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业方法案件的可专利性认定
2019-05-13吴倩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吴倩
摘 要: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涉及巨大的利益,其可专利性的认定也一直是审查的难点。本文从分析商业方法的专利特点入手,结合实际案例阐述此类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的界定以及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标准。
关键词:商业方法;客体;新颖性;创造性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43-01
一、商业方法专利特点
商业方法的外延非常广泛。我国对于商业方法这一概念在《审查操作规程》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
二、商业方法申请的审查方式:
(一)适用法条
1.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审查对象为整个申请文件,即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附图)和说明书摘要。申请文件中只要存在违反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内容,都是不允许的。
2.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一项技术方案应该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
3.专利法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在我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与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但在专利法第25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列举了五种不可专利的主题,其中第(二)项即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