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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病假管理常见“病”

2019-06-12张倩茹

人力资源 2019年4期

张倩茹

一问:虚假病假如何处理

王某在A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多,去年8月,A公司与王某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然而,去年9月份,王某向公司递交了某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提出休假申请。A公司批准了其三个月病假期的请求,并按时支付了其病假工资。三个月期满后,王某没有回来上班,而是通过邮寄再次提出了休假申请,要求休完其应有的六个月病假期,并且再次提供了某医院的病假证明。公司这次没有立即批准,而是进行了一些调查。A公司得知,王某其实并没有生病,而是通过关系开出了假的病假证明,而且现在正在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工作。A公司该如何处理此事?可以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吗?

首先,可以说A公司暂时还不能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此时王某形式上尚处于医疗期内,即使他并没有生病,但是由于暂时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以从形式上来看王某仍然处于医疗期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能说明医疗期内的职工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第四十二条并未限制在此种情况下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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