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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解读

2019-05-13冯慧琳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近几年来,各地法院不断有丈夫起诉妻子要求赔偿,理由是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那么,妻子的行为是否对丈夫的生育权构成侵害呢,丈夫是否有权基于此请求妻子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合理。本文重点分析以上三个问题。

关键词:妊娠生育权;侵权赔偿;婚姻法解释三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5-01

作者简介:冯慧琳(1992-),女,土家族,贵州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

一、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的生育权

钟涛(化名)和张悦(化名)夫妇,张悦在怀孕七个月后,未经钟涛同意,擅自终止妊娠,钟涛起诉张悦,侵犯其生育权。那么张悦是否实质性地侵害到钟涛的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女性有不生育的自由权”,而其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规定了所有公民享有生育权,两者看似冲突矛盾,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尽相同,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意在说明公民的自由生育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预,其中就包括男性的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以及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的生育自由。而与此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重在对妇女的权益的特殊保护,是相比較于男性的生育权而言的,其原因是男女双方生理和心理等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女性在生养子女上相比于男性普遍承担更多,因此对于女性的保护应该是优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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