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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公德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2019-06-17于建东杨笑沛

中国德育 2019年7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私德公德

于建东 杨笑沛

社会公德的培养是以尊重个人权利为前提的,个体的道德自治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追寻,而且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它既不是个人权利的肆无忌惮,也不是漠视个人权利的曲高和寡。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中,无节制的自私自利与无原则的大公无私对于公民道德自治都是一场精神与现实的闹剧。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个体的私人生活逐渐形成,并逐渐从原来与“公共生活”的混沌一体中分化出来,使得社会生活逐渐分化为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两个领域。然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要求公民在处理不同领域的事务过程中遵循不同的德性和道德原则。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表明了公德与私德的区分的存在。没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也就没有道德上的区分”[1]。

一、公德与社会公德

公德一词可能最早出现于日本启蒙思想家福泽渝吉于1875年出版的《文明论概略》,福泽渝吉认为,日本和中国所讲的传统道德,几乎都是仅限于个人及其周围狭小范围的私德,他把道德分为公德与私德。但是在福泽渝吉的用法中,“公德”的含义非常宽泛,可以指涉一切社会生活中呈现的德行,而且他认为公德与私德的区别主要是应用范围的不同,而非性质上的差异,“道德的原则如能凭借现代知识技术获得普遍的实现,就可算是公德了”[2]。在福泽渝吉的时代,公德观念大体包含三项要素:(1)不伤害不确定他人以及公众的利益;(2)协助他人,并为公众创造利益;(3)为国家效力。[3]前两项是公德的核心,最后一项则处于边缘地带,当时的公德主要是指个人对公共秩序与其他社会成员应负的责任,即主要是社会伦理,而政治伦理、国家伦理与集体主义的色彩淡薄。

“公德”被引入中国,始于梁启超1902年3月所著的《新民说》。梁启超认为,“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4]。在现代社会中,公德在处理公共领域的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维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公德的功能,梁启超明确指出:“人人相善其群谓之公德”[5],这里的“群”泛指社会与国家。不仅如此,“公德者,诸德之源也。有益于群者为善,无益于群者为恶。此理放诸四海而准,俟诸百世而不惑者也”[6]。梁启超的公德观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爱国心,即国家道德;第二是公共精神或公益心,即社会道德,尤以前者为重。梁启超旨在唤醒当时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的社会责任感与爱国意识,群策群力以救亡图存。这种以国家代替社会,以国家利益为依归的从私德外推的公德观一直影响至今。那么何谓公德?《伦理学大辞典》对公德的解释为:“社会公德:亦称‘国民公德,简称‘公德。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7]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民社会也在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公民生活中的公共生活领域在不断丰富、完善,范围日益扩大。与这种不断扩大的公共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公共道德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我们认为,公德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它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一是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二是公共生活的道德意识与品德。公德包括国家道德与社会公德。在现代社会,公德首先是指社会公德而非国家道德,强调其对于维系日常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意义,而国家道德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以及对民族资本主义改造实践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道德传统”[8],其主要是一种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的政治道德。

按照台湾学者陈弱水的观点,社会公德分为两类,即消极性的社会公德与积极性的社会公德。所谓消极性的社会公德是指“不作为”“有所守”的社会公德,如遵守交通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公共场所卫生、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等社会公德,不要求人们去做什么,而是要求人们不要做什么,它没有负面的意思。所谓积极性的社会公德是指“有所为”的社会公德,例如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公共参与等,它要求人们积极行动,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消极性的社会公德与积极性的社会公德两者都很重要,不可或缺,但是从个人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后果来看,消极性的社会公德具有优先性。现代社会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根本变化和公共生活领域与个人生活领域的迅速分化,社会公德作为处理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意识与道德原则,以社会领域为其场域基础。这就赋予了公共道德普遍性、继承性、稳定性与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狭义的公共道德,它是人类千百年来文明的积累,是“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9],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

二、当前我国社会公德教育的主要问题

“社会公德教育是通过对受教育者在公德方面的教育、说服甚至监督,使其形成一定的公德观念,并在社会生活中身体力行,维护和弘扬社会公德。”[10]学界对社会公德教育不科学的认知,导致我国当前的社会公德教育存在一些严重的认识误区,它们认为高层次的道德教育才是公德教育,从而使得真正的社会公德及其教育难以开展,产生了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以理想性与先进性的道德教育代替社会公德教育。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倡导的是一种神圣的、理想的、先进的道德教育,它希冀造就出一批人格高尚、安贫乐道、能够在艰苦的社会条件下战胜困难、完成民族振兴与发展使命的人。圣人与君子是儒家倡导的理想人格,在孔子那里,圣人不仅要有内在的德性,还要有安天下的功业,是“内圣”与“外王”的结合,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孔子曰:“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君子,斯可矣。”(《论语·述而》)与孔子“内圣外王”的圣人相比,孟子的“圣人”与政治地位无关,突出了内在德性的修养,增加了平民化的色彩。孟子认为,无论在任何环境下都要保持本心和操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儒家的“圣人”与“君子”理想人格成为具有象征意义的文化标尺,有效规范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对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影响深远,表现在道德教育上,就是拔高道德教育的地位,认为道德教育应当集先进性与理想性于一体,这种道德教育为我们树立了高尚的道德教育目标,目的是培育大公无私的道德人格。这就难免造成人們日常生活之中所应存在的社会公德找不到生存发展的土壤。“我国的道德教育侧重于高层次的精英式道德教育,而社会公德教育被认为是细枝末节,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一方面,这种高层次的道德教育严重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导致人们的行为与道德教育的目标不一致,道德教育不能落实到位,社会上伪善盛行。”[11]另一方面,这种大公无私的高层次道德教育,只能培养出“平日袖手谈心性,临危一死报君王”的醇儒,培养出不关心公共事务的伪君子与假道学。当前的道德教育以培养遵纪守法、遵守道德的合格公民为首要目标,“我们讲的理想人格不是高不可攀的圣人,而是平民化的,是多数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12],我们的道德教育“并不要求培养全智全能的圣人,也不承认有终极意义的觉悟和绝对意义的自由。不能把人神化,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13]。

第二,以国家道德教育代替社会公德教育。当代我国的国家道德即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形态,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历了近百年的时间所积累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道德、社会主义革命道德以及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道德所转化而来的,其中不乏传统道德的优秀成分。“中国革命道德的形成與千百万中国革命者的实践紧密相关,它是革命者无私无畏人格魅力的写照,是一种伟大精神的凝结。”[14]这种革命道德与国家道德是革命胜利、社会主义改造与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精神保障,并且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尚。这种国家道德虽然在道德要求上明显高于私德,也更加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道德的高尚性和先进性,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国家道德还依然存在浓重的精英道德色彩,在整个社会道德教育中居于最高层次和主导地位。如果不顾社会公德自下而上的内发性规律与公共道德的层次性特征,强行推广这种压倒社会公德的政治化的国家伦理,使其成为社会的基本的、普遍的道德要求,会导致“道德结构的贫乏性、片面性,一旦面临今天变化了的社会新情况,就会出现道德的真空”[1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由过去的一元封闭式社会转变为多元开放式社会,政治化的国家道德与民众日常生活的道德虽然密切相关,但已经由于性质的不同呈现出分化的态势,“如果我们还把社会公德理解为国家道德,而非社会道德,从而必然漠视社会公德建设,这将不利于我国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使中国社会有经济发展,而缺乏人的文明进步,使国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不能与全世界人民过一种现代公共生活,其公德素质的匮乏和低下将使我国在与世界人民交往的过程中汗颜,并可能丢自称为‘礼仪之邦的中国人的脸”[16]。

第三,以积极的社会公德教育代替消极的社会公德教育。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公德教育中,很明显地倾向于积极的社会公德教育,通常表现为一种有所为式的、积极向上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方式,表现在道德教育中注重强调公民的作为,诸如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近年来,虽然国家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对不作为式的社会公德愈发重视,但是就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不作为式的、消极的社会公德的地位与有所为式的、积极的社会公德相比,仍然有差距。

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对成就圣贤的美德的追求作为一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应当是公民道德选择的自由权利,而不能成为一种基本的道德义务,要求人人做到,更不能借此否认公民遵守不作为式的、禁止性的道德规范对于公共秩序的重要价值。对于广大的民众来说,诸如乐于助人、奉献一类积极的、有作为式的社会公德对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美序良俗固然重要,但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等消极性的、禁止性的社会公德更加基础,而且容易贯彻落实到位。因此,相对于有作为式的积极的社会公德,这种不作为式的消极的社会公德,更具有本根意义。在进行社会公德教育时,应当先要求民众不破坏有所守式的社会公德,然后在此基础上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积极的社会公德。不可认为消极的社会公德都是理所应当的、不值得强调的。事实上,不作为式的、消极的社会公德教育,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只有尊重他人的基本权益,个人才会受到尊重,尊重他人的权利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公共生活规则是现代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三、当前加强我国社会公德教育的路径

公共生活是公共道德存在的场域,社会公德是公共道德的一部分,它虽然与国家道德密切相关,但是社会公共领域与国家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的分化,使得社会公德教育呈现出不同的方式。

(一)加强社会公德的制度建设

社会公德的制度建设是我们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的制度前提与伦理环境。如果在一个社会里好人没好报,坏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社会仍然把道德的本质视为无条件的自我牺牲来倡导,那么就会造成社会公德的败坏,任何公德教育都将是无力的。因此,社会应当将公正而不是无私视为其最高的价值目标。现代社会倡导公德优先,社会公德建设要依靠国家的制度安排,来培养公民的公德意识,如公平正义、文明礼貌、公共理性、参与意识、社会规则与秩序意识等,在制度建设中建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实际上,社会公共生活越发达,对制度的依赖性就越强,这是维系现代公共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最糟的制度导致人们一方面靠道貌岸然地说假话行骗于世,另一方面只有靠损人才能利己、损公才能肥私、滥用公权才能谋取私利。”[17]道德不是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发挥作用,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尤其是人们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而制度则属于强制性约束。道德规范最终要通过人的自觉性发挥作用,而面对不自觉的人时,则显得软弱无力。道德是制度的内在价值,而制度则是道德的外在表现,制度的约束范围虽然比道德的小,但是由于制度约束的强制力,使得制度的约束效果比道德的要明显,可以弥补道德约束的不足。将那些维持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基本的、禁止性的社会公德规范在法律中立法,转化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从而增强社会公德的约束力。只有良好的制度,才能规范社会行为,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将消极性的社会公德纳入法律制度规范的范围,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纸屑、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不吸烟等,制定相应的法规与禁令,对违反社会公德规范与法令的人,要严格依法处置。社会公德制度建设对于培养社会成员不违反有所守式的基本道德规范,奖励有所为式的道德行为,在此基础上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向善,具有重要作用。堪称“亚洲花园”之国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设上的一条成功经验便是道德立法。“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使新加坡的道德建设有了强大的后盾和有力的保证,不仅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法治环境,也大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18]

(二)树立社会公共领域意识

社会公共领域是社会公德的载体与场域,社会公德是能够使社会公共领域里的活动顺利进行,形成与维护公共善的德性或规范。如果说公德的需要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为前提,可以说社会公德的需要则是以国家公共领域与社会公共领域的区分为前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急速扩张,使得现代社会的人们要面对越来越多元的公共事务,呈现出国家公共领域与社会公共领域分化的态势。社会公共领域既不同于市民社会这一私人经济领域,也不同于政治权力这一国家政治领域,它是一个处于二者之间的社会公共空间。“社会公共领域是一个介于国家权力领域与私人(包含市场交往)领域之间的社会中间结构,是一个既独立于国家权力系统又超越了私人领域狭隘性的社会文化交往和社会生活领域。”[19]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均是拥有基本权利的平等的个体,通过社会公共领域的文化与交往活动,达成公共理性,形成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因此,确立相对清晰的社会公共领域意识是现代社会公德得以建立的起点。社会公共领域意识是现代社会公德要求公民具备的基本的道德人格特征,它一方面意味着公民要勇于运用自己的理性,审视任何外在的权威、权力、流行的偏见,关心社会公共事务,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公共领域意识也意味着为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对私人利益的必要的克制与牺牲。这种克制与牺牲之所以是必要的,就在于它是为了公共的、他人的、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作出理性的让步。由于我国传统国家与社会领域的高度融合,使得当代我国社会公共领域的发展显得缓慢,随着政治权力从部分公共领域的退场,社会公共领域意识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社会公共领域与国家公共领域要求公民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要遵循不同的德性和道德原则,如果不能树立社会公共领域意识,并遵循相应的德性与规范,社会公德的建立是不可能的。就社会公德而言,社会公共领域主要指涉社会公共场合,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物理场所的公共空间;二是主要包括书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形态的公共舆论领域;三是包括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组织;四是包括讨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各种聚会、辩论、游行示威等社会活动”[20]。在社会公共领域中,个体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我约束,避免影响他人或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三)增强公民道德自治能力

社会公德即“共同的价值和规范的形成意味着伦理超越了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私人道德,将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提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21]。再严整的社会规范,也要依靠拥有道德自觉的民众个体来遵守执行,因此教育民众培养道德自治的意识、增强个体道德自治的能力对于提升社会公德水平就有重要作用。在社会中,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都把个人利益作为自己的特殊目的,私德的社会基础是清晰的财产权制度,内容是对个人权利的维护。而社会公德的提升来自保护公民自我个体权利意识的普遍性提升,它的形成基于公民社会集体性自我意识的市民认同,这种“市民认同就成为规约个人、集体、社会和国家彼此间的关系,扼制冲突强度与制约离心倾向的必要途径和可靠手段”[22]。市民认同“通常都被解释为礼貌、谈吐优雅、谦逊、尊重他人、自我克制、绅士风度、文雅、高尚、良好的风范、斯文”“拒绝尊重他人或敬重他人是与市民认同背道而驰的”[23]。以维护个人权利为内容的私德是社会公德的基础,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的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人权利的无限扩大而不受节制。正如康德所说,“权利乃是以每个人自己的自由与每个别人的自由之协调一致为条件而限制每个人的自由的”[24]。社会公德的培养是以尊重个人权利为前提的,个体的道德自治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追寻,而且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它既不是个人权利的肆无忌惮,也不是漠视个人权利的曲高和寡。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中,无节制的自私自利与无原则的大公无私对于公民道德自治都是一场精神与现实的闹剧。

(四)提升学校公德教育效力

道德规范能否得以执行的保证,在于个人的内心,而不是外部的强制。“秩序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源自内部。是良知造就了我们所有的公民。”[25]规范要内化成为每个人内心遵守的行为准则,要以每个人内在的道德观念与意识作为价值支撑,否则制度与规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学校道德教育作为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必须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私德,彰明社会公共生活的公德,为青少年在社会公共领域的生活提供行为规范。一是教师要以身作则,树立良好道德形象。既遵守有所守式的道德原则,又践行有所为式的道德规范。作为正在成长的青少年学生,他们的道理心理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教师的言行举止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一个学习的榜样。“榜样远远不只是口头训导,它是行动的指南,它是无声的指令,一般地,以身作则远胜于口头训导。在极坏的榜样面前,最好的口头训导也无济于事。”[26]二是系统地开展青少年的私德修养和公德教育。私德具有自律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是适用于私人领域的德性,不能强制,但如果私德败坏,社会公德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学校私德教育应当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剔除其宗法等级的不平等因素,有系统地展开对青少年的私德修养培养,同时培养青少年尊重他人、有责任心、礼貌待人、乐于助人等社会公德的德性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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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东,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杨笑沛,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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