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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如何判

2019-06-13周宵鹏

百姓生活 2019年5期
关键词:生活

周宵鹏

关于婚姻的缔结,我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

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因此,相关彩礼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婚约财产纠纷”。

既然彩礼属于“婚约财产”,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未能缔结或者婚后产生矛盾纠纷,关于彩礼的处置,就成为婚姻纠纷的首要问题。近年来,这一类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两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孟某和祁某结婚。后来,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从此和祁某失去联系近3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6万元。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依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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