时调整、补充和修改网络法规条款,确保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和动态化。

(二)强化网络法规执行力度,及时严厉打击网络非法行为

大数据时代,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和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也日渐频发。一些身披普通网民马甲的“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时常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播客、微视频、QQ群等网络新媒介,批量生产和肆意传播“民意病毒”,误导网络舆情,危及网络社会秩序。为此,在新媒介环境下,不仅要加强网络平台监管,认真识别这些非法“网络民意”制造者,更要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和有效惩治。同时,要着力培养公众的理性观念和信息鉴别能力,提升网络基本素养,对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进行金融诈骗,实施网络犯罪的,要依法及时有效进行处理。要充分有效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网络舆情变化,及时有效疏导网络舆情,营造健康、理性、和谐的网络舆论氛围。

当前,在网络空间,侵害个人隐私、实施非法网络监听、网络黑客攻击,甚至开展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非法行为还时有发生,要用法治打造“现代版”国家治理,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利用大数据技术破坏和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民的网络活动能合法、理性、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和谐的网络秩序,保障网络安全。

(三)加强国际立法、执法沟通协作,共建网络命运共同体

2018年11月7日,以“创造互信共治的数字世界——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为主题的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召开,习近平致信时指出,尽管世界各国在国情、网络发展阶段、面临的现实挑战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愿望相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利益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各国应该深化务实合作,以共进为动力、以共赢为目标,走出一条互信共治之路,让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更具生机活力。”[3]作为网络大国和数据大国,我国在积极推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的过程中,要運用大数据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网络自身特点、适应网络发展进步、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网络犯罪、与国际网络规则兼容的网络法律体系。同时,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网络立法和治理的先进经验,促进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4](P5),与国际社会携手依法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攻击、网络犯罪以及网络恐怖主义行为,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三、健全网络治理制度体系,实现网络社会制度化治理

制度往往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健全、规范的网络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是促进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和关键。当前,特别要健全网络舆情监控机制、政务信息公开机制、网络互动协商机制、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制度等,以制度化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健全网络舆情监控制度,不断提升政府的“执网能力”

大数据的突出特征体现为可以“预见未来”,其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够基于数据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即通过把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建设网络数据中心,构建国家级网络舆情大数据基础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数据的统一存储、交流互通。要促进大数据与云计算的结合,充分利用大数据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系统,通过跟踪和深度挖掘关联数据,搭建关联领域的数据库、舆情基础数据库等,实现全网智能搜索、定向预警追踪、自动采集分析等功能,用数据说话,对舆情数据进行立体化、全局化、动态化研究和智能关联分析,增强对舆情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提高舆情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要建立大规模数据监控、跨境数据流动和免费知识共享及其治理机制,促进网络空间数据治理[5](P163)。要着力培养网络舆情数据分析师,密切追踪网络舆情发展动态,探究舆情发展规律与趋势。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制订和完善舆情治理预案,打造应急处置平台,强化舆情事件应对联动指挥机构,不断提升政府 “执网能力”。

(二)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

数据是对信息数字化的记录,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政务信息是政府科学精确决策的基础,也是有效开展网络社会治理的核心资源。大数据的特征决定了对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应以数据的充分流动、获取和利用为基础。当前,我国诸多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公开和共享依然存在“久推难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缺失,导致不敢开放;视数据为部门‘私产,从部门利益、资源管控等角度考量,导致不愿开放;长期以部门为中心的政务信息化发展模式,形成许多条块分割信息,加上档案库里的纸质数据存储,导致开不了。”[6]就数据共享而言,表现为因制度缺位而不敢共享,以及某些政府信息资源的部门化和部门信息资源的利益化而不愿共享,因“我国政府信息共享尚未形成统一的平台和标准体系,对数据格式、质量标准、数据可读性等均未做出明确要求”[7]而不会共享。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趋于自由、快速流动,开放和共享成为数据的灵魂。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信息化的本质是一场数字化的革命,其核心价值在于能够打通、打破原有公权力对信息的传播流向和内容的垄断,打破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和“数据割据”,倒逼政府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助推政府“数字化”,提升政府透明度。这就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在数据管理及共享方面的权利义务,整合分散、孤立的政务信息系统,以共享破除政务信息的“数据烟囱”和“碎片化应用”。要“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8]特别是作为最大的信息数据生产、收集、使用和发布单位,政府部门要树立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思维,率先加快数据公开步伐,強力推进跨部门电子数据共享,确保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权威性,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数据,都应该向社会开放共享。以数据开放有效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要加强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网络舆情信息员和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使其能够充分利用网络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随时关注网络舆情动态,主动、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和澄清失真信息和网络谣言,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18年12月,中国的网民规模已增至8.29亿,网络普及率提升到59.6%。而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新闻作为基础性应用连续多年位列网民个人互联网应用的前三甲。其中,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7.92亿,网民使用率为95.6%;搜索引擎用户规模约达6.81亿,网民使用率为82.2%;网络新闻用户规模约为6.75亿,网民使用比例为81.4%,这三者无疑已成为公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首选渠道。要把握网络信息传播的主导权,增强政府网络舆论的引导力,就要努力实现政府权威信息在这些方面占有有利位置,保证网民能够通过它们及时、准确获取政府权威信息。要多途径“培养具有主流社会认同感的网络舆论领袖,使其能够通过实名发表有说服力的帖子和新闻评论,形成网上权威话语和主流声音,把握好网络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增强主流话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引领网络舆论良性健康发展。”[9]

(三)完善网络互动协商机制,有效回应网络民意诉求

网络社会治理本身就是一种互动行为,强调的是公民的合法网络参与和政府的有效回应。网络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数据源”,“大数据使得信息趋于平民化,数据不再只是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获取的资源。数据的开放使得普通民众和企业可以调取所需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增强了政府服务的公众参与度。”[10](P54)为此,要搭建网络服务平台,认真倾听民声,宽容反对意见,鼓励和支持网民表达权益诉求。同时,要适应网络舆情新环境,着力构建网络民意的监测、反馈、吸纳和回应机制,打造和加强网络协商机制建设。

要加强主流新闻网站的建设和维护,针对网民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指定专人与网民实时互动,准确传达政府声音,及时消除公众疑惑。要将网络作为研判民意走向的“显微镜”和加强党群沟通的“传声筒”,强化积极回应网络舆情的责任意识,在对网上提出的批判和质疑进行回应时,要避免官话、套话,尽量使用网民所习用的、平民化的语言。回应的内容要有针对性,紧扣质询议题,不能答非所问、搪塞敷衍,应以主流意见引导非理性的声音,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有效化解权益冲突,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四)健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制度,促进公民合法有序实施网络行为

公民广泛而有序地参与网络社会协同共治,是社会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的现实需求。大数据有助于开创民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新阶段,奠定现代民主发展的新基石。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都将成为一个数据源,拥有数据权和“话语权”,以大数据提升公众参与社会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增强社会的民主性。“大数据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深度融合,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更深层、更广领域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互动。”[11]社会公众可通过多元化的网络媒体渠道分享他们的意见,这些意见即为数据,而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开发和利用,有助于推动政府工作流程和服务效能的优化。在促进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过程中,要通过前台匿名与后台实名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网络“注册参与”制度,打造公民合法有序政治参与的技术基础。同时,积极推行程序化政治参与制度,在确定公民网络活动的规则和程序时,保证政策制定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制定过程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确保其网络行为的合法、理性和有序性,减少非理性甚至非法参与的可能性。

四、加强网络技术研发利用,推进网络社会技术化治理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12]为了积极有效应对日益突出的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除了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推动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还要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内容安全和运行安全,增强网络安全的防御力和威慑力。

(一)加快信息技术研发,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习近平指出,基础技术、通用技术、非对称技术、“杀手锏”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也“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要掌握我国互联网发展主动权,保障互联网安全、国家安全,就必须突破核心技术这个难题,争取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实现‘弯道超车”,特别是“最关键最核心的技术要立足自主创新、自立自强。”[13](P10-12)当前,由于我国网络信息系统的核心技术与关键设备均相对落后,“计算机网络的主要软硬件大都依靠进口,这些软硬件极易留下嵌入式病毒、隐性通道、可恢复密钥的密码等,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数据遭损毁和泄漏等的风险较大。”[14]因而要增强大数据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建设融准确性、系统性与开放性为一体的国家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4](P7),推动数据治理技术和模式的创新,推进“国产化替代”进程。特别是核心数据永远稀缺,弥足珍贵,要“完善网络数据共享、利用等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评议和第三方评估为基础的数据安全流动认证体系,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15](P31-32)要增强大数据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促进对关键技术和要害数据的监督管理与合法有序使用。

(二)开展必要的网上过滤,维护网络内容安全

网络社会治理同现实社会治理一样,既要尊重公民网络思想交流、表达权益诉求的自由,也要依法依规建构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对网络媒介的管理,目前技术上主要采取国家间出入口网关物理隔断、域名和IP地址过滤以及安装服务器、客户端、网吧监控软件等措施;对于网络内容的管理,主要采取互联网关键词阻断、敏感内容自动过滤、网管员人工排查等措施。”[16]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各种媒体每天都会产生海量的数据信息。为了有效保障网络内容安全,可基于用户层面开发并应用合法有效的过滤软件,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和危险降到最低。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切实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被窃取或篡改,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促使公民合法、理性、有序地施行网络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

(三)加强网络秩序监管,维护网络运行安全

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是构建和谐安全的网络社会的必备条件,需要政府、互联网企业和网络使用者齐抓共管,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对网络秩序合法有效的监管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网络失范甚至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此,“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處置机制,准确把握网络安全风险发生的规律、动向、趋势”[13](P18),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对国家关键数据资源的保护能力,强化数据安全的预警和溯源能力,确保网络空间可管可控。一方面,通过不断钻研和提升网络安全防御技术,加强网络数据信息的合法检查,强化技术监控,“综合运用各方面掌握的数据资源,加强大数据挖掘分析,更好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做好风险防范”[13](P18),严密防范和抑制网上攻击渗透行为。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往往是网络信息服务的源头,掌握着诸多涉及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数据资源,对网络运营商的注册经营和运行服务的监管至关重要,使其重视和保证数据安全,以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同时,对于网络上的信息管理和数据管理,网络运营商本身负有主体责任。要促使网络运营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4](P10)并且要求其在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该用户同意,并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还要促使网络运营商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保障网络运行安全。

五、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网络行为主体自律性管理

当前,网络虚拟空间早已成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迫切需要加强网络文化和网络伦理道德建设,规范和引导网络主体的行为自律,强化网络社会的软治理,营造清朗的网络氛围和良好的网络秩序,打造网上网下同心圆。

(一)强化网民的行为自律意识,培育高尚的网络道德品质

大数据时代,由于网络空间的隐匿性、去中心化和解构倾向,以及网络环境的高度个性化、草根化,加之网络行为主体面临的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经济利益等约束力都相对弱化,往往会削弱行为主体的自控力和自律意识,致使有些网络主体利用互联网进行恶意炒作、诋毁谩骂、煽动负面情绪、鼓吹网络暴力、进行黑客攻击、实施网络钓鱼等,开展一些非理性甚至非法网络活动。为此,要以“慎独”的精神来引领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意识,培育高尚的网络道德品质,使其在开展网络活动时能主动、自觉地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和非法的网络行为,做到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权益诉求,有序参与网络生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二)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13](P8-9),也是传播人类优秀文化、弘扬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网络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性约束机制,是人们进行网络道德自律的基础。在网络社会,每个人既是文化的缔造者,也是文化的享用者。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加强网络社会公德建设和网络文化建设,充分有效发挥网络伦理道德的教化引领作用,以人类社会优秀的文明成果来滋养网络生存空间。网络礼仪规范往往是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网络伦理道德,有利于促使网络主体提高自身的网络道德品质和责任意识,减少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合法理性地表达权利诉求,参与网络政治生活。加强网络社会治理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网络文化需求为目标,维护网络安全稳定、健康有序发展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网络行为主体在实施网络行为时,要牢固树立网络主体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遵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约谈十条”等网络行为规范,特别要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所要求的行为规范,即“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还要不断提高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宽容精神,使持有不同观点和行为倾向者能够在网络社会中理性交往、和平相处,形成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生态环境。

要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积极打造网络交流共享平台,“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13](P9),积极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还要对公民加强网络伦理和网络素养教育培训,使其具备“认识网络——网络基本知识能力、理解网络——网络的特征和功能、安全触网——高度网络安全意识、善用网络——网络信息获取能力、从容对网——网络信息识别能力、理性上网——网络信息评价能力、高效用网——网络信息传播能力、智慧融网——创造性地使用网络、阳光用网——坚守网络道德底线、依法用网——熟悉常规网络法规”等网络素养标准[17],增强识别、获取、分析、评估、使用大数据和辨别是非、抵御网络谣言的能力,共同营造“真诚、友善、文明、健康”的网络社会风气,促进整个社会的网络伦理道德水准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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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

Abstract: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is a new territory of state governance, which is related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Strengthening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In the era of big data,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network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implement the rule of law in network society; improve the network governance system, realiz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network society; strengthen the network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use, promote the technical governance of network society;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ethics and morality, promote the self-discipline management of network behavior subjects, and form a network soci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system that combines legal norms,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technical support, and self-discipline of netizens.

Key words: Big Date Era, Network Society, Network Society Management,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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