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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效辩护制度

2019-05-13高建涛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近期杭州保姆案代理律师党琳山在开庭过程中因对法庭行为不满拒绝辩护并直接退庭的行为在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这一事件背后暴露出我国辩护制度尤其是刑事辩护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有效辩护制度是加强人权保障、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它的实现需要从制度、律师及司法机关层面共同发力。

关键词:职权主义;辩护权;有效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3-01

作者简介:高建涛(1993-),男,汉族,河南信阳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长久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主要采用职权主义构造模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掌握着国家公权力,占据着诉讼的主动权,这使得辩护人为当事人抗辩时往往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原则又导致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往往配合多于制约,而摄于司法机关的权势,辩护人的辩护多流于形式,很难真正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为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我国把建立有效辩护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点,加大对辩护权保护力度,以期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有效辩护,不同学者对其理解不同,在具体侧重点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刘广三认为有效辩护是程序性问题,是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的具体制度,和无罪判决并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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