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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探析

2019-05-13梁一枝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

摘 要: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局部修改,在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的情况下,适时地提出了值班律师制度。从理论上讲,该制度是适应现代刑事司法发展要求的,推动司法程序便捷、正义,具有很大的实践空间。但是,由于实践时间较短,实践基础薄弱,法条规范不够细化,新制度实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境,本文笔者想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值班律师;辩护;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3.2;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94-01

作者简介:梁一枝(1994-),女,汉族,本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添了值班律师制度,这在中国可以说是新生事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建议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帮助他们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人在专业知识、心理上都占了优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劣势地位。现实中,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在不清楚制度含义的前提下就认罪认罚,为了争取到量刑从宽甚至做出虚假陈述。新制度出台,公诉人也有可能没有真正把握制度核心,片面追求认罪认罚适用率,过分注重口供,在追求效率的指引下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而这样,冤假错案就会产生,因为对被告人审查起诉是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认罪认罚阶段,须有值班律师参与并见证,就是为了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有向国外借鉴、参考的部分。在许多国家,包括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有值班律师制度。各国值班律师制度虽各有特征,但又存在以下共性:(1)顾名思义,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制度。(2)值班律师制度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又与其相互補充。法律援助服务只针对经济困难的服务对象。而值班律师制度适用于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几乎没有门槛,办理手续也简单。这和我国的情况相类似。(3)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多样,有法律咨询、事项代理,必要时还有出庭辩护。在我国,法律还没有值班律师出庭的相关规定。①(4)值班律师制度是广义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法律援助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可见,在国外,值班律师的应用是比较广泛的,发挥的作用也大。

目前,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如何对值班律师进行定位,还没有达成共识。学界存在争议的是,是否可以把值班律师认定为辩护人的身份。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只是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服务,这种法律帮助,不是辩护服务。但法律也未明确禁止值班律师不能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此,可以允许值班律师向辩护人的转变,只要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因为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就已提前介入,调查阅卷,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

但是,如果把值班律师认定为辩护人,也会面临一些问题。一、共犯问题。法律明确规定,辩护人是不能够为同案中两人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供辩护的。现实情况下,在监狱、看守所关押着一大批同案犯,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网络诈骗案,同案犯数量很大,而值班律师却往往只有一至二名。如果值班律师同时为同案犯提供法律咨询,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二、辩护人、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当事人是基于一种委托关系,而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并没有委托关系,因此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范围很难界定。第三,明确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充分阅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材料的法定限度,否则会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

从法条规定来看,认罪认罚制度是与值班律师制度捆绑在一起的。只要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就需要值班律师陪同,参与,见证。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现实中,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值班律师不满意,提出拒绝的情况。且不管值班律师具体的角色定位如何,从情理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异议的权利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具体处理可以参照法律援助机构为有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做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值班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派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注 释 ]

①顾永忠,李逍遥.论我国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 参 考 文 献 ]

[1]张世元.新律师法实施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8(S1).

[2]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J].政法论坛,19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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