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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证分析与防控建议

2019-07-01张莹程传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5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

张莹 程传杰

摘 要: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稳定隐患。受到市场投资、融资渠道不畅,协同监管能力不足,司法回应不力等因素影响,该类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应强化引导规范投资融资渠道,细化责任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推进专业化办案机制提升打击犯罪效果和追赃力度,提高民众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

关键词: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防控建议 涉众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见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015年以来,该类犯罪呈现出“井喷”之势,以T市X区为例,2015年受理该类犯罪人数是2012—2014年受理该类犯罪人数的总和,且逐年呈倍数增长趋势。通过对T市X区检察院公诉部门2015年以来受理的该类型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该类犯罪的特点并分析多发原因,提出防控建议,以求准确把握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办理要点,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维护好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点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X区院公诉部门受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54件12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案件6件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48件123人,涉案金额39.63亿元,涉及投资人1.5万余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涉案人员年纪轻,学历高

在129名犯罪嫌疑人中,40岁以下92人,且大部分在涉案公司中担任管理人员。受教育水平较高,专科以上学历75人,占比58%,研究生学历2人,仅有1人为小学学历,均无前科。这说明年轻人受过高等教育,追求财富的观念发生改变,但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

(二)多以公司名义出现且内部机构严密

在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投资人的信任,多将公司进行包装,并冠以“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名义。从涉案公司内部架构来看,呈现出严密的组织结构。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前曾在银行或证券金融行业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融资经验或投资经历,在融资揽资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能在很短时间内吸揽大量资金。

(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有跨区域蔓延趋势

一是在受理的50件案件中,涉案金额逾40亿元。其中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49件,占比98%,涉案金额在亿元以上的有9件,总计金额达30亿元,占到涉案總金额的76.4%。二是受害人数众多。不完全统计,受害群众超过1.7万人,包含了社会各阶层、各年龄段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三是有跨区域蔓延趋势。有些案件涉及全国大多数省市地区,有从局部向周边区域蔓延的趋势。

(四)涉案款项追回难度大,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受害投资者大多经济条件并不宽裕,有的受害人甚至倾其所有,将多年的积蓄用于投资,因此要求追赃的愿望极其强烈。他们把挽回损失的希望寄托在政府或司法机关身上,而司法机关介入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将钱款挥霍一空,无力兑现承诺的高息,本金更是无法偿还。一旦追回款项的目的无法达到,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收效甚微,受害群众往往因经济和心理不堪重负而纠集闹访,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维稳压力较大。

(五)犯罪手段多样,欺骗性较强

犯罪分子为了获得投资人的信任,对犯罪手段进行了花样繁多的“包装”,常见形式包括:一是借助公司模式进行正规化包装。犯罪嫌疑人在吸揽资金的过程中多借助担保公司、咨询公司、投资理财等形式,为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理财合同”等,骗取公众的信任。二是借力主流媒体宣传造势。如联合举办“中老年才艺大赛”,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借助中央或地方卫视等电视节目进行大肆宣传,并通过冠名动车、高铁列车组等方式,在机场、公交车、地铁站等地进行宣传。三是利用特殊身份骗取公众信任。如某些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具有商会会长身份。四是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已从基础建设、商品流通、房地产等传统领域蔓延至股权投资等互联网金融新领域。如以“收藏品上市”为名吸揽资金,涉案公司以“五三年二分币”、“保护森林收藏册”等藏品原始股上市为幌子,许诺投资者保本付息、上市后利润翻几番等为诱饵,引诱投资者投资。新型犯罪手段往往与当前社会热点商业模式雷同。

(六)高息回报是犯罪必备诱饵

无论是传统的非法集资手段,还是翻新的“互联网金融”花样,高收益率或预期高回报的诱饵是该类犯罪的必备手段。在办理的案件中,年息8%-15%和月息2%—5%的高收益承诺最为常见,有的还承诺分红、原始股上市等预期收益。这也是集资参与人投资的最主要动力。

二、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投资、融资渠道不畅

一方面,民间闲散资金投资欲望强烈,越来越多的民众尝试用投资保持财富的增值。而目前常见的保险市场获利周期较长、证券市场风险过大、房地产市场高位运行,对普通民众的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压倒企业经营的最后一根稻草。商业银行贷款手续复杂,条件多,审批周期长,难以满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短线投资和应急投资的资金需求。相较而言,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这在客观上为某些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契机。

(二)市场监管不到位,防控能力不足

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涉及市场准入的资质把关、广告及互联网信息传播监管等诸多职能部门,但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积极有效的沟通衔接,易出现监管漏洞。如某涉案公司经理称“公司在吸揽资金时没有资质和许可,与此关联的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在业内大家都是在打擦边球,都存在不合规的设立资金池或自融的情况。”有些主流媒体对投资广告内容没有严格把关,对普通民众投资形成误导,而相关监管部门却没有及时监督。

(三)司法打击力度有限

目前,对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打击主要依赖于刑法,缺乏事前防范的综合治理机制。实践中,大多数金融犯罪案件案发时已历经较长时间,形成较大规模,且涉案公司管理层犯罪人员“隐身”幕后,与投资人签订协议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一线的业务人员,流动性极强,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另外,该类案件卷宗多、涉案人員多、合同账目多等诸多因素造成案件处理难度大,办案周期长。加之,刑事制裁事后介入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和风险。

(四)民众理性投资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

大多数受害投资者缺乏理性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规避意识。如某一案件的受害人大多是在一起跳广场舞的老年人,他们并不关心所投资的项目,甚至对项目经营模式一无所知,仅仅是听到了犯罪嫌疑人承诺的高额回报,就忽视了投资市场的经济规律,纷纷加入了犯罪嫌疑人精心设计的骗局。司法实践中多数承诺利息都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的甚至超出50%。有些受害人明知投资渠道不正规或是违法,仍抱有侥幸心理,最终陷入骗局。

三、防范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引导投资融资渠道

一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事前提高准入门槛并公示企业经营范围,尤其增加吸纳存储资质的明示条款。事中加强独立审计,为企业财务状况定级并向社会公众通报。二是探索规范民间融资借贷行为,在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不法行为的同时,将合法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修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足的短板。三是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和正确投资,实现群众投资和企业融资精准有效对接。

(二)明确监管责任,形成防控合力

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对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和防控极其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政府各部门应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加强非法集资的信息监测、识别、共享机制建设,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监管方式,强化对网上、网下发布的金融广告的监测,加强广告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识别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完善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

(三)推进专业化办案机制,确保打击效果

一是建议成立专门处理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领导机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往往会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上访,全程关注案件进展情况。而不同阶段的办案人在接待受害人时,对于同一个问题的答复有时会因为语言表述的差异造成上访人理解的偏差,进而引发更大冲突。建议由政府或政法委牵头成立涉众型金融犯罪统一处置办公室,定期向投资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统一收集其提供的证据及其他材料,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并开展政策宣讲、普法宣传等。二是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相关工作平台,建立规范化情况通报、个案协调、政策研讨等渠道,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好证据和法律争议、案件定性、取证固证、资金流向、信访诉求等疑难问题,有效引导侦查,提高庭审效果,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快速、准确打击。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的专业队伍。建议在现有专业化办案组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打击金融犯罪队伍的专业性。邀请金融、财会、证券等专业人员对办案人开展专项讲座,增加办案人的知识储备;加强账目审计,聘用专业审计人员加入办案组,增加办案的专业性。

(四)创新办案方式,探索追赃机制

加大赃款追缴力度,最大程度降低受害人的损失是根本之策。一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探头作用,尽早发现线索。公安机关与群众接触多,信息面广,可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在对辖区内人员全面摸排的基础上,重点搜集相关人员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动态,及时发现涉众型金融犯罪线索。另外,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群众提供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线索。二是探索追赃时机前移机制,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同步进行,最大程度避免财产的转移。三是加强销赃渠道上的控制、封堵,对查封的涉案资产及时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尽快做好资金清退工作,将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防范意识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猖獗与公众法律意识不强、片面追求高收益等有很大关系。应坚持在办案中培养民众投资理念,通过个案打击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提升民众的防范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交平台等多渠道揭露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阐明国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使公众了解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和后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宣传教育活动走进街道、企业、社区。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件的剖析加强法律政策解读和投资风险教育,提高群众对集资诈骗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做到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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