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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的清查与账务处理的分析

2019-06-01王喜芹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账务处理

王喜芹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之下形成的新型联合组织,其债权债务清查核资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分析了农村集体债权债务清查的主要流程与方法,围绕债务债权清查公示、债务不实确认条件与坏账确认合法证据、坏账核销处理层面,探讨了债权债务的清查与账务处理的具体执行,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清查;账务处理

农村集体债权债务清查的对象主要为应收应付款与经济组织内部往来款项,其中债权清查包含已纳入内部往来与应收账款的账户、“现金”中已办理结算手续的债权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款项,债务清查则包含金融机构的借款、应付未付款以及各项账户的清查,二者的清查范围皆涵盖账内、账外两个层面。

一、农村集体债权债务清查的主要流程与方法

(一)清查流程

在开展债权债务清查之前,由记账会计与报账员共同针对清产核资实施方案进行确认,以清查截止基准日为时点,确保此前所有结算凭证皆登记入账,重新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账外等各项往来款项,保障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余额记录正确、相符。在保障应收应付款账户余额相符后,工作人员应依照标准分类将账户中的各明细条目进行完整抄列、整合,完成债权债务对账明细表的编制工作。倘若涉及到款项数目较大或存在异议的款项时,则需要重新寻找到在应收应付款发生或结算时涉及到的原始账页与凭证备份,利用复印件展开进一步的核实。在正式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时,还需依照具体债权债务特点进行清查方法的合理选取[1]。

(二)直接询证法

直接询证法适用于内部往来款项户名与账户类型较多、成员集中聚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依照应收应付户名进行直接询证与账务核对。由至少3名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工作人员持债权债务对账明细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往来款项的各个账户、每一笔交易进行询证核实,待确认每笔款项与数额相符后,则需在核对清单上签字确认;当发现存在有争议、无法收回或未达款项时,需要依照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款项的整合分类,结合具体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在完成询证核对工作后需召开民主审议会,结合对账情况完成债权债务清查登记表的编制工作,并连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沟通会议,针对账目不实情况及其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完成债权债务核销申报表的填写工作。对于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应付往来账款,应综合考察时间、距离等因素进行核对方法的选择,以直接核对法为最佳选项;而倘若往来账户中出现某笔账目金额过大、有可能存在争议或差错的问题,则务必要采取直接核对法进行清查核对。

(三)信函询证法

信函询证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单位或个人与常年外出务工或户籍迁出本地的内部成员,借助寄发信函的方式进行往来款项记录的核实。由清查小组成员持债权债务对账明细表,编制与每一个应收应付户名相对应的一式两联的往来款项询证函,一联交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核实,一联则作为回单寄还给清查小组,待债权人或债务人完成询证函的核对确认后,负责在回单处加盖公章并寄回;而倘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核对时发现存在数目不符的情况,则需注明原因并将回单退回。当清查小组收到回单后,以此为基准完成债权债务清查登记表的编制,并连同村务监督委员会针对账目不实、有争议、无法收回或未达的款项进行整理、分类,完成债权债务核销申报表的填写,并针对具体情况寻求有效解决措施。

二、关于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的清查与账务处理的具体执行探讨

(一)债务债权清查公示

依据村级事务管理要求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因此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也应执行公开、透明化程序,将债权债务清查结果进行公示,针对群众所提出的异议与指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核实。针对清查确认后的债务债权事项,应当注明发生时间、金额数目、经手人以及证明人等信息,依据不同信息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到信息化系统中,保障整体债权债务处理过程保持公开透明。在具体公示要求方面,应确保针对清查结果执行三次张榜公示,其公示节点分别为完成债务债权登记后、完成清查结果核对后、债权债务清查结果经由村民代表议定与村务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且保障公示时长至少为7个工作日。在债务债权公示期间,还应当指派至少2名清查小组成员负责在公示榜处解答村民或其他人员提出的问题,针对每一具体问题与作答结果做好书面记录并留存原始资料;倘若发现村民针对某公示条目存在异议,则需要针对相关账目款项进行重新清查审核,直至与原始资料相符为止。

(二)债务不实确认条件与坏账确认合法证据

1.无法收回债权与无法支付债务的确认条件

针对无法收回的债权进行确认,其约束条件主要为三点:其一是由于债务人破产,在依照民事诉讼法完成债务清偿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债务;其二是由于债务人死亡,且未留下遗产、不存在义务承担人的情况下,确认无法追还的债务;其三是在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逾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确认无法收回的债务。针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确认,其约束条件也包含三项:其一是债权人死亡并无法定继承人;其二是债权人歇业且连续2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其三是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

2.坏账损失确认的合法证据

针对坏账损失进行确认,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其一是在债务单位因破产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下,导致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在认定坏账损失时需要提供法院清偿文件、工商部门证明或政府行政決定文件等作为合法证据。在已完成清算的情况下,需在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后,将剩余未收回款项确认为损失;而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则需依靠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证明,将未收回款项确认为损失。其二是在债务人死亡或失踪情况下,应先获取公安机关的证明,待确认债务人无遗产及相关承债人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由社会中介机构认定损失。其三是逾期未能收回的款项,应获取法院判决书或社会中介鉴证书等书面文件,完成损失的认定。其四是逾期未能收回款项超过3年,应获取社会中介机构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完成损失的认定。

(三)坏账核销处理

在进行坏账核销处理时,应当经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核实认定后,上报至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倘若发现造成往来款项不实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的技术性失误,则不被认定为坏账损失,需经由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进行核对;针对清查出的坏账损失,则需要着力寻求其合法证据并进行申报,以便完成核销处理[2]。

三、结论

总而言之,务必要严格依照标准流程、正规方法与规范条件,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债权债务清查与账务处理工作,确保账实、帐表与账帐一一对应,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范围的确定,针对集体资产流失或损毁等问题进行严格追责,将清产核资结果向群众进行公示,进一步为农民切实利益提供完备保障。

【参考文献】

[1]丁永平.债权债务清查与账务处理[J].农村账务会计,2012,(10):7-12.

[2]曹云珍.古县加强城市社区体制改革实施“村改居”试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策建议[J].山西农经,2017,(23):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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