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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分析

2019-06-25吕飞扬

商情 2019年25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民法总则

吕飞扬

[摘要]对于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来讲它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很好的体现出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在本篇文章当中我们对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民事立法建议,其中主要包含着如果有效的完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取消一般生效条件,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以及整合绝对无效规则。

[关键词]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立法建议

引言:法律行为效力这是作为民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一直以来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是我们从当前现有的研究来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效力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因为当前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构建不单单可以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且也对我国国内的市场交易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那么当前我们就需要对现行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探讨,从而找出其中的问题进行解决和完善。

一、当前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探讨分析

1.1在民事立法中认可的民事行为效力及为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当中有着的相关规定,在当前民事立法中,受到认可的行为效力类型主要是有着以下几個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等等。并且在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应的增加了一些民事行为效力类型。例如在当前现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下,未将尚未完全生效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行为做为一种独立类型存在。

1.2民事立法中的一般生效条件探讨分析

在当前的现行民事法律当中,对于民事行为来讲都具有一般生效条件,在我国国内的《民法通则》当中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即行为人具有着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会做出违法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并且在《合同法》当中也有着相关的一些规定,那么便是按照法律法规成立的合同自成立当日起便即可生效。对于这一类的相关法律来讲,有部分专家主张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调整,从而扩充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益的内容。而也有着专家指出,应当使用负面清单式的立法技术,不能单单的从正面列举一般生效条件。

1.3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们从当前的民事法律来看,不对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大多数都是按照效力待定合同来进行处理的。例如我国相关法律《合同法》当中就有着明确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订立的合同有效,这一个条款的内容一经推出,便在社会当中受到了广大的争议,对于出现这样的一种现象相关部门解释为:无处分权人缔约后,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呈现无效的情况,从而法院可以不予指出,但是法院在一定的程度上视情况而定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赔偿主张。列举一个例子,在夫妻共有财产处分案件中,夫妻一方独立瞒着另一方进行擅自买卖两人的房产,另一方可以进行追回损失,但是从而却改变不了房产已经被卖出的事实。

由这样的一个例子从而引发了对负担行为以及处理行为进行区分的争议呼声,因此,当前相关部门应当对于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沟通。

二、当前对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建议有效分析

1.1有效的完善当前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我们可以对当前的现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来看,对少数行为效力类型的独立性划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它主要指的是尚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以及对相对第三人无效法律行为。对于尚未完善生效的法律行为来讲,因为这一种行为也是按照当事人进行约定从而产生的,因此在当前的民事立法当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事情。

例如我们在对物品进行分期付款买卖的时候,主要是以《物权法》当中的内容为基础,除开相关的合同规定条款之外,其他的条款只能够满足《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则自合同成立的时候便开始生效。但是在合同尚未生效的时候,便是可以按照买受人提前享用该产品的需求,而售卖人则需要先将产品交给买受人进行使用。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不是按照主合同义务进行实施的,仅仅是服务于买受人的体现享用需求,当合同当中的所有权转移到了合同附加款当中,那么便需要买受人支付物品的全部价款,并且还需要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当中的所有权利。因此,我们当前有必要讲尚未完善生效的法律行为看做为是一种独立行为的效力类型。

1.2在相关法律当中取消一般生效条件探讨发分析

对于民事法则当中一般生效条件的争议,在文章当中比较支持取消一般生效条件的观点,因此对于一般生效条件来讲,都是从正面对成立的法律行为生效条件来进行列举的,从而使得无法将其作用发挥到全面,并且还不能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是否成立从而做为准确的判定。我们从正面的例句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来进行分析的话,可以知道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时候,对于后述条件来讲未必就会成立。

我们可以从以往的一些案例纠纷当中可以知道,正面列举法律行为生效条件,比较容易出现误导性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得裁判者面临纷争的情况发生,当裁判者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以及一般生效条件进行一一对比的时候,只要其中出现了一条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这样的一种判定方法不仅仅违背了我国自治的法律规定,并且还对司法资源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结束语:对于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来讲它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很好的体现出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总体的说来,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来讲,其内部都存在着多个方面的争议,因此我们需要对其内部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且深入化的进行讨论,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为当前民事的调整以及改进从而提出有效的参考,有效的加强当前民事立法工作的不断改革和创新。并且当前我们还需要对民事法律当中出现的有失公平,重复定义或者表述不清的效力制度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对于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优化和完善,从而可以有效的保障当前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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