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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校园暴力犯罪治理中媒体的社会责任

2019-05-15黄园

西部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反思重构

摘要:教育、保护、引导未成年人,减少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需要形成合力,发挥集群化、规模化效应。作为信息传播、公众感知和社会各方面沟通的基本平台,媒体起着价值引领、教育示范、创建良好舆论生态的作用。然而,一些媒体追求新闻轰动效应的市场化行为,受利益驱动社会责任缺失,错误地引导着尚处于成长阶段青年学生的价值观、社会行为以及道德标准等理想观念的确立,致使少数青少年价值观、行为观等偏差、脱轨。重构媒体社会责任,应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示范效应、动员功能、社会价值,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媒介环境,是现代媒体发展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媒体责任;校园暴力;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6-0080-06

信息化社会,新闻对人的影响具有全域性、综合性、直接性、客观性,特别是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5G时代的到来,新闻对人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场域将持续向纵深发展、诉求表达不断加强。作为信息传递、消息获取的基础平台,必须重视媒体教育、引导、示范、指示政策的顶层设计和功能的合理发挥,应“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公信力、影响力。”[1]

在意识形态传播和文化传播中,媒体既是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是文化价值的传播者,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的主阵地,也是影响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发展的关键平台。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意味着公民对公平正义、对人权保障的诉求越来越高,参与权、表达权愈发热烈,媒体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在信息高速传播的全媒体时代,主流媒体更应加应当承担起信息传播、舆情导控、教育宣传等动员、示范价值引导功能,及时提供更多真实客观、观点鲜明的信息内容,掌握舆论场的主动权和主导权。然而,部分媒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校园暴力新闻报道中重过程轻结果,重效率轻效果,有的报道内容失真,以及对新闻报道后缺乏必要的舆论应对机制等问题,使新闻报道本身即产生了错误的示范效应,扩大激化了犯罪本身所具有的传染性,甚至作为一种暗示力量,错误地引导了校园舆论文化和在校学生意识形态。这不仅不利于发挥新闻应有的教育、引导功能,反而形成了系列化的维特效应,甚至成为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帮凶。

一、问题的提出

校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防范犯罪难题。从场域上看,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部、校园周边及其校园隶属机构内的暴力性案件;实施行为的主体包括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在校生和非在校生之间的暴力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和后果上看,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暴力实施的程度性更强、实施主体的主观恶意更大、预谋性更强;从行为的发生上看,校园暴力具有集体施暴特征。此外,以语言欺凌、肉体欺凌、网络欺凌、精神欺凌为主要特征的校园欺凌[2],作为校园暴力的衍生形式,也已经成为影响校园安全、威胁校园和谐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破解防范措施。

我国校园暴力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问题的多重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期,校园暴力犯罪的发案率较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生产关系的变革、经济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升级,导致因城市化迅速推进、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口大规模流动迁徙等社会问题而引发的“留守儿童”“不良少年”“问题少年”“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青少年问题逐步出现。

在解决校園暴力问题上,我国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处理方式,并创建了一系列化解机制。作为社会功能体内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媒体在这个问题上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媒体社会责任是针对媒体的动员功能和信息传播功能层面提出的。新闻伦理学视域下媒体的社会责任,强调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功能,主要指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组织,作为公权力的具体执行人,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传播正能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监视环境、守望社会、传承文化等社会功能,具体表现为在报道新闻中独具的示范效应、动员功能和社会价值。媒体在充分报道客观事实,代表各阶层人民群众行使利益表达权的同时,应该做到全面思考、积极引导,在传递事实、选择内容、行使监督权利等层面,应该坚守底线、承担责任、服务大众。

然而,转型时期社会的新闻娱乐化现象造成了媒体信息传播功能和社会责任的偏移,有的新闻报道偏离了报道客观事实、满足公众知情权、保证信息资源均衡等新闻发展原则。有的新闻报道过分强调市场在新闻传播中导向作用的发展理念,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发展模式使媒体在信息传播中陷入了错误行为模式的漩涡之中。一些媒体在校园暴力问题的报道上,存在重视报道事件发展过程,轻视结果;重视新闻效率,轻视引导效果;报道内容失当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媒体为了达到新闻的轰动效果,甚至不惜用暴力、低俗等方式娱乐大众,毫无底线,有闻必报、缺乏考证、过度报道、侵犯隐私,等问题不容忽视。此外,少数媒体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大肆渲染和生动形象的描述,深化了报道的指示和指引作用,为潜在犯罪人提供了一种“犯罪指南”和“教科书”式的行为模式,为未来同类犯罪创设环境、提供学习条件。

因此,重构媒体的社会动员和舆论导向功能,通过提升媒体的社会责任,实现新闻报道在报道客观事实和引导指示中的平衡,发挥好社会暗示和示范效应,是防止如校园暴力高发、频发,以及可能引发的维特现象在校园蔓延的有效途径。

二、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报道存在的偏差

新闻媒体的核心价值和正效益在于强大的社会监督功能,在维护和维持民主社会正常运转中独具价值。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通过提升媒体的社会治理能力,有助于实现监督并问责,促进社会获得更多的理性和进步的机会,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然而,媒体在回应社会需求、发挥监督功能、实现权力制衡的发展中,同样存在示范效应和媒体正效益间的价值冲突。正如丹尼斯所言:“新闻的权力和自由并非是唯一的权力和自由。新闻自由的权力优势与社会治安的权力有抵触,有时也会与个人权力,如同个人隐私权和要求公正判决的权利发生冲突。”[3]

(一)案件报道重过程轻结果

以法律为代表的制度规范的教育、示范、引导功能,决定了在对青少年犯罪的认知和管理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社会效果,要探寻引发犯罪现象的深层原因,积极寻求解决路径,从而为未来的行动者提供行为模式和行动指南,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冲突,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犯罪。校园暴力事件的高发,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问题引发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然而,为了片面迎合受众需求,满足公众喜好,有的媒体在校园暴力案件报道中,往往将报道主体和资源集中于对案件经过的报道,并最终形成重过程轻结果的报道文化。

媒体重过程轻结果的报道文化与受众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关注点直接相关,在整个报道过程中,有的媒体对案件与法院审判相关的报道,有时甚至超过了事件整个报道的50%。大众在知识获取习惯中逐渐形成的娱乐性和消费性心理,使其在接受信息时更偏好关注具有新闻性、轰动性和鲜活性的信息,而校园暴力案件过程性新闻报道几乎可以全面覆盖此类信息。例如,校园暴力案件的动机复杂多样,但均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矛盾、家庭矛盾、人际矛盾基础之上的。具体而言,有些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缘于施暴者长期遭受的精神、肉体的双重凌虐,属于面对暴力的暴力反抗;而有些原因则是暴力习惯的延续;更多的原因则是长期积累的复杂人际关系纠纷的集中爆发。从新闻性、娱乐性的维度看,施暴主体长期以来所遭受的精神、肉体凌虐,显然更加有助于激发受众的好奇心、猎奇欲,提升新闻报道的商业价值。因此,媒体多从各个视角、各级层面出发,对校园暴力案件进行持续报道,促使事件不断发酵,而此类为取得社会效应和舆论效应而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多使公众形成先入之见,激起社会公众的非理性情绪,甚至产生“舆论审判”或“情感审判”,导致舆论倒逼司法,最终无法发挥大众传媒应有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价值。不仅如此,由于媒体本身,特别是自媒体所具有的强烈的引导功能,在舆论的强大攻势下,由于重过程轻结果的报道倾向,受众往往丧失理性判断,缺乏深入了解案件真相、还原事实的初心和耐心,对受害人以及施暴者造成“二次伤害”。此外,由于媒体重过程轻结果报道文化对犯罪事实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的忽视,以及教育引导功能的缺失,也不利于校园暴力的施暴主体重塑自我,未来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回归学校、回归家庭。

(二)案件报道重效率轻效果

时效性是新闻传播的重要价值属性,在新闻领域,掌握了报道时效,就相当于掌握了报道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在商业利益驱动下,有的媒体特别是自媒体常出现片面追求报道效率,以短平快的方式不合理地介入案件,未经核实便随意报道的重效率轻效果问题。

校园暴力案件的报道独具特殊性。一方面,由于校园暴力的涉案主体几乎均为未成年人,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社会矛盾、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甚至影响其未来发展。另一方面,校园暴力案件报道具有一定的教育示范效应。从理性经济人及利己角度看,在校园暴力案件新闻传播过程中,绝大部分受众主体恰恰是生活在校园中的未成年人本身,由于教育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的相似性和相关性,这一群体往往在校园暴力类新闻发生后,更偏好关注新闻内容本身,以及学校、社会、家长的倾向和态度。因此,媒体在此类新闻报道过程中的教育、示范功能性更强。

然而,受新闻时效驱动的各类报道,在报道中往往缺乏深入的挖掘和追根溯源性的理性分析。在校园暴力案件报道中,媒体常出现不合理归因、不合理谴责和不合理评判等急功近利式的失实性新闻报道。不仅如此,在一些具有轰动性社会效应的校园暴力案件中,部分媒体甚至出现了全盘否定主体人格,将引发案件的全部原因和危害后果全部归因为某个人的倾向。这种缺乏系统论证的群起而攻之的媒体效应,不仅不利于犯罪主体认识错误、反思行为、道歉忏悔,而且对其未来成功回归社会、回归学校、回归群体、回归家庭设置障碍,同时也向公众释放错误的信号,使公众失去理性剖析事件原因的动力,放松对类似案件的防控意识,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缺乏教育示范效果。

(三)报道内容失当

内容客观、真实、鲜活、有效,应当是新闻报道的应有之意。校园暴力案件背后的原因具有相对复杂性,某些案件的作案手段具有暴力性、极端性、残忍性,受害主体具有特殊性。由于此类案件高发、多发,导致大量案件累积,并呈现出一定的可复制性,受害主体单一、作案手段相似、案发原因雷同。因此,此类案件的报道虽然具有教育示范引导功能,却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报道的新闻价值。

为了挖掘校园暴力案件所谓的新闻价值,部分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甚至出现报道内容失当、失真、主观、偏离新闻本身等问题。例如,在校园暴力案件报道中,个别媒体大量报道与案件无直接利益相关的主体,如受害者家属、受害者亲友和施暴者家属、亲友等。有些媒体甚至不分昼夜、不顾真伪、不论因果,持续追踪报道与案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使他们陷入网络舆论围攻的泥潭之中,身心受创。此外,个别媒体将受害者的受害经历不断放大、重演,使受害人陷入“二次创伤”,一些受害主体甚至因此陷入抑郁状态,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精神类疾病,失去进行正常社会生活的勇气。

三、校园暴力犯罪治理中媒体社会责任的缺位

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当前已经进入全媒体时代。大众媒介也独立形成一个场,但却是一个与政治场和经济场密切联系的场,是受制于政治权力和商业逻辑的场。同时,受自身结构的限制,媒体受环境趋势形成了“外场”后,同时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对其他场施以控制力的场。制度环境的变化,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环境的刺激,如果“外场”与“内场”间的调和不足,就会产生媒体失范现象,部分媒体背离与漠视社会责任,导致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庸俗新闻、低俗新闻等大量产生,媒体不再是社会道德的卫道士,而更像是物质利益的传声筒。校园暴力案件报道中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具体体现在:

(一)社会动员功能偏移

当下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需要媒体强化社会责任感,传播客观、真实、有效信息,提升营造社会良知、宣传正确的意识形态、进行舆论监督與舆论引导等动员组织功能,搭建“政府—媒体—社会”有效合作的治理框架。然而,媒体的经济属性决定了新闻出版行业在面临日益严峻的竞争和利益化驱动时,关注重点和新闻触角必将越来越受制于受众。媒体经济利益的获取,正是通过满足受众的需求,最终实现自己受益的最大化。而以娱乐并迎合受众而组织的新闻活动,必然导致媒体社会功能偏移,放弃集中关注公共利益,违背新闻报道的本质要求。

在经济效益的诱惑下,有的媒体不能有效处理权利与义务、国家利益和个人得失、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间的关系。市场化运营机制导致在利益和名誉的双重诱惑下,一些媒体利欲熏心,以挖“爆点”,查“隐私”,利用极端言论和炒作“搏眼球”,从中攫取利益。部分媒体在引领文化、传递知识、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更是错误地引入了威胁青少年成长的暴力文化,以更加生动形象的形式加快“嗜血逻辑”的传播速度,给校园文化建设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威胁校园稳定。

(二)示范效应错位

宣传传统文化,引领先进文化,引导社会主流价值,为人类社会的进步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是新闻导向价值的本质属性。然而,在市场经济时代,有的媒体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直接导致了示范效应的错位,媒体所具有的教育功能、传播功能、引导功能被功利、利益、效益所取代,一些媒体甚至不惜以降低社会公信力为代价换取短暂的经济效益。

媒体失范效应的错位,最直接的后果是校园舆论、价值观以及学生行为的错位。以电视媒体为例,一些法制类节目为了提高收视率,大肆报道犯罪情节、侦查情节、恶性情节、犯罪心理,对其详尽地加以还原并展示,甚至临摹案件,对盗窃的具体方式,对杀人以及杀人后的处置等进行详尽演绎,来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这种丧失了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的做法,与新闻媒体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在媒体错位的示范下,一些学生价值观偏离、错位,认为通过观看电视节目,就掌握了犯罪的技能,并具有了逃避惩罚、自我保护的反侦查能力。通过对媒体报道的既成犯罪模式的模仿和学习,在校青少年犯罪时内心的恐惧,以及犯罪后法律惩戒的威慑力,已经在其心中大打折扣。他们天真地认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凭借从电视节目中习得而来的技能和反侦查措施,轻而易举地逃避法律的制裁。此外,一些天性单纯、体质弱小、思想纯洁的在校生,最初和犯罪的“接触”就是来自某些普法类栏目,对校园暴力的认知经历了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不敢为到大胆为、从惊慌失措到从容淡定的心理历程。媒体错误的引导致使思维方式的错位,一些学生在施暴前,甚至对犯罪地点的选择、作案目标的选择、犯罪手段的实施,以及犯罪后如何规避惩罚等方面制定了详尽而周密的计划。而施暴者通过“学习”获取施暴技能,以及犯罪发生后攻守同盟的制定和事前威胁机制的设定,使受害主体在遭遇欺凌后,极易在理性选择的支配下,主动放弃寻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防控校园暴力案件越发复杂和困难。

(三)社会价值缺位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媒体实现社会价值的根本途径,也是媒体传播真实、客观、有效信息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从中长期发展战略上看,媒体社会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建设,实现国家发展和媒体发展的共赢。然而,从短期看,却是以让渡个体利益求得集体利益为代价的。选择更多时间播放有益于繁荣或促进青少年发展的公益类节目,就必须承担短期内减少个体预期收益的代价。受媒体市场经济化和高强度竞争机制的制约,以让渡经济效益为基础的媒体社会价值实现,使媒体陷入两难,并直接导致某些媒体社会价值的缺位。

制作弘扬社会主旋律,指引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纪录片或电视类节目,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低成本、娱乐化的制作,不仅会获取到高额的回报,而且更容易迎合受众需求。为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获取最大化的自身利益,互联网企业偏爱低成本、高收益的影视作品。如近年来某网站连续引进四部以叙述“嗜好打架的不良学生间血腥、复杂的帮派之争”为主要故事情节的影片《热血高校》。该影片宣传的英雄主义、兄弟感情等价值形态,不仅巩固了一些在校生既有的拉帮结伙、“英雄”崇拜的观念意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为暴力解决同学关系、以暴制暴的行为提供了合理化释义。

四、校园暴力犯罪治理中媒体社会责任的重构

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将媒体发展引入了全新的时代,“全媒体不断发展,出现了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在、无人不用,导致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的挑战。”[4]全媒体的发展改变了舆论生态、媒体格局和传播方式,信息无处不在、新闻无处不在、影响无处不在。而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模仿性或传染性,即通过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模仿,实施犯罪行为。正如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哈丁·萨瑟兰所言:“犯罪不是通过遗传获得的,而是学习得来的;是在与别人的交往中相互影响学会的;犯罪行为的这种学习不仅包括学习技巧,还包括学习动机、冲动、合理化和态度的特殊倾向性。”[5]163全媒体时代,媒体在新闻传播中的错误示范,以及由此形成施暴主体间的相互模仿和传染,极易造成校园暴力案件的高发、多发,而且使欺凌手段多样化、极端化、恶性化,特别是有暴力倾向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施暴者,对未来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在犯罪传染机制中,媒体社会责任的失效直接导致模仿样本的广泛传播,扩大了传播的传染源。因此,平安校园综合治理建设进程中,应重构媒体的社会责任体系。

(一)构建舆论导控体系

媒体是实现政治沟通、政治参与,构建政治信任的桥梁和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不断提高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4]在“政府—媒体—社会”治理框架内,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构建积极的舆论导控体系,创建和谐的媒体关系,是政府职能发挥的关键。

新闻媒体行业发展在注重经济绩效的同时,应构建科学的舆论导控体系,加强正面宣传教育,示范正向人格,及时提供客观真实、观点鲜明的信息内容;注重媒体的教育示范意义,树立正確的舆论导向,掌握舆论场的主动权和主导权,传播正能量,以科学的方式、恰当的手段、正确的舆论引导在校青少年健康成长。首先,发挥政府的宏观导向作用。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媒体发展的监管者,政府应继续坚持并完善以“限娱令”为核心的媒体监管机制,弘扬主流意识形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方面,政府应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提供更多、更广的发展空间,主动地应对新闻改革发展中的竞争不够、空间不足等问题,使主流文化、传统文化、科学知识等具有教育、引导意义的产品,更好地为更多的观众服务。另一方面,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在战略发展层面上,坚持正确的引导和合理的规划,统一强化监管职能的同时,发挥好宏观调控的指引价值,在电视综艺节目以及电影中,有意识植入能够产生积极影响的故事情节或价值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价值观和世界观,最终确立的正确价值观。其次,树立信息源头把关意识,推进监管活动前置。国家职能机构必须牢固树立把关意识,加强信息传播具体内容及方式的审核,坚决杜绝可能影响在校生成长的暴力信息、庸俗信息、低俗信息、虚假信息等在学生中的传播和扩散,从源头上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第三,发挥“名人效应”的正面导向功能。发挥榜样的力量,发挥正向引导示范作用,立标杆树典型,挖掘新闻人物的励志故事、成长经历等,做好主流思想、奋斗意识的正确引导。最后,坚持移动优先的融合式发展规划。在构建舆论导控新体系时,主流媒体应主动借助移动传播,占据舆论引导、思想引导、文化传承、服务人民的传播制高点。适应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发展新需求,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升媒体的影响力和导向力。

(二)完善报道底线新机制

坚守底线是新闻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基础。底线是事物发展的最低限度,底线思维是以一定的底线为基础,在事物发展进程中引导其向目标方向发展的全面的、辩证的科学思维方式。要坚持底线思维,“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事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掌握主动权。”[6]288作为科学系统的思维方式,“媒体报道”同样要坚持底线思维。

新闻媒体在享受改革红利的同时,必须制定新闻报道底线规则,完善报道底线新机制。新闻媒体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坚守底线,平衡好新闻报道中必然产生的价值冲突,完善信息传播、社会观察、舆论引导、知识普及、舆论提供和消费促进等社会功能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遵守信息傳播的根本规则。在报道的各个阶段,都要明确报道内容、报道形式、报道深度以及报道底线,同时要兼顾新闻报道的教育属性和经济属性,平衡好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收益和成本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三)重塑传统文化传播的全新模式

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脉,是人民群众的精神家园,是国家进步的软实力。新闻媒体应担当起重塑道德宣传、扩大传统文化学习的社会责任,要利用新媒体优势,加强传统文化宣传,发挥传统文化的示范效应,开启媒体校园文化、青少年道德宣传的全新模式。

在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同时,传统新闻媒体要重视与新媒体平台的结合,深入实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程,重塑新闻媒体的道德宣传功能,推进传统文化进校园、入课堂,复兴传统文化的民意基础,打牢传统文化的根基。新闻媒体在追求深耕式创新,挖掘新题材、新内容、新观念的过程中,应重视与创意行业结合,利用视频艺术和交互技术,创造性地呈现传统文化,制作反映传统文化题材的记录片、宣传片、综艺片、话剧以及影视作品等,通过对传统文化多形式的再现,培育在校生的文化自信,消解暴力思想滋生的土壤,增进学生与学生间、师生之间的平等、和谐、互敬、互爱,从而遏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媒体自律

在法治社会,公民的自由表达权是受法律约束的。在全媒体时代,新闻媒体和以公民为中心的自媒体在信息传播和报道事实的过程中,必须加强自律,主动权衡好多种价值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在新闻传播中“负好责任”。

首先,构建媒体人自律机制。作为国家层面新闻传播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应该坚守底线,要培养新闻传播的自律意识、规则意识。在完善自身业务规程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培养专业精神,坚持正面、积极地报道信息。媒体队伍建设决定着媒体工作的未来。客观、公正、满载正能量的新闻工作队伍,不仅是推动信息传播的主体力量,同样是营造充满正义、和谐友善社会环境的核心。强化媒体自律,首先要强化媒体人自律,通过构建完善的媒体人自律机制,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导控,促进“以自律换取自由”,构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道德标准体系,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以制度规范职业行为。第一,鼓励客观真实的报道。新闻工作者要努力寻找并积极报道事件真相,对未经证实或消息来源和渠道不明的新闻,必须慎重报道,避免误导性报道而导致受众形成“先入为主”的错误认知。第二,合理权衡利弊得失。在校园暴力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中,不应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对受害人造成二次心理伤害,努力将伤害降到最低。第三,独立行动不偏袒任何利益集团。全媒体时代,任何有失公允的新闻报道,都可能引发舆情,引发公民对政府、对各职能机构的信任危机,使事件陷入失控状态,给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媒体人在报道新闻的时候,应坚持公正、客观的基本原则,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偏袒任何利益集团或个人。

其次,积极创建媒体行业自律机制。媒体行业自律机制是保障媒体良性发展,正确引领社会价值观的基础。在防止公权力过度干预、限制新闻报道的同时,必须加强行业自律,构建监控机制,加强对行业监督、新闻源的监督,在对公众服务的同时,对公众负责,并对自己的新闻行为负责。特别是在报道校园暴力犯罪类案件中,对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具有伤害性的新闻,应主动避免使用淫亵、不雅或煽情类语言,在报道时应避免绘声绘色地描述作案过程,以及所采用的作案手段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除非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否则对此类新闻,应低调处理。

五、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与党和人民同呼吸、与时代共进步,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真理、宣传党的主张、反映群众呼声,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中华文化传播的主阵地,青少年思想、行为形成的重要思想域,新闻媒体必须完善社会责任治理,坚守责任,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在传播内容选择和传播方式处理中,积极、全面引导在校青少年的认知、生活和学习,创造健康的舆论氛围,为阳光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DB/OL].光明网. 2017-11-2.

http://topics.gmw.cn/node_115074.htm.

[2]黄园,高云赤.校园暴力的防控路径探索:基于多中心治理的思考[J].公安研究,2017(11).

[3](美)梅尔文·德弗勒,埃弗雷特·丹尼斯.大众传播通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4]习近平.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DB/OL].

http://bbs1.people.com.cn/post/129/1/2/170790839.html.

[5]董士昙.犯罪学[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10.

[6]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黄园(1986—),女,吉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警务情报管理与应用。

(责任编辑:薛耀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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