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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范围探究

2019-05-13郭于玲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受案范围,但是如何对行政协议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尚未在立法层面得到细化,相关的法律规范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法院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范围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审查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74-02

作者简介:郭于玲(1994-),女,汉族,河南安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学。

一、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规范基础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①所谓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三个判断标准:1.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2.判断目的是否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3.在协议里或者法律上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优益权。从所起的作用看,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行政协议的本质的判断要素。

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实务中关于相关合同的性质界定得以统一标准,为法院将相关合同作为行政协议案件提供了依据。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解释》在诉讼范围、法律适用、判决方式等方面对行政协议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为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规范层面的依据,是研究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范围问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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