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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盟的退出机制

2019-05-13李永权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自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其第50条成为欧盟成员国申请退欧的唯一法律依据,在英国作出退欧决定之后,这个无例可鉴的程序该如何开展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条文规定了成员国退出欧盟的权利、开展流程、时限、批准要求和再加入要求五个方面,但也正是由于其细节不明等问题,令退欧之路变得艰涩难行。

关键词:里斯本条约;欧盟;英国脱欧

中图分类号:F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38-01

作者简介:李永权,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自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欧盟条约》正式生效至今,欧盟已走过了16年的发展里程,各成员国由最初的经济实体逐渐过渡到经济政治实体,令欧盟一跃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竞争力、融合程度最高的一体化联盟,有着无可比拟的“超国家性”。然而欧盟终究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历史文化等不尽相同,定有不同的政治立场与利益追求。故碰撞与纷争便不可避免,即使被奉为国际合作之典范的欧盟也同样如此。

随着近几年金融海啸、欧债危机、难民政策、恐怖主义等问题的持续发酵,负面影响难以消弭,欧盟成员国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日渐浮现。英国的“脱欧”公投毕竟只是其国内事务,并不会立即产生退出欧盟的效力。要想彻底地退欧,除了要脱离经济上的依赖,法律层面上的完全脱离才是至关重要的。

二、《里斯本條约》中的“退欧指南”

正如英国当年申请加入欧盟的过程一样,“脱欧”过程也绝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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