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2019-05-13付琳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仅从法条来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在排除方面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凌乱,落实到具体的行政诉讼程序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用性不可控、存在制度漏洞和管理盲区。具体问题表现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过于简单、缺乏信息手段有效监控、缺乏对搜查扣押的司法监督措施、行政机关执法监管不够、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监督非法取证行为的障碍重重等。针对这些现状我们进行分析并列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2-01
作者简介:付琳(1995-),女,黑龙江长春人,黑龙江大学,硕士。
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系统和不完善的现状,我建议应采取“原则加特殊规定加惩罚措施”三位一体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完善原则性的规定
(一)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做出明确详细的具体说明。建议对行政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有三条想法,一是由国家最高法律机构牵头,[1]综合以往规则的适用情况,综合各部门对此方面的好的做法及规范规定,制定统一的规则,使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则性规定更加完善,更具有针对性;二是采取全民网络征集建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规则进行完善补充,使其更具有实际意义和具体操作价值;三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自身国情实际,具体分析。全面完善的规则会使行政机关人员非法手段及行为更具约束力,进而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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