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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2019-05-13秦旭晨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我国面临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一系列危机。针对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的现状和缺陷分析,取得关于长三角流域的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启示。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从法律的角度去研究长三角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机制;长三角流域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95-01

作者简介:秦旭晨(1998-),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江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建立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奠定了生态补偿概念在法律中的基础。除了根本法,我国综合性法《环境保护法》主要是在整体上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两方面进行规定。此外,我国还有数量较多的单行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出现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等具有生态补偿概念的规定。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在方方面面表示了对生态补偿保障机制的认同,但仅分散的,广泛的,数量繁杂的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之中,我国仍是缺乏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和规范的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机制。

二、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现状及缺陷

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首次规定了以法律形式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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