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的警察角色研究
2019-05-31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社区矫正是我国重要的行刑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2012年“两高两部”公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但相关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是矫正主体、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职权,同时对作为行刑制度之一是否应当配备人民警察,以何种方式配备人民警察,其职权是什么,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争论。
一、社区矫正中警察身份认定推力和拉力的辩证分析
针对是否应当在社区矫正中进行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充分看到进行警察队伍建设的推力和拉力、障碍与可行性。
(一)拉力分析
1.从法理上讲,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主导社区矫正的执行相当于行使了行刑权,不利于司法机关体系内部的彼此制约与平衡。刑事司法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环节,公安机关在这一完整的过程中进行案件的侦查以查明案件真相,即警察具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既可以行使侦查权,又能够行使行刑权,同一机关行使同一流程中两个不同环节的权力违背了该流程中各部门进行分工制衡的原则。[1]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高墙之外”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而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高墙之内”死缓以及长期自由刑等监禁刑,这一分散司法行刑机制割裂了行刑权,不利于司法机关专业化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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