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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9-05-13杨曼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修改婚姻法

摘 要:婚姻越来越成为现在社会的热点问题,不断有新闻报道婚姻中的问题,例如重婚、假婚、婚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等。本文从婚姻法修改的几大重点问题出发,针对重婚问题、无效婚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入手,希望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并且希望婚姻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促进夫妻生活更加的美好。

关键词:婚姻法;修改;夫妻问题;问题研究与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0-01

作者简介:杨曼(1985-),女,布依族,贵州都匀人,文学学士,任职于贵州省都匀市农村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民商法。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于新修改的婚姻法都有许多自己的见解,婚姻法的修改并不是说明传统的夫妻概念是不对的,而是我国根据现在婚姻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夫妻间的生活。我国新出台的婚姻法,是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对家庭、婚姻的关系作出较为合理的调整,并且婚姻法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笔者对“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探讨”的研究,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重婚问题

我国婚姻一直都不允许重婚,并且对于重婚有明确的定义“在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结婚的视为重婚”,我国现在许多人都钻法律的空子,许多人不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以夫妻的名义进行非法同居,甚至有的在生育儿女后仍然不去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并不能以重婚罪进行定罪,但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规定。因此,国家为了防止这种行为的出现,修改了婚姻法,并对婚姻法重新进行定义,为了防止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并且这种行为是十分不负责任的,决不能被姑息。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1)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骗取结婚证,这时非法的婚姻关系即为成立,构成重婚罪。(2)行为人一方或双方有登记结婚,但在不告知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又一次进行登记结婚,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并且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这种行为应该被法律制裁。

二、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许多夫妻在离婚后往往会因为财产如何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这就是夫妻间财产划分不清。夫妻在结婚前应该到相关部门做好财产公证,这样可以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并且对夫妻双方的利益来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婚姻中的财产大多可以分为两种: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私有财产。这些财产应该在夫妻双方结婚前到有关部门进行财产公证,具体划分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应当以双方的共同约定为主,以法律为辅。

在财产划分时,固定财产是很难划分的,尤其是房产。现在很多人仍然以为,在房产登记后付完首付,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房贷,在最后财產分割时,自己仍然会得到房产的共同权,但是,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在离婚后夫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房产最后归房产登记人所有,并且未还款部分为房产登记人的个人债务。这条规定听起来特别的不公平,但这也是为了防止更多的相关问题出现,国家法律部门采取的解决方案。

三、家庭暴力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不断传播,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问题出现,也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探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国家也作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

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所以家庭暴力问题不用在婚姻法中被独立划分。家庭暴力的量刑,主要看家庭暴力的程度来看是否构成犯罪,并且按照所触犯的法律相关条例进行量刑。笔者觉得在婚姻中,实施家庭暴力是不可以被原谅的,为了夫妻双方的和谐,我国婚姻法的修改是非常正确的。

在婚姻中受害者因为经济条件受限,受制于对方,并且对家中的贵重物品进行损害或是限制了人身自由,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了威胁,使受害者的心理造成了创伤,这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针对这种情况,受害者可以家庭暴力作为理由提出离婚,也可以以婚姻法中的相关民事法律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总而言之,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有关立法的空白,有力保障了公民,尤其是在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妇女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对于婚姻法的修改,是对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为夫妻双方的婚姻提供了有效的保证,并且婚姻法可以保护在婚姻中较弱的一方。婚姻法的修改,可以使夫妻相处更加的和谐,对家庭中的孩子的成长也起到了保护的作用,父母的和谐相处,对于孩子的成长具有很大的益处。时代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使许多问题不断地浮现,婚姻法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地进行修改,可以更好地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婚姻法在大家的监督和建议下不断完善,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大众的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白云.关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13).

[2]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4).

[3]贺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3).

[4]雷春红.强制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研究——以我国现行《婚姻法》文本为分析对象[J].西部法学评论,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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