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卜辞之“蔑”
2019-06-21胡其伟
胡其伟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甲骨文中有如下形体:
上述所列字形之间都存在差异,其左下或从“人”,或从“女”;其右部或从“戈”,或从“”。
由于多多少少的差异,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其右部从“戈”与从“”者不同,恐非一字,如叶玉森先生就以“”等字形少见反对商承祚先生之说。[5]266-267
诸说烦歧,不胜枚举,虽大都隶定为“蔑”,但对于该字在卜辞中的意义及其在不同时间段的差异,仍有值得探讨的余地,笔者不揣谫陋,试申说之,以就教于方家。
一、字形试析
在探讨该文字之前,我们先略去该字的部分差异,将上举诸种形体的文字暂作为同一文字,并从甲骨卜辞中一一寻出,根据用法和词性作简单列表归类如表1、表2、表3。在这3个表中,笔者作了归类整理,以方便于对比观察。表1所列之“蔑”,多接于祭名及介词之后,大都作为逝去的先人名出现,其形体左下部既有从“人”,又有从“女”者;其右部既有从“戈”,又有从“”者。比如,表1第15、17辞皆为祭蔑的卜辞,“蔑”字下部从“人”从“戈”,第7辞却从“人”从“”,第8辞从“女”从“戈”。同样的,表2第4条卜辞皆形容雨为“蔑”状,而“蔑”字下部所从,有从“人”从“戈”,有从“女”从“”,还有从“人”从“”。表 3的4例字形,虽不从“女”而皆从“人”,但其表利器的字符,也有“戈“””两种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以上卜辞的分组,在同一组类用法内不论“蔑”字形体相同与否,其意义是相同的,当隶定为同一字。
甲骨卜辞中,文字从“人”和从“女”者,有时并不影响文字的隶定与考释,其作为偏旁皆表与人有关。如“育”“毓”二字,在甲骨文中有作从“人”的《前》1.30.5)《后》2.22.7),也有作从“女”的《甲》818)《佚》967),或省去偏旁作(《甲》2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