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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之完善

2019-05-13李祎璠李恩民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范围法定继承

李祎璠 李恩民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家庭规模、人口及家庭成员关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将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完善为符合我国国情、社会条件、人民情感和家庭情感的法律,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30-01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相关概述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概念

在法律适用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获得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权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继承人是能够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享受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也就是继承法规定的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范围[1]。

(二)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

我国关于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采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的依据模式[2]。

1.婚姻关系。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出发来看,婚姻关系存续的双方天然地享有相互之间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我国的实际立法情况来看,配偶的相互继承也是法律价值判断的结果,是一种赋予双方利益的权力。当其中一方配偶去世时,另一方配偶需要继续履行家庭职能,因此配偶当然是对方的合法继承人。

2.血缘关系。

人类文明的传承离不开血缘的延续,人类历史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血缘的延续,从人类的个体而言,血缘的延续甚至可以理解为自我生命的一种延续。血缘关系越近,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上和情感上的联系就越紧密。遗传的继承主要在血缘亲属之间传递和传播,有血缘关系的人们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相互依存,这符合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

3.扶养关系。

除前述的两种关系以外,对于遗产的继承還可能出现下面这种情况,即存在相互的生命支持或单方面的生命支持而产生的既定抚养关系。在我国的《继承法》中第12条与我国出台的《继承法意见》之中的第20条均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为这种扶养关系的继承提供了最为关键和基本的理论支持[3]。

二、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和不足

(一)关于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涵盖四类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二代血亲:子女,父母,亲兄弟姐妹。再是三代及三代以外血亲:三代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以外血亲主要指以代位继承身份参与继承的其他晚辈直系血亲。最后是配偶及血亲以外的继承人:儿媳、女婿。

(二)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不足

1.法定继承人范围整体过窄。

中国现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对较小,由于计划生育的长期影响和家庭价值观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没有合法继承人和遗产继承遗失,这与要求无条件保障普通人的法定所需个人财产的原则是相反的。其次,中国的社会养老金仍处于起步阶段,有旁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在物质和情感支持方面更为常见,但是他们的继承权却被排除在外,这不符合现实生活,也不符合中国传统习惯。

2.法定继承人范围局部过宽。

我国的合法继承人范围普遍较小,但在总体情况狭窄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局部偏大的情况。在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问题上,本文认为赋予继亲属之间以法定继承权不甚合理,即便是通过形成扶养关系来进行限定。在代位继承制度的问题上,代表权说的主张本身并不严谨存在着漏洞,但是与我国的社会现实情况不相符合。

三、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的完善

(一)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基于以上暴露在中国现有法人继承人的范围的种种缺陷和对中国社会现实的理解,本文建议将以下血亲列入继承人范围,具体血亲的范围包括甥侄子女;叔、伯、姑、舅、姨以及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二)取消尽了贍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法定继承权

给予了老年人关怀,在劳务服务中给予多数精神关怀和大多数物质支持的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可以通过继承遗产的酌情主张充分实现利益的平衡,还可以根据姻亲的特殊身份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供额外的宣传和推广。

(三)取消构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的合法继承权

从确保家庭再生和家庭财产继承的角度来看,彼此之间是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可能会对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考虑到公平合理,不能完全否定他们对遗产继承的全部权利,还应当酌情予以保护。

(四)纠正代位继承制度的法律性质和范围

现行代位继承背后的法律性质应当修改为固有的权利,代位权应该自愿放弃继承这一事实并不能阻止代位权的发生也被列为触发其发生的原因。如果中国不给予子女和晚辈直接的血缘家庭继承地位,则必须在不影响最终效果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代位权。

四、结语

继承法的修改必须注重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此外,既要对整体的体系加以考量和把握,也要坚持法律体系内部协调与统一,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 参 考 文 献 ]

[1]吴婉瑜.浅析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J].北方经贸,2018(08):67-70.

[2]刘学.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17(13):255.

[3]杨震.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历史检视与当代修正[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1):16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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