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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套上管束的笼头

2019-06-25张伟勋

中国食品工业 2019年3期
关键词:鳕鱼北洋青岛市

文/本刊记者 张伟勋 王 玺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助力行业企业应对职业打假人纪实

职业打假:合法商企受害大

何为“职业打假人”?从近年来的有关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表现首先是一种新型隐秘职业者。因为,由于“职业打假人”的特殊性,出行都是墨镜不离眼,“打假”时则以消费者身份作掩护,所以,长期处于半隐身状态;其次,这些打假者们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商品存在的某些瑕疵为抓手。如商品的某些标示印刷不规范,添加剂的标注不清晰,以及商品包装上存在的某些漏洞等,在发现这些问题后,故意大量买入,通过所谓的“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最终达到盈利目的;第三,职业打假人在购假之后,均会先找商企理论,如商企不愿意私了,他们便会到监管部门举报,或以打假捍卫者的面目诉诸法律,以达到赚取高额赔付的目的。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每年的职业打假诉讼有上百起。“职业打假”令商企们头疼不已。

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发展部,沈志勇副主任向《中国食品工业杂志》全媒体记者提供了一份资料。资料显示,仅在2016、2017、2018三年中,以秦某为原告的一个“职业打假”人,就把重庆市经销鳕鱼片、鱿鱼丝、烤鱼片这类产品的部分商超和涉及到的企业,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进行了多宗起诉。这些被起诉的商企,有的“打落门牙肚里咽”,有苦不愿诉;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违心自认倒霉;也有身正不怕影子歪的硬商企,与“职业打假”者死磕到底。

为保品牌:商企抗拒被假打

在与“职业索赔”者的抗争中,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紧紧依靠行业协会力量,凭借科技实力,最终打赢了一场“被打假”的品牌护卫战。

据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近几年来,该公司多次接到来自沈阳、深圳、重庆等地十多起高额索赔诉讼,目标指向均为公司生产的烤鳕鱼片和鱿鱼丝产品,而案由皆为公司在产品中“使用淀粉而未在标签中注明”。“职业打假人”的诉讼依据——都是当地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出产品含淀粉的检测报告。在这几起被诉案例中,每一案值都是上千元或数千元的大额购买,甚至还有重复购买,而赔付要求都是十倍价款的索赔。

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尤其是整个行业几十年来所创立的良好形象,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在同业者的声援下,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方面,及时协调有关商超对所判案件提出上诉,另一方面,公司及时向青岛市食品工业协会提出书面请示,要求争取上级协会及国家相关部门,对烤鱼片、鱿鱼丝产品在实际生产中没有添加、而能检出淀粉的问题做出无异议的权威说明,为生产企业树立一道“标准”的“防火墙”。

在青岛市食品工业协会将情况上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后,得到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力支持。2018年5月25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青岛市食品工业协会联合邀请并组织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黄海水产研究所等部门专家,在青岛市北洋食品公司举行了“即食干海产品检测淀粉依据不合理现场专家取证会”。专家们在深入车间现场,参观所有生产环节,查看产品《拌料记录》、《车间日生产记录》和电脑中的进货台账后,现场采样,委托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说明,并形成专门《纪要》。

专家取证会结束后,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时作出检测报告,认定地方相关检测机构所依据的GB/T5009.9-2008和GB5009.9-2016检测方式,不适用于测定本次实验中鳕鱼半成品、鳕鱼产品、鱿鱼半成品、鱿鱼产品中淀粉的含量;建议不采纳采用GB/T5009.9-2008和GB5009.9-2016测得的鳕鱼半成品、鳕鱼产品、鱿鱼半成品、鱿鱼产品中淀粉含量的数据,而采信现场检查和专家会议的结论。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据此迅速向国家卫计委提出《关于即食干海产品适应GB/T5009.9<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详细报告了现场专家取证会的情况及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遇到的难题,申请对即食干海产品适应GB/T5009.9(2008及2016版)的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国家卫计委迅即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7】165号),明确指出“所涉及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含有较高含量的可溶性糖或可水解为还原糖的成分”,这些物质“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上述检测结果的说明,为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有效应对系列被“打假”索赔案提供了科学权威依据。

有了科学权威的技术依据,2018年9月18日,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将原败诉两案上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庭审过程中,法院积极采纳公司提供的上述新证据材料,让原告理屈词穷,为商企赢得这一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其它因九龙坡区法院判败两案后引发的3起新索赔案和原将待审的一起索赔案,近日也都先后开庭,可能由于得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国家卫计委等部门的强力介入,并出具科学的技术依据,各原告开庭时均未到庭应诉,相关法院己按自动撤诉处理。

尽管上诉两案的正式判决待下,但由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情势令人乐观,也让一直极度关心、关注上诉两案判决的多地同业者看到了希望,增强了发展信心。同时,通过这些案例,企业也从中总结出一条宝贵经验:遇难题找协会,协会是企业避风雨的港湾,是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打假牟利:行为应被严加管束

针对上述备受争议的“职业打假”者,这种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近年来亦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将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根据《答复意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此后,地方执法部门也开始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约束。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将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

2018年11月,上海市工商、法制办、12345热线办、公安局、食药监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正式使用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概念,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予以制约。

《指导意见》明确了判断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等行为的标准,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将定期梳理、完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过程中存在的失信行为,依法加强联合信用惩戒。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员对记者表示,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一直备受争议。长久以来,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调包、夹带”等手段,不仅获取了巨大利益,也影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挤占了市场监管领域大量的行政资源。对此类行为,应该严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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