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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决议民事责任的类型与范围

2019-05-13刘夕萌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当前有关决议的纠纷越来越多,决议也更加受到重视,然而受民事责任制度中传统二元责任体系等原因的影响,在立法与理论方面,有关决议民事责任的规定与研究都相对较少。决议的责任具有内容上与程序上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与完善决议民事责任的类型与范围,对决议责任的发挥有重要作用。本文依据引起决议责任的不同情形,提出决议责任类型与范围。在立法上提出决议民事责任的实施思路,完善决议民事责任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决议民事责任;决议责任类型;决议责任范围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90-02

作者簡介:刘夕萌(1990-),男,汉族,天津人,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我们生于组织之中,通常也死于组织之内。而介于生死之间的生活空间,也由组织填满。”[1]组织如何进行治理,如何形成组织的意思表示,便需要决议。决议作为公司自治意思的形成方式,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对决议的研究还有所不足。

一、决议民事责任类型及范围的提出

近年来有关公司决议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公司的决议行为也更加受到重视。与决议所起的重要作用相比,在立法与理论方面,有关决议责任的规定与研究都比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受传统的二元责任体系的影响。

在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中,主要是一种传统的二元责任体系,即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为基本内容的体系。在古罗马《十二表法》上,违约责任属于第三表“债务法”的内容,而侵权责任则属于第八表“伤害法”的内容。[2]《法国民法典》将违约责任规定在“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中,而将侵权责任规定在“非因合意发生的债”之中。其后,大陆法系民法典都如此区分。在英美法系之中,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分更是泾渭分明,在立法上,《合同法重述》和《侵权法重述》二者并列。[3]二元责任体系由来已久,然而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合同与决议三种,而传统的二元责任体系,把民事责任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上,遗漏了其他法律行为的责任类型。违约或者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决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违反决议有关的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决议责任的研究也需要更加完善。

在理论方面,有的学者专门对董事的决议责任进行了论述,在董事有参与董事会决议的职责,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及董事决议责任的责任免除三个方面加以说明。[4]有的学者对决议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与类别进行论述,提出违反决议的责任与违反议事程序的责任,并对两种类别下的责任形态加以简要论述。有的学者把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瑕疵与责任进行了分析与比较,也是说明了决议中的违决责任和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

综上所述,决议在民事、商事领域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决议的责任应当明确,同时对于应当承担何种形态的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也需要明确,这样才能使决议的责任发挥作用。由此本文在明确决议责任的基础上,对决议的责任类型以及责任的承担范围加以讨论。

二、明确决议民事责任类型及范围的重要性

(一)决议民事责任的特征

相对于合同,决议具有内部性。合同是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发生改变的一种形式,形成于不同民商事主体之间。而决议是组织内部形成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并不与组织外部的主体形成法律关系。即决议是内部行为,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内因,决定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合同是外部行为,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外因,决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分配。[5]决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决议是由组织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统一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进行协商议事等形成的。而形成合同的主体,相比决议而言,是比较少的。

根据决议的一些特征,决议的民事责任也具有相应的一些特征。第一,决议责任具有内部性,决议的责任主体多为组织内部的执行机关及其人员。交易相对人或组织之外的人没有执行决议的权利或义务,一般不承担决议的责任。第二,决议的民事责任具有多样性。其多样性体现在责任类型是法定性与任意性相结合。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决议的责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定性。同时,因为决议的责任具有内部性,一般不影响组织之外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决议民事责任的类型一部分也可由组织内部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规定,体现了一定的任意性。

(二)决议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决议作为公司等商事主体意思表示形成的重要过程,在商事活动当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对决议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在民事法律关系规则中存在“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所以规定决议责任的相关规则,是有关决议的商事法律逻辑关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民法就是权利法,以权利为中心,体现的是权利本位观念;有权利就必然有义务,义务为实现权利而设置;而义务不履行的后果,就必然是责任。有学者认为:“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唯有与民事责任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6]还有学者认为:“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两方面,这种认识是以不区分义务与责任为前提的。在区分义务与责任的前提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责任。”[7]既然决议能够引起商事主体内部及民商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那么决议的责任便是其法律关系中逻辑结构的重要部分,所以决议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三)明确决议民事责任的具体类型与范围

在明确了规定决议责任的重要性后,还应当明确决议民事责任的具体类型与范围。决议作为组织形成意思表示的重要方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然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决议的有关法律规定与研究相对较少,对于违反形成决议程序的责任以及在履行决议的过程中违反决议责任的规定与研究也比较少。所以,在完善决议的民事责任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决议民事责任的具体类型与范围。

三、决议民事责任的具体类型

(一)在形成决议过程中的责任

对违反形成决议程序责任的类型,可以借鉴传统的民事责任类型,同时要考虑决议程序本身的特点。商事主体作为需要决议程序的重要主体之一,对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也要符合商事活动中的一些原则。比如商事主体之间从事商事活动要求交易迅捷,而进行商事活动的前提是商主体有着一个确定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类型中,一部分也是为了使决议程序能够更快的恢复与进行的类型。比如采取补救措施,即当违反决议程序的情况出现后,其中一个重要的责任便是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排除违反决议程序的因素,使决议程序继续进行。决议作为一种议事程序,有着召集、组织、开展等环节,这些环节都是有成本的,当违反决议程序的事由出现后,决议的程序有的部分可能要重新进行,有的部分可能要推迟等,所以,在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中,应当有赔偿损失的责任类型。决议作为组织形成意思表示的程序,需要组织成员间有着诚实信用,而在决议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决议程序而使决议的部分过程重新开始或者推迟的,组织成员有权得知相关的原因与程序进展,这便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负有公开声明与履行职责不当的道歉责任。决议是组织内部的议事程序规则,那么在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当中,除了法定的责任类型之外,还存在着组织内部对违反决议程序责任的类型规定。而且在组织内部的管理中,重要的一项便是人事管理,所以,在约定违反决议程序的内部责任中,可以约定有关职务调整与薪资调整的责任类型。

(二)违反决议的责任

在形成了有效的决议之后,便是对决议的履行。决议是通过程序由组织成员共同形成的,决议中所确定的履行职责的人员有义务按照决议的内容进行履行,即使有不同于决议内容的意思,也不能擅自更改决议的内容而履行或者不履行等,而是应当通过有关决议的正当程序进行。正如为了保障合同能够有效履行,而规定了违约责任一样,为了能够使决议有效履行,应当规定违反决议的责任。

在规定违反决议的责任时,也可以借鉴合同法中對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比如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决议是组织成员通过决议程序形成的共同意思表示,投入了人力物力,在此情况下形成的决议应当得到有效履行,同时在商事主体的活动中,本着商事交易快捷的原则,形成的决议也应当履行,所以要求对决议继续履行是违反决议责任的形式之一。决议通过组织成员经过议事程序而产生,关系到成员的利益分配,当负有履行决议职责的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决议时,会对组织成员的利益产生影响,也会对组织整体产生影响,这时便需要规定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使有关人员承担责任。同样,因为决议是组织内部行为,当出现违反决议的情况时,除了法定的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规定约定的责任形式,比如职务调整与薪资调整的责任类型。

(三)决议民事责任的范围

在讨论了决议民事责任的类型后,还应当对这些的责任的范围加以明确。决议的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责任形式,其责任范围也应当符合有关民事责任的原则。总体以补偿性原则为主,惩罚性原则为辅。对形成决议过程中的责任,如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以及履行决议过程中的责任,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都是以弥补损失,使决议的程序继续进行,继续履行决议为主。同时还要考虑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决议的内容往往关系到组织内部比较重要的事项,在违反决议而产生相关的责任中,有些造成的损失也是比较重的,这时对相关人员责任范围的确定,便要考虑与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适应。

[ 参 考 文 献 ]

[1][美]理査德霍尔.组织:结构、过程及结果[M].张友星,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4.

[2]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编.十二铜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陈醇.论决议的民事责任_超越传统二元责任体系[J].学术论坛,2010(03).

[4]李爱民.关于董事决议责任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03).

[5]陈醇.论决议的民事责任_超越传统二元责任体系[J].学术论坛,2010(03).

[6]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8.85.

[7]郭明瑞.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