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闪婚闪离”时的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2019-05-27王景龙

伴侣 2019年5期
关键词:张兰动产王刚

王景龙

现代人工作忙、压力大、生活节奏快。快节奏使人们的婚姻中出现了不正常的现象——闪婚、闪离。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应当慎重。这里重点谈一谈闪婚、闪离时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结婚买车、买房、购置家具、首饰和衣物,双方都要花很多钱。为此双方父母往往要倾其所有。“闪离”时,财产纠纷是最大的麻烦。这些纠纷如不得到及时处理,势必给社会的和谐带来负面的影响。“闪离”时结婚收的礼金分不分,互赠礼物退不退,陪嫁的轿车以及房产怎么处理?我们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来做分析:

“闪婚闪离”所收礼金分不分

王刚和张兰是一对大龄男女青年。他们的结合,主要是因为王刚父母要求其尽快结婚。为了在春节回家时对父母有个交代,王刚通过网络和张兰结识后不到一个星期就登记结婚了。双方接触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多,没有感情基础。王刚带张兰回家探望完父母归来,第二天就和张兰离了婚,可谓“闪婚闪离”。结婚虽没办酒席,可前来祝贺的亲朋不少,王家收了不少礼金。他们结婚时没有买房,没有买车,离婚时出现的纠纷主要是“礼金”的分割纠纷。

王刚认为,张兰是外地人,在本地无亲朋,结婚来送礼的,都是他的朋友、同事、同学。这些朋友、同事、同学结婚时,他都去祝贺送过礼。他结婚时,朋友、同事、同学来送礼,是礼尚往来。况且有的礼金是结婚登记前送的。为此礼金应属于他个人所有,张兰无权要求分割。而张兰认为礼单上写的是祝贺她和王刚的“新婚之喜”。即便是结婚登记前收的礼金,送礼人也是说送给她和王刚的。既然是祝贺二人的,就应当有她的份。

评析:“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礼金是亲友对新婚夫妇二人的一种传统祝贺方式,其本质是亲友自愿将现金交与二位新人所有,是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是基于对双方的祝贺,很难认为这种赠与是给夫或妻一方的。因此,应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赠与一方有明确表示,礼金是给新郎或新娘一方,原则上礼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发生在结婚登记前,也要看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如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礼金是赠与谁的,尽管接受对象为一人,接受方并非唯一的受赠人,实际仍是双方的。因此,如赠与人无明确表示,那么,王刚婚前婚后接受的礼金张兰都有权分割。

“闪婚闪离”互赠礼物退不退

柳承斌所在的单位要给新婚的职工分房。柳承斌为分到房子急于找一个对象结婚。一次去理发厅理发,他认识了韩小红,为了讨好韩小红,他先后从父母手中要来三万多元,给韩小红买了金银首饰,韩小红答应与其建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双方结婚。但房子到手后不足一周,柳承斌便以韩小红无文化、家居农村负担重等为由提出與她离婚。

因为房子是柳承斌在婚前所得,且登记在柳承斌名下,房款是由柳承斌个人支付的,离婚时韩小红没有分到房子。可让韩小红没有想到的是,柳承斌竟然还想追回赠与她的金银首饰,韩小红是该退还是不该退?

评析:恋人之间赠与礼物退与不退,要视具体情况。依《合同法》第十一章有关赠与合同中的规定,一方送与另一方金银首饰,对于发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人赠与时的心态,一般是基于讨好受赠人或增进与受赠人之间的感情。受赠人答应与赠与人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的物品。如果赠与人赠与的金银首饰是为完成婚礼仪式或者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赠与人的心态是基于相信双方可以长久共同生活,但婚姻关系的迅速解体使得赠与的期望落空,赠与的前提不复存在,则可以要求返还。基于此,柳承斌要求韩小红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银首饰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闪婚闪离”装修的房屋怎么办

孙龙胜是一个来自边远县城的义务兵。为了退伍后能在某大城市里落户,他急于在该城市找个对象当跳板。通过网聊,认识了该城市女青年何晴。与何晴结婚后,孙龙胜如愿以偿,落户到了城里,并在城里安排了工作。上班后不久,结婚不到半年,孙龙胜就以何晴愚笨、不会来事、感情不和为由与她离婚。何晴和孙龙胜结婚用的房子是孙龙胜父母出资八十万元钱买的,何晴的父母则雇人给房子铺地板、吊天棚、刷四壁、安空调,添置厨房设备,花了五万多元。离婚时,装修房屋的费用如何处理?

评析:何晴父母对孙龙胜结婚用的房子进行装修的行为属添附。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该添附属于附合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构成有三个要件:1.必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在不动产上。2.动产需为不动产重要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非经毁坏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同时动产与不动产的结合不能为暂时的结合。3.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关于添附物权法没有规定,按民法原理,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中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非产权人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且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价值小的物与价值大的物混合附合,新物所有权应归价值大的一方,从物与主物附合,新物应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消灭。但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失去所有权的一方适当的补偿。因此,何晴的父母可以要求房屋的所有人孙龙胜的父母适当返还装修所花费的实际费用。

“闪婚闪离”父母给与的房屋轿车怎么处理

齐宏大学毕业来某市发展,进了某机关。但一直得不到提拔、重用。于是他把工夫下在了本单位某局长女儿崔莉莉身上。崔莉莉长得不好看,年近四十也没有嫁出去。正愁找不到白马王子的某局长全家,当然非常乐意。齐宏的父母贷款给齐宏买了房屋,局长为女儿陪送了一辆轿车。

婚后不久,假日,局长开女儿家的轿车拉妻子、女儿、女婿外出旅游,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局长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完局长的丧事,失去靠山的齐宏与崔莉莉“闪离”,去外地发展。离婚时崔莉莉要求分割齐某的房产不成,便以轿车在婚后使用中毁损为由要求齐宏给付轿车款的一半。

评析: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等中的规定,齐宏父亲贷款给齐买的房屋应属于齐的个人婚前财产。局长赠与女儿的轿车应属于崔莉莉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齐宏与崔莉莉离婚时,崔莉莉要求齐宏给付轿车款的一半,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编/伊和和

E-mail:yihehe@163.com

猜你喜欢

张兰动产王刚
动产抵押研究
孝顺的儿媳
这单不能退
张兰:对被判监禁毫不知情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构建
名人读意林
俏江南女老板感叹:“做女人真幸福”
你报我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