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民法总则第185条“英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2019-06-01宁倩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

宁倩

【摘 要】《民法总则》第185条强调了对英烈人格利益及英烈背后所承载的民族精神的保护。在司法解释未出台的当下,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适用研究较少,条款中的保护对象、责任承担以及诉讼主体需明确。具备“烈士”资格的均应纳入本条保护对象范围;应一体保护英烈的人格和财产利益;侵犯英烈人格利益的应较一般死者人格侵权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应赋予英烈近亲属、生前所在单位及民政部门、检察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明确的诉讼资格且上述诉讼主体有顺位限制。

【关键词】英烈条款;保护对象;责任承担;社会公共精神利益

一、案例分析

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烈士”和“人格利益”进行检索,共查询到11个案件,其中人格权侵权6起,名誉权侵权4起。时间维度上,集中在2015年(3起)和2016年(8起)年。地域分配上,集中在北京和上海两地,达10起。

在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i,因被告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抹黑抗战英雄邱少云,并经网络发酵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纷争诉至法院,原告胜诉。法院最终判处被告承担1元的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邱少华是否具备起诉资格。问题在于,第一,若烈士无近亲属在世,该由谁来起诉?第二,仅需1元的赔偿是否合理?在该类案件责任承担,该如何确定为合理?

在顾华诉白雪松其他人格权纠纷一案中ii,白某甲烈士死后骨灰安葬于上海某烈士陵园,被告在未经上海某烈士陵园和原告同意之下,擅自将白某甲的骨灰迁往无锡某烈士园。总则第185条,仅列举式规定了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那么英烈的遗体、遗物、骨灰等既具备人格利益属性又具备财产利益的客体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是否能适用185条的规定?

在葛长生、宋福保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撰文污蔑、抹黑民族英雄“狼牙山五壮士”并经多个网站转载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被告以言论自由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进行抗辩,法院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英烈的名誉权。问题在于,如要适用总则185条,是否必须同时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该如何认定?并且,在该判决书中多次提及精神利益,如何理解?

二、“英烈条款”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杨立新指出,“《民法总则》第185条的条文设计的并不精巧,概括的问题也不全面,并不是一个含义精准、适用规则明确的民法规范。” iii为了更好的保护英烈们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需要对于条款所规定的保护对象、诉讼主体资格、责任承担予以解释并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此,真正起到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維护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一)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并不否定对其他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185条旨在强调英烈在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仍受法律保护。黄忠教授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并不否定在《民法通则》甚至包括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站在历史的角度解释的话,……185条的出台不否定之前司法解释的存续。” iv因此,基于体系的完整性、一致性着实无法反面解释出总则对于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定是对普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之否认这个结论。

(二)保护对象: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死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与其生前所享有的人格权是不同的。首先,英雄烈士只能是已逝的被国家承认的烈士,既不包括在世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自然人也不包括生存着的一般自然人,如果是在世的被国家评为烈士的其人格利益遭侵害的情况下,则以一般自然人的人格权益相关规定加以适用。其次,“英雄”应是“烈士”的修饰词,并非“英雄”加“烈士”。如果将英雄和烈士看作是第185条的两个保护对象,无疑会产生法条解释不清,司法运用混乱的局面。最后,“等”字在整个法条规定体系下,并不能作无限扩张的解释,应当是同已逝的烈士一样具有英雄般品质,并得到国家承认的死者。对于英烈遗体、遗物、骨灰等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侵权之下,若实施破坏英烈的墓碑、故居、纪念馆、博物馆等行为的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也可适用185条之规定。

(三)损害社会公共精神利益

侵犯英烈人格利益即侵害了社会公众共同的“精神利益”。英烈留下的精神财富得转化为“社会公共的精神利益”并为社会公众所继受,正是社会公众基于特定历史,特定人物而滋生并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从信仰的角度看,侵犯英烈的人格利益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信仰。社会信仰是一个国家、民族或者其他相对独立的文化共同体在特定历史阶段上基于理性认识、现实生活而形成的对世界和本社会的相对稳定的整体性认识——在这种认识基础上,形成不同信仰群体及其个人的和谐的矛盾统一体,体现并寄托了该社会成员崇高的精神性情感和归宿v。

(四)责任承担:应比一般死者人格侵权重

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他人人格利益受损的,实施侵害的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当然适用于英烈侵权案件。正如前文所述,英烈者们在特定时代之下不仅仅表示他们个体自身,背后亦承载了民族精神和社会价值,对于英烈人格的侵犯也侵犯了英烈的近亲属和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的精神利益不同程度受损,社会共同的信仰亦被侵蚀。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尤其是赔偿金额比一般死者人格侵权应有所区别,即赔偿更多的损害赔偿金。在英烈尚有近亲属之下,赔偿金归属于近亲属所有,若无近亲属在世则该赔偿金可以用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英烈或者弘扬英烈精神专项基金,由民政部门保管并使用,使用当公开透明。此外,在赔礼道歉的方式上也应强制公开在全国媒体或者报刊上进行。

(五)诉讼主体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vi,除了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还应包括“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普通公民不宜纳入诉讼主体范围,以避免滥诉,加重法院负担。此外,在顺位上,近亲属为第一顺位,英烈生前所在单位为第二顺位,民政部门为第三顺位,检察机关在发现民政部门怠于起诉时,可予以督促,必要时自己提起诉讼,第四顺位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

注释:

i“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ii “顾华诉白雪松其他人格权纠纷案”,((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34号),载《民事审判指导与思考》

iii 网址:http://mp.weixin.qq.com/s/1itAGKFAr0lYZWrl_CVWUw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8号7:00

iv 网址:http://mp.weixin.qq.com/s/njR3ptIDZdMUQ3-dDTCdXQ ,访问时间:2017年4月9号8:37

v 谷生然.社会信仰:特定社会的公共信仰[J].云南社会科学,2013(1)

vi 《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 王杏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5).

[2] 赵欢.简评《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J].法制与社会,2017(5).

[3] 房绍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容侵害[J]. 检察日报,2017(4).

[4] 易继明.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J].法学研究,2008(1).

猜你喜欢

责任承担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法治视野下的网络谣言
非本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对策分析
中小学体育伤害的责任承担与风险预防
浅谈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