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欧盟关于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立法分析比较
2019-06-13马嘉祯
商情 2019年12期
关键词:比较
马嘉祯
【摘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发挥作用的重要政策工具,横向垄断协议作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对经济的健康发展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欧盟作为最早建立市场经济的地区,欧盟竞争法对于经济领域的提供了高水准的立法保障。本文主要从我国与欧盟关于此制度比较分析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 协议豁免 比较
反垄断法是各个国家经济管控的重要立法,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各个国家立法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欧盟作为最早建立市场经济的地區,其高水准的经济法制及司法实践为各国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学习借鉴欧盟地区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优良规则,对完善我国反垄断经济立法、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在立法方式上的分析
欧盟竞争法中关于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以《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为基础框架,辅之以一系列的条例、通知、指导建议、适用指南及欧洲法院的判例为法律渊源,因此,形成了以单独豁免和集体豁免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判断某一协议是否属于豁免的范围,欧盟首先是在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同时,依据第101条第一款来判断是否属于管辖的范围,在此基础上依据101条第三款来认定该协议其产生的积极效果是否优于限制其竞争的消极效果,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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