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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婚姻家事中发挥的作用

2019-05-13谢婉茹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婚姻法

摘 要: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作为大框架下有统领作用的公法,却有一部专门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足以证明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婚姻法调整家庭中的各种关系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入手说明法律在婚姻家事中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关系;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48-01

作者简介:谢婉茹(1998-),女,汉族,山东罗庄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我们都知道,我们的行为处于法律的监管之下,无论哪个方面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且法律对我们每个人都适用。而在日常的婚姻中,家庭中的夫妻關系,亲子关系可以说是小家庭里比较内部的关系。然而,社会由一个个小家庭组成的,由婚姻和血缘关系组成,是一种基于伦理关系组成的社会团体。所以法律总体系下的部门法——婚姻法就将小家庭的私密关系也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下。古代时,由于女性地位低下,男尊女卑思想盛极,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和命令也成为理所当然,甚至觉得接受殴打也是女性的“义务”。而女性也是奉行“丈夫至上”的思想,所以很少会有女性的反抗,这就更助长了家暴行为的进一步恶化。人的劣性使得这种情况屡见不鲜,直至如今的新时代也是还会存在这种大男子主义。

从50年代到80年代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从一开始只是确立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观念,到确立更加尊重个人真实意愿的观念,再到新婚姻法更高一层的确立了新兴的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婚姻家庭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情形的产生,法律也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不断完善,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在夫妻关系中,本该互负忠实义务和扶养义务的男女双方,总会出现一方不能坚持操守,专一夫妻生活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卖淫嫖娼、遗弃对方等。

重婚者即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其中不免触碰到了法律底线,违背了一夫一妻制这一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有些人也会钻法律的空子,有配偶者不与他人结婚,而只是与他人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这样也不构成重婚罪,只是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伴随第三者的出现,就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包养关系。不仅有可能存在夫妻财产被过错方转移的情形,还有可能出现一些人身的伤害,对于原配和第三者都是一种伤害,最后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尚书》中就已经有记载的通奸者的严厉的惩罚后果,从唐代至清代的法律中也能看出对通奸的处罚之重。但在如今的现实生活中,通奸已经不会再受刑事处罚,男性一直以支配者自居,为了自己的利益,享用他人的“性资源”,忽视了对受害女人的伤害和保护。卖淫嫖娼,主要是嫖娼者通过金钱来交易性行为的活动,嫖娼者没有性别的限制,嫖娼的行为更是不限于异性之间。嫖娼者的行为不仅可能会伤害卖淫者,嫖娼者的配偶也会认为自己的性能力受到了侮辱,自己的人格受到侮辱。而嫖娼者因嫖娼引发的问题又是不可计数,比如性病的传播,嫖娼对象为幼女的直接构成强奸罪等等。恶意遗弃更是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之一。夫妻之间不愿意互相扶助,共同生活,甚至有有饭不给吃,有病不给治等的虐待行为,更是加剧了夫妻关系的终结。其中严重的行为更是违反法律构成犯罪。就这种种的行为,稍加严重的就会触及法律的边缘。如果法律不能处理好夫妻关系中衍生的问题,那么家庭就分崩瓦解,社会何以发展。

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血缘关系发生的关系。其中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平常所说的私生子女)。自然血亲的关系,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如同古语所说的血浓于水,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是不允许解除的。非婚生子女是尚未结婚时所生的子女或者有配偶的一方与第三者所生的子女,但过错在于父母,我们不能把父母的过错强加在子女身上。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被认为生下来就是个错误。所以法律也认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对于继承财产的时候,二者也是具有相同的继承权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所有的婚生子女都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利,继承时往往会出现不平均分配的情形。基于社会中自始以来对非婚生子女的偏见,所以很多非婚生子女也不强求与婚生子女继承同等的财产。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体包括因收养而产生的收养关系和父母再婚后的重组家庭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导致相互抚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男女双方的合法结合是婚姻,许多的结合继而许多的婚姻出现,许多的繁衍继续。家庭中不仅是夫妻的相互扶养,还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相互的用心帮助是家庭更幸福的秘方,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保护家庭不受到侵害。家庭中关键的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因为财产和地位等等引发的问题和战争,如果法律不做出限制和保障,可能还会引起人身和精神的伤害,不利于社会中正能量风气的传播。所以法律出台专门的婚姻家庭法来保障婚姻家庭这个社会的组成细胞。

[ 参 考 文 献 ]

[1]夏沁.婚姻家庭本质与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8.

[2]王明富.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实现[J].内江科技,2016.

[3]赖传祥.论重婚的若干基础性法律问题[N].云南大学学报,2002.

[4]刘星.西窗法雨[M].法律出版社,2013.

[5]张芸薇.浅谈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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