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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几点思考

2019-05-16于冰

山东青年 2019年2期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于冰

摘 要:自媒体时代各大新闻媒体借助网络平台以更加迅速高效的方式收集、傳播大量的信息,为社会大众行使知情权提供途径,也对公众人物进行社会监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利益的诱导下,许多媒体为了博取大众的眼球,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窥探、收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最新隐私信息,进行独家报道。更有甚者通过后期剪辑,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大量的不实报道,误导大众,滋生媒体界不良风气。尽管公众人物由于自身的特性,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收到限制,但其作为“完全私人领域”的隐私权也应该与普通民众一样,受到合理的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一、什么是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时期或范围内为大众所熟知并且其行为和言论能产生一定正面或负面社会影响力的群体,公众人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本文主要论述社会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认定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首先,公众人物必须是自然人主体,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包含隐私权部分,如果法人认为新闻报道不实,可主张名誉侵权。第二,公众人物必须是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为民众所熟知的人物。[1] 这种知名度是基于普通民众的认知标准,而不是基于他们对自己的评价和定位。第三,公众人物的行为言论须能够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2] 第四,公众人物的认定要受到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征的限制。例如,地方性公众人物的影响力仅限于地方及周围可辐射地区,在该区域以外的地方不具有公众人物的属性,此外,由于突发性重大事件偶然成为公众人物,在事件影响消散后也不再具有公众人物的属性。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

1. 满足公众好奇心理。公众人物受万众瞩目,因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广泛的影响力,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 与公共利益相关。例如2017年媒体频频爆出某明星吸毒、嫖娼,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作用。因此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也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社会大众,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一定作用。[3]

3. 法律保护的限制性。传统观点认为有权利就有义务,享有更多的权力就要接受更多的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在合理限度内适当向公共利益倾斜,我国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人格权克减”[4] 就体现了其隐私权保护的限制性,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应考虑适当的权利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

4. 与知情权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存在天然的冲突,例如娱乐明星因其备受人民喜爱和追捧,关于他们私人生活的新闻是大众群体所感兴趣的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就更加具有新闻价值和商业价值。媒体报道通常奉行只要符合“公众合理的兴趣”的内容就不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侵害的原则是知情权与隐私权碰撞的表现。

5. 公众人物的自愿性。当前社会的上出现的“流量小花”、“流量小生”是指粉丝群体庞大,受关注程度较高,与其有关的新闻经常霸占热搜棒,能够引起广大反响的人。他们宣传自己方式之一就是对一些行程、私人生活情况进行曝光,以获得广泛的关注,由此他们就自愿的让渡了一部分隐私权,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具有自愿性。

三、如何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

1. 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原则

公众人物私人领域隐私不受干涉。约翰·密尔将人的行为分为“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两种类别,当行为存在与他人的利益有利害关系时,那么这种行为就该受到法律的规制,但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只涉及自己的利益,与他人毫无关联时,就享有不被他人、社会或者公权力的限制。

[5]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有公私之分,在其绝对的私人领域,其隐私权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不得被以任何手段干预。例如在蔡继明诉百度侵权案件[6] 中,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因为提议取消五一节假日事件成为了热搜的对象,网民在百度上注册成立了“蔡继明吧”对蔡继明教授进行侮辱谩骂和猛烈攻击,甚至有人在贴吧中公布了蔡继明教授的家庭住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属于完全私人领域的信息,与蔡继明教授言论无关,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无关,是纯粹的“涉己行为”,必须受到合理的保护。

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拒绝不实报道,恶意诋毁。在现实生活中,无良媒体进行捏造、抹黑公众人物形象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媒体为了获得热度,不顾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将其极其私密的信息进行公开发表。典型的案例就是“香港艺人刘嘉玲早年裸照遭《东周刊》刊登风波”,擅自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披露他人的裸体照片,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因此,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必须制止新闻媒体的这些侮辱性报道。

公众人物私人空间不受侵犯。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7]当前,娱乐圈媒体经常曝出狗仔跟踪明星到其私人住址、酒店客房等图片,网络上也经常流传着一些透过窗户窥探明星生活的小视频,最为严重的是,有些低俗的娱乐圈狗仔甚至在明星的住所安装针孔摄像头,暴露明星的私人行为,破坏了他们私人领域的私密性。

有关公众人物的私人信息不受侵犯。媒体不得擅自曝光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台湾艺人白冰冰之女遭绑匪残害事件”。媒体将白冰冰女儿被绑架的事件进行了报道,使原本绝密的警方缉匪行动公之于众,甚至在交付赎金时,记者不顾人质安全拒不撤退。媒体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白晓燕的死亡。白冰冰之女被绑架的信息属于应当绝对保密的私人信息,尤其还关系到了生命安全的人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严重侵犯了白冰冰的隐私权,给其造成的伤害难以弥补。

2.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具体措施

①立法途径

公众人物隐私权应作为隐私权的特殊情况被规定于法律之中。目前我国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尚且处于空白阶段,我认为在以后修订隐私权的相关条款时,应当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对其范畴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应当确定一个公众人物的划分标准,将不同属性的公众人物区别对待,禁止奉行统一标准,在处理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问题上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尽可能详细的列举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内容,在法律上明确之后可以尽量减少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从根本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救济。

②社会途径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讲,各大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该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坚持道德标准,从事实出发,保证客观公平的对关乎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真实的报道,禁止捏造事实或者主观推测,还事实一个清白。同时在报道的内容里,秉持尊重当事人的原则,禁止使用侮辱性词汇、攻击性言论。既要满足内容真实客观,又要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公众之情的权利,弘扬社会正义。

从公众人物自身来讲,应该提高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有效救济。同时加强自律,加强防范意识。除此之外,公众人物应致力于提高自我修养,尽量用严与普通人的高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拒绝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多做有益于公益之事,传播正能量。

[参考文献]

[1]安金龙. 媒体监督侵犯隐私权的法律控制[D].长春工业大学,2012.

[2]王骁,李秀娜. “周一见”事件引发的公众人物隐私权思考[J]. 新闻界,2015(11):26-29+34.

[3]卓娟娟.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D].青岛大学,2017.

[4]《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

[5]约翰·密尔著,许宝癸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第112 页.

[6]吴丹. 对社会性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问题的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5.

[7]邓婷.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D].中国政法大学,2009.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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