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的立法规制
2019-05-13杨冠云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民用无人机行业在近年来异军突起,无论是社会生活,抗灾救援,科学探测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民用无人机逐渐普及,在生活多元化的时代,他们成为人们手中一个瞰世界,观天下的“利器”。同时我们不难注意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诸多民用无人机领域所凸显的法律问题是前所未有的,从立法规范到执法规则到守法准则,从权利享有到责任承担,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也为我们的法律制定提出了新要求,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正亟待建立。
关键词:民用无人机;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67-01
作者简介:杨冠云(1996-),男,汉族,辽宁鞍山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民用无人机领域立法现状
(一)民用无人机法律属性
首先,我們要界定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民用无人机?根据民航局飞标司《轻小型无人机管理规定》,无人机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其中,民用无人机由民航局统一管理,军用无人机由军方统一管理。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航空器属于特殊动产,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民用无人机是否属于航空器这一法律属性不明确,所以导致在出现因无人机造成的法律纠纷时,适用何种法律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二)立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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