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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思想与依法治国的哲学思考

2019-06-26陈培

新丝路(下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人为本

陈培

摘 要:“以人为本”是当代最先进的管理理念,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容。“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之间紧密相连。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实现的重要保证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在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中,要始终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与归宿,贯彻人文精神,促进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在维护公民权利与权益,制约和限制权力滥用方面的巨大力量,从而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统一的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合力,更快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以人为本;依法治国;马克思哲学

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就是“以人为本”。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也需要通过“以人为本”来体现。“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之间紧密相连。如果“依法治国”主要是为了解决治国的必要规范,制度和程序问题,那么“以人为本”的思想则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的体现,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义。

一、“以人为本”内涵

“以人为本”是指充分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尊重人的地位和作用,帮助人实现全面发展。简单来说就是以人为根本,为中心;依靠人、相信人、团结人、发展人。“以人为本”是人文、法治和科学精神的主旨,即人本精神。

世界上自最早提及“人本精神”的是古罗马西塞罗和格鲁斯。他们在其著作中认为“人本精神”指的就是“人性”,“人类情感”,“万物之灵”。因此人本精神也被称为人本主义或人文主义思想。美国《哲学百科全书》认为,人文主义是指承认人类价值或尊严的哲学,把人作为衡量一切的尺度,或用某种方法将人性及其范围内的利益作为研究主体的科学,是一种以人为标准,以人为中心和准则,以人性为出发点的哲学思想。

1.马克思哲学中的“以人为本”思想

马克思一直以来都十分关注全人类的未来和命运,一直致力于研究如何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马克思终身关注的问题和他奋斗的最高目标就是人类的解放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都始终贯穿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它已经成为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围绕人的发展问题,全面科学地阐述了整个社会发展和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联系及人的全面发展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核心,这是马克思始终坚持的观点。他认为,想要建立一个脱离人的,或与人对立的,或外在与人的社会是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至始至终把全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看做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把人类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最高理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以人为本”中的“本”实际上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本源”、“根本”、“中心”和“目的”之意。指相对于物而言,人是一切事物的前提、最终本质和根据,应当把人作为目的。因此,充分肯定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根本作用与地位,强调尊重人、团结人、依靠人、发展人是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在观察、谋划和处理一切问题时,都要时刻关注人周围的环境和世界,要对人最终的生存和发展命运建立起终极关怀。人的共同性、人的普遍性需要关注,人的个性,差异性也需要关注。要尊重人的自主意识和地位。马克思对人的认识是建立在科学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基础上的。马克思把人当作中心、主体来看待,而不是把人当作工具、客体来看待,并以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为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学说正是由于充分科学地认识了人的价值,才使其具有了人文关怀的维度。

2.中国传统哲学和西方哲学中的“以人为本”思想

“以人为本”思想是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成果,是几千年人类文明的结晶。无论是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思想还是在西方传统文化思想中,人本主义精神这个“以人为本”的思想核心都有着深深的烙印和深刻的印记。

“以人为本”思想在西方文化中有着不小的分量,那是因为西方哲学中人本主义思想的广泛存在。“以人为本”是人本主义哲学内在的固有的理念。西欧是世界上最早以哲学方式系统阐述人本主义思想的地区。从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产生并兴起的14、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与旧的封建制度的矛盾就不断激化,当时的封建制度、封建特权、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挠作用。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文主义运动在摆脱封建主义桎梏的浪潮中兴起。其斗争的主要方向就是反对封建宗教和封建等级制度,反对神学,尊重人性。经过休谟和D.狄德罗以及P.-H.D.霍尔巴赫这些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的不断总结、思考和深入,人文主义精神和理论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在德国,以古典哲学以康德和费尔巴哈为代表,经过他们的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近代形态的人本主义思潮:重视人的生存和价值,强调人格的尊严,认为人是主体而不是工具和手段,这是康德的观点。康德的思想突出了其强烈的人本主义精神。无独有偶,费尔巴哈也推崇人,认为不是神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神。这些古典哲学思想无一不代表了那个时代人的自我意识的高度觉醒。到了19世纪中叶,哲学家们对人的思考进一步深化。叔本华和克尔凯郭尔等哲学家开始强调,人是包括精神、肉体、行为及意志等在内的完整的统一体,哲学应该全方位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往来。20世纪后期的欧洲,人本主义思潮进一步系统化和完整化。在法兰克福学派、存在主义等学派的霍克海默、马尔库塞、萨特这些人本主义思想家的推动下,对人的命运的关切和对人的自由、尊严的追求逐渐成为德、法等国哲学研究的主要目标。而另一部分把马克思思想作为其学说重要来源的西方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者,其人本主义思想更具先进性和深刻性。

以人为本,也有着中华文化的深厚根基。朴素的民本思想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广泛地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重要地位。中国的民本思想起源于商周交替之时。人们从开始的重天地敬鬼神轻民众,到后来的敬德保民,再到轻天重民和君轻民贵,民本思想在中国经历了逐步演变的过程。两千多年前,管仲就在其著作《管子》卷九《霸言》中说到:“夫王霸之所始也,以人为本”。这是中国最早出现的“以人为本”的思想。而古籍《尚书·五子之歌》也提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意思是说不能不重视人民的作用,人民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和基础,尊重人民的地位,根基才能牢固,人民这个”根本”问题理顺了,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它要求统治者改变过去错误的观念,充分尊重人的价值,提高人的地位,倾听人民的意愿和呼声,满足人民的期待和需求。要尊重民众,珍惜和合理合法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从这些思想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有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其只不过是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已。尽管如此,人的主体地位事实上在客观上也得到了提高。善待与尊敬个体的人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思想倾向,体现了朴素的重民价值取向,具有深厚的人文精神和意义。而自从清代的思想家严复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后,中国的人文主义和人本思想从此有了巨大的飞跃和发展。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更是开启了轰轰烈烈的民主浪潮,把中国的人文主义和人本思想推向高潮。它提出的“民主”和“科学”的口号,强调的人性的解放和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直到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我们今天强调的“以人为本”虽然与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它保留了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中的科学成分,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继承和扬弃。今天的“以人为本”将人的发展融入整个国家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定位,是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文观的精神的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今天我们说的“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也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执政理念。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同时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紧紧围绕执政为了谁,执政依靠谁的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无一不贯穿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同时赋予了人民主体地位以全新内涵,逐步形成和确立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全新政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是今天的“以人为本”的重要形成基础,它同站在唯心史观的立场上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和西方的人本主义有着根本区别。

二、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问题首次上升到整个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

依法治国简单来说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愿而不是个人主张和喜好。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影响、阻挠和侵害,所有行为和活动一律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进行,所有合法活动和行为都受法律保护,这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两个“百年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是整个社会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意味着在整个国家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意味着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维护、保障和促进,意味着个人尊严能够得到捍卫,意味着一个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有序的社会环境的形成,意味着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1.以人为本思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涵

以人为本,就是不仅关注人们的衣食住行这些物质层面的基本需求,还要关注人的自我价值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些精神层面的需求,不仅要关注人的物质生活质量、还要关注人的发展潜能和获得感幸福感,不仅要关注全体人民的普遍需求,还要关注不同群体的正当的利益诉求,不仅要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保证人民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达到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总而言之,“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满足新时代人们馹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愿望。而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理念。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还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和社会理想。法治既具有实质意义,又具有形式意义。良法应当是两者的统一。“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所强调得内容。保障个人权利、保护人性尊严、“法律至上”、“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则是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的是法律必须具有某种实质内容。然而,在我国,由于对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对于法治也更多的是将注意力聚焦于其经济功能上,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强调现代法制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即它对市场经济的维护、监督和规范作用。因此,在我国,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在法治建设中得到的重视更多,“依法治国”的规范、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也被强调的更多,我们关注的重点是法制的工具性意义,即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而法治自身的那些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文价值和人本精神却被相对忽视了。可是我们不能忘了,马克思哲学的着眼点就是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人不是手段,是目的。法治的永恒目的是从人性出发建构合理的法治秩序,尊崇与保护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充分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把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作为最终追求目标的法律才称得上是良法。因此“以人为本”是法治的核心和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涵。缺少了人文精神和“以人为本”思想的支持的法治就不是真正的法治,“依法治国”也就永远只会是空洞的外壳,而失去其实质意义。

2.以人为本思想是依法治国实现的重要保证

马克思认为法律的基本依据就是人的本身,因此如果没有人本主义和“以人为本”思想作为法律的基础,那么任何法律都没有规范社会的资格。同时,马克思又强调法律的客观性,要求法律能够真实反映社会当前的现状,这是法律公正性的要求。但法律的客观性的表述又需要确定性来保证,而这些有都需要依从全体人民的意愿,得到全体人民的认可,因此法律应当是主客观的统一。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强调人民民主,提出“人的存在就是法律”,法律的产生是以人为基础的,对黑格尔的君主主权论进行了批判。所以,仅强调立法、司法和执法在法制建设中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要让人们对所制定的“良法”的具有发自内心的信任和认同,再进一步对法律产生真挚的情感和信仰,进而才能自觉将法律作为值得信赖的价值标准和目标追求。有学者称“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只有建立在“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之上的,具备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秩序等符合人性本质要求的法律,才能使人们在法的实现中看到并实现自己的尊严和自身的价值,才能在客观上增强人们对法的信任和依赖、激发人们的热情。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重要条件就是人的尊严、人的人格、人的生存和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现代法治精神的构建必须以人性原则为基础,必须表达人性的本质要求,必须尊重人性的发展。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只有重视对法治中“以人为本”思想的追求和尊重人性的目标的建构,才能使人人都从内心形成“法律至上”的信仰,并进而把尊崇法律作为一种自觉,从而才能在一个社会最终形成良性发展的法律进化过程。而脱离“以人为本”思想的没有合理性基础的法律最终将被历史和人民所遗弃,法治也就无从实现。

三、依法治国如何体现以人为本

要在依法治国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就要在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中弘扬人文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法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上,都要注意尊重人格、保障人权。始终坚持把“以人为本”思想作为出发点与归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表明,我国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以“以人为本”思想为价值取向的, 都应当是服务于人民的。然而,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涉及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就暴露出众多问题和不足。如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宽泛、笼统和原则,自由裁量权过多,操作性不强,且缺乏有效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机制;普通人的司法救济路径不畅、效果有限等情况非常突出。这些都有待在未来制度变更中加以改进。因此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充分重视“以人为本”,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司法改革的参与主体,法律的制度设计要从每一个普通人的立场出发,充分尊重其意愿选择,维护其诉讼利益,合理设计其在司法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在维护公民权利与权益,制约和限制权力滥用方面的巨大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统一的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合力,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8-11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10页

[4]陈景辉.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

[5]吴卫军.以人为本法律观的理论传承与现实解读.河北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6]吕世伦、张学超.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7]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北京:中國检察出版社,1997第161-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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