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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2017-03-15邹阳

青春岁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

【摘要】本文在对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简单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未成年学生学校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希望通过完善校园立法、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校园意外伤害救助基金,更好地缓解纠纷,为人民服务。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赔偿;未成年学生;责任承担

一、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1、“在校学生”的界定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七条在校学生明确指出,“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而“学生”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中,补充申明对于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傷害事故和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囊括在其中。

2、“在校期间”的界定

有关“在校期间”的界定,理论界比较通用的观点是“门对门”原则,即学生进入校门直至走出校门期间,如果学校安排校车则以校车门的进入和离开为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做出了排除限制性规定,即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3、“校园范围”的界定

这里的校园范围应当使用其扩大含义,不可将校门作为是否属于校园范围,多指与学校、教师有关的教育活动。

二、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承担者,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包括学校、未成年及其监护人以及校外第三人。

(1)学校。学校因其对校园有着管理监督的职责,所以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属于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但是将学校的责任过于放大也会导致负面效果,如严重打击学校方的积极性、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等,因此法律也对学校责任有了严格的说明和限制,同时通过相应的免责条款,更好地保护学校的利益。

(2)未成年及其监护人。未成年因其年龄及认知水平属于法律上的弱者,其监护人承担其相应的主要法律责任。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若未成年人是侵权人,将案件导致的结果归属给不同主体,在未成年人的责任范围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其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在财产性赔偿中,先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赔偿予以支付,在金额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补足。

(3)第三方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三人责任是指由于受害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由该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的主观状态以及其发挥作用的大小纳入考虑的范围,若完全由第三方导致侵权结果的出现,则应当由第三方一方承担,若第三方只是导致侵权结果的一方,则应当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即指责任的边界,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范围,有利于受害者以及侵权人明确责任边界,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在未成年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中,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进一步细化,也是主要的赔偿依据。①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这里的一般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学补偿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所支出的与伤害事故相关的费用和监护人的误工损失。②残疾赔偿。通过相应的标准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应当在支付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以外的残疾生活自助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③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后,需要支付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以外的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2)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之所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在精神或人格方面所受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需要有具体的人格权受害的表现,需要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较窄。

三、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制度思考分析

1、推进校园安全立法

就有关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我国并未有统一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有关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规定不够明晰。

(1)明确责任范围,尤其是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可以更好地分配责任大小,但是由于有关补充责任的解释较为模糊,易导致误解,所以有关补充责任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明晰,确定其责任范围,避免束之高阁,无用武之地的情况。①在第三方侵权案件中,第三方的责任与学校的补充责任应当是先后顺序的关系而并非是并列的关系,因此当第三方承担责任后,学校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不需要承担责任。②相应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是安全义务保障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非所有责任,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2)限度范围内缩小学校的责任及义务范围。

立法需要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因此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赔偿的相应法律条文中应当明晰学校的责任,督促学校更好地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也不能一味地依赖学校从而无限地放大学校的责任范围,这样则会侵害到学校的正当权利。

2、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有法律意识通过法律的途径保障自身的利益。在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中,主要的争论点在于民事赔偿的大小范围,而保险则是能够有效化解风险和矛盾的途径之一,校方可以作为投保人,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进行保护,更好地解决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冲突。但社会保险制度并非凭一己之力可以建立的,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出台相应的强制保险制度并补偿一部分保险费,鼓励学校投保,同时保险行业也应当对此足够重视出台相应的行之有效的保险制度。

3、设立校园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社会保险制度其本质属于商业保险,在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受害方并不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样会导致贫困家庭的受害者不仅不能及时得到妥善的处理同时激化受害者的情绪,因此应当设立校园意外伤害救助基金,该基金通过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多个层面的资金筹集,通过相应的程序对特定的对象发放公益救助基金,从公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公益帮助稳定受害者情绪,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邹 敏.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认定[J]. 教育科学研究, 2012,08:32-35+45.

[2] 李景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及处理机制研究[J].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4,07:41-45.

[3] 崔莉花.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思考[J].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14,05:86-89.

[4] 赵颖慧. 关于完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救济体系的思考[J]. 教育探索, 2014,10:75-77.

【作者简介】

邹阳(1994—),男,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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